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屬于民事訴訟法范疇,也是當事人下確行使民事訴訟權利,承擔民事訴訟義務的具體體現,要想正確理解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必須首先掌握什么是當事人,什么是又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關系,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等。 一、當事人的概念、特征、分類及稱謂 民事訴訟法中所指的當事人是指因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而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 由當事的概念可以看出,當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是與他人發生了民事糾紛;二是必須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的訴訟;三是必須是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的人。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不具備當事人的條件,就不能夠履行當事人應具備的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也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的除人民法院之外的最為重要的主體,是訴訟程序發生、運轉的最基本要件之一,其行為對訴訟程序的發生、變更、消滅有著重要的、關鍵的作用,也可以說,沒有當事人就沒有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享有充分的訴訟權利,但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當事人作為民事訴訟法中的主體,應具備如下特征: 一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這是當事人的形式特征,是當事人區別于訴訟代理人的關鍵所在。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授權,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凡是訴訟中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的訴訟,而是以他人的名義參加的訴訟的都不是當事人,但反過來,并不是所有以自己的名義參加的訴訟的人都是當事人,當事人必須具備以下的其它條件。 二是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這是當事的的最本質的特征。“有直接利害關系”,通常是指當事人是實體法律關系的權利人或義務人。但也有例外,有一部分當事人之所以成為當事人,是基于法律特別賦予其訴訟權利能力,才可作為當事人的,例如財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質權人等等都有可能力作為當事人。 三是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約束。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約束是指作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應當承擔并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這是當事人區別于其它訴訟參加人,如證人、鑒定人等,這些人雖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但卻不受法院裁判的約束,所以他們不是當事人。 需要強調的是,上述概念和特征是針對大多數程序中的當事人而言的,有一些程序中的當事人具有特殊性,不具備完全的典型的當事人的特征。這是由于不同程序功能與目的的不同而產生的。這種例外主要出現在非訴訟程序中。如特別程序中申請認定財產無主案件,訴訟目的是為明確某一所有權人不明的財產的權利歸屬問題,以便物盡其用,該類案件中,申請人與案件就不一定有直接利害關系。 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 一般情況下,原、被告的確定是比較清楚和容易的。然而,實踐中,有些情況可能會比較難以判定誰應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下情況當事人的確定應按如下規定進行: 1、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組織為當事人。 3、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4、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伯,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5、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組織雇傭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 營業執照中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6、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后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以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 7、企業法人未經清算即被撤銷,有清算組織的,以該清算組織為當事人;沒有清算組織的,以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為當事人。 當事人的分類 廣義上的當事人應包括兩類:訴訟案件的當事人與非訟案件的當事人。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表人,共同訴訟人等在民事訴訟中,訴訟案件當事人占有非常大的比重,是比較主要的訴訟主體。而非訟案件當事人包括特別程序中的起訴人、申請人,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中的申請人等。 當事人的稱謂因所適用的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普通的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稱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審程序中,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審判監督程序中,得依再審所適用的程序不同而定。如果再審適用第一審程序,仍稱為原告和被告,如果適用第二審程序,仍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特別程序中,稱為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稱為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 當事人的稱謂,不只是表面上的稱呼問題,而是直接反映出他們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進而確定他們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二、原告與被告的概念與特征 (一)原告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是指為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的人。 原告具有以下特征: 1、原告是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的人。 首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尾頁 1/2/2 相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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