夫妻擁有房屋產權者已超過半數。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別是由福利分房向福利購房和按揭購房過渡,公民擁有個人住房所有權的比例有所提高,但貧富差距拉大,解決居住需要的情況也較以往復雜。廈門的調查顯示出這一趨勢:在離婚當事人中,2001年,擁有1套公寓房的占49%;有2套公寓房的占14%;擁有無產權的房屋的占20%;通過承租房屋滿足居住需要的占8%;擁有祖傳房產的占6%;另有3%的當事人擁有3處以上房產。到了2002年,有1套公寓房的占55%;擁有2套公寓房的占4%;擁有無產權房屋的占22%;通過承租房屋滿足居住需要的占7%;擁有祖傳房產的占4%;而擁有3處以上房產的當事人已達8%.哈爾濱的調查也印證了這一趨勢:2002年,有將近50%的離婚當事人擁有房屋產權,其中,有1套公寓房的占34%;有2套公寓房的占15%;有3套以上的占8%;無獨立房屋所有權的占38%.這一趨勢一方面為解決離婚后雙方的房屋居住問題提供了更多的途徑,使雙方分割房屋產權或為無房一方提供住房成為可能,但同時也給司法實踐提出了如何更好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特別是更好地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課題。
離婚救濟制度未能有效適用。調查顯示,在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的案件數量較少,獲得賠償的數量更少。在哈爾濱市隨機抽取的100件二審離婚案件中,盡管有24件提出損害賠償,但因舉證等問題,無一例獲得賠償。廈門市某區的398件一審案件中只有4例提出損害賠償,其中,僅有1例獲得賠償。從請求權行使的主體看,以女性為多,廈門4例均為女方。要求賠償的理由除婚姻法規定的4種法定理由外,還有一方通奸等其他理由。法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理由偏少,當事人舉證困難是在司法實踐中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比例低、獲得賠償的可能性也低的重要原因。其結果就使得這項為保護無過錯方設立的意在填補損害、撫慰精神、懲戒過錯方的制度,無法達到應有的效果。而實踐中提出離婚經濟補償者數量更少,廈門的398件案例中只有1例,女方以撫養子女較多、對家庭作出貢獻較大為由要求對其予以經濟補償,但因雙方未實行分別財產制而未獲法院批準。如前所述,在我國目前夫妻適用分別財產制的不到5%,而法律卻以此作為實行一項制度的前提條件,這種超前性的規定就使得這一制度目前難以達到其設定的目標。從調查的結果可以看出,經濟幫助仍然是老百姓最經常適用的離婚救濟方法。
二、離婚經濟幫助在審判實踐中的適用狀況
經濟幫助是我國傳統的離婚救濟方式,對于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自1950年婚姻法后一直采取經濟幫助的方式予以救濟。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沿襲了經濟幫助的規定,但對幫助的財產來源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幫助。對于何為生活困難,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2001年解釋》)中采用了絕對困難論,即必須是指離婚后依靠分得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2](P.95-96)。
(一)離婚案件中請求生活困難經濟幫助的比例
如前所述,離婚時尋求救濟者以經濟幫助為最,但比例仍然較低。在三個城市中,北京的比例最高,廈門最低。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1年5月至2002年12月所審結的所有涉及離婚的1032件上訴案件中,涉及離婚生活困難經濟幫助的案件有76件,占7.3%;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度審結的439件離婚上訴案中,涉及經濟幫助的為24件,占5.46%;廈門市某區法院2001年至2002年審結的240件離婚案件中,涉及經濟幫助的為6件,占2.5%.
離婚時提出經濟幫助要求的人數偏低,是否當事人生活不困難不需要幫助,從對當事人的職業和收入狀況分析可以看出并非如此。
哈爾濱市隨機抽取的100件離婚案件中,男方職業以工人為多,占30%;第二位是農民,占17%;第三位是無業和事業單位員工,均占12%;第四位是公司職員,占10%;第五位是個體戶,占6%.女性職業中居首位的是無業,占23%;第二位是農民,占21%;第三位是工人,占19%;第四位是公司職員,占11%;第五位是事業單位員工,占8%;第六位是商業服務行業,占7%;此外,在押犯人、審判員、退休干部、工人、打工等職業也有不同程度的體現,但所占比例僅為1-2%.
其中,男性收入在1000元以下者占70%;1000-2000元者占13%;2000-3000元者占1%;3000-4000元者占1%;4000-5000元者占1%;無收入者占3%;5000元以上者為零;離婚訴訟時,未體現收入者占11%.女性收入在1000元以下者占75%;1000-2000元者占7%;2000-3000元者占1%;3000-4000元者占1%;4000-5000元者占2%;無收入者占3%;5000元以上者為零;未體現收入者占11%.
北京市對要求經濟幫助的當事人雙方職業的統計數據顯示,男方職業中居首位的為工人,占被調查案件總數的25%;第二位是干部,占22.4%;第三位是無業,占19.7%;第四位是農民,占15.8%;第五位是企業職員,占11.8%.女方職業居首位的是無業,占31.6%;第二位是農民,占25%;第三位為工人,占22.4%;第四位是企業職工,占13.2%.此外,工程師、教師、醫生、個體戶等職業所占比例很小。
上述數字說明:第一,丈夫的經濟條件較妻子要好,職業相對穩定,工資收入較高。第二,無業比例相當大,尤其是女性,在哈爾濱、北京及廈門(女性為無業的占32%)的調查中無業均居職業之首。顯然,無業者無固定收入或根本沒有收入,離婚后失去原有的生活保障,很有可能生活水平急劇下降,甚至需要社會救濟的境地。第三,經濟幫助制度需要重構,以幫助當事人開始新的生活,減少社會負擔。在這些有可能面臨生活困難、離婚時亟待幫助的當事人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提出了生活困難、要求經濟幫助,顯然,除了法制觀念不強、法律宣傳不到位之外,與制度設計中存在的缺位及不周延密不可分。
(二)離婚時請求予以生活困難經濟幫助方的情況
請求經濟幫助的主體。盡管婚姻法對有權請求經濟幫助主體的規定沒有性別之分,但實踐中,請求經濟幫助的,主要是女方。調查顯示,離婚時,女性要求經濟幫助的,哈爾濱最高,占被調查案件總數的91%;北京次之,占90.8%;廈門最低,也占71.43%.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與離婚當事人的職業分布、收入狀況相關,女性無業或從事低收入職業者大大多于男性,離婚后面臨生活困境具有必然性。二是住房狀況男性明顯好于女性,離婚時,大多數房屋或者所有權歸男方,或者是租住男方單位之房,或者是租住男方父母之房,即使是雙方共同所有的房屋,也大多是從男方單位購買的福利房,致使女方很難分得房屋的所有權,甚至是居住權,使其在離婚時面臨居住困難。
請求經濟幫助的原因和理由。從三地的調查可以看出,沒有住房、沒有收入或沒有固定收入、身患疾病、 首頁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尾頁 2/4/4 相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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