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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議我國當前分稅制財政體制

        本論文在財政學免費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XCLW190865  淺議我國當前分稅制財政體制

        一、實行分稅制改革的必要性3
        二、實行分稅制是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5
        三、現行分稅制存在的缺陷6
        四、進一步完善現行分稅制的設想8

        內 容 摘 要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簡稱分稅制,是指在合理劃分各級政府事權范圍的基礎上,主要按稅收來劃分各級政府的預算收入,各級預算相對獨立,負有明確的平衡責任,各級次間和地區間的差別通過轉移支付制度進行調節。它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推行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模式。
         關鍵詞:分稅制,必要性,重要性,不足,設想
         淺議我國當前分稅制財政體制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簡稱分稅制,是指在合理劃分各級政府事權范圍的基礎上,主要按稅收來劃分各級政府的預算收入,各級預算相對獨立,負有明確的平衡責任,各級次間和地區間的差別通過轉移支付制度進行調節。它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推行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模式。
         實踐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用分稅制來科學規范、公平合理地確定各級政府的財政分配關系,是行之有效的。我國從1994年起在全國普遍實施分稅制,這是一項重大的改革措施,這一改革標志著我國在向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進程中向前邁進了一大步。本文擬就分稅制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對現行分稅制具體實施方案的不足分析中,提出進一步完善分稅制改革的設想等方面進行論述。
         一、實行分稅制改革的必要性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財政管理體制進行了三次改革。一是1980年實行了“劃分收支,分級包干”的體制。這次改革主要是把過去的“一灶吃飯”,改為“分灶吃飯”,由“條條”分配為主改為“塊塊”分配為主,由“一年一定”改為“一定五年”不變,由“總額分成”改為“分類分成”。二是1985年,在“分灶吃飯”配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革,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干”體制。這次改革將財政收入按照第二步利改稅和設置的稅種劃分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三類。財政支出仍按企業、事業的隸屬關系劃分,并增加了中央財政專項拔款。三是1988年實行包括“收入遞增包干”、“定額上解”、“上解額遞增包干”、“定額補助”、“總額分成加增長分成”,和“總額分成”等六種不同式的政包干體制。對福建、廣東兩省,1979年中共中央下達了50號文件實行特殊政策靈活措施,要求福建、廣東兩省加快開放步伐,率先進行改革。為了實現這一特定的政策目標,中央相應地適當增加兩省的財力,實行財政大包干體制。
         從我國實行各種形式的財政包干制以來,對調動地方增收節支的積極性,保證財政收入的增長,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起了很好作用。尤其在擴大開放,加快改革的省區,更有其著的作用。但由于受多種主客觀條件的限制,過去十四年的改革,我們較多地注重了分配格局的調整,而在機制轉換方面著力不夠,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主要的弊端表現在:
         一是中央實行宏觀調控的財力有所削弱,這是包干制的一個致命的弱點。包干制使中央財政收入的增長缺乏彈性,中央不僅本級收入偏少,增長緩慢,而且地方上解收入也因中央與地方“一對一”的談判、討價還價的主觀隨意性而不能與地方收入同步增長,使中央財政在收入增量分配中所得的份額過少,從1988年實行財政包干體制以來,地方財政每年增長的收入上交中央還不到10%,90%以上的新增收入留在地方。中央財政收入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重不斷下降。1992年中央財政收入占國內財政收入的比例只有40%左右,大大低于實行市場經濟國家中央財政收入占60%的最低水平。但中央財政負擔的支出卻占全部支出的50%以上,收支矛盾突出,財政困難年年加劇。這必然導致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減弱,資源優化配置以實現。
         二是不利于政企分開,企業經營機制難以轉換。在財政包干體制下是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企業所得稅,按屬地征稅原則劃分流轉稅把工商正業的稅收狀況同地方財政收入緊密聯系起來。這樣,各地區為了擴大自己的財源,往往以本地區財政最大利益為目標競相發展見效快,稅高利大的項目,并插手所屬企業的產、供、銷甚至大搞低水平的重復建設,造成大量的重復浪費。這是改革進程中政企難以分開,企業經營機制難以轉換的體制性因素。與此同時,包干制不僅促成地方割據的“諸侯經濟”,也導致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關系的不穩定,一旦企業行政隸屬關系發生調整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也需調整。
         三是阻礙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和發育,包干制使地方政府為了保護所屬企業在市場上占據有利地位,而對市場和商品流通,進行不合理的干預,并實行市場割據,地區封鎖等,這必然會破壞全國統一市場形成的條件,造成資源的浪費。
         此外,包干體制隨意性大,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也不利于鼓勵先進,鞭策落后,反而會擴大地區間的貧富差距。
         上述問題表明,重在分配格局調整的包干制已完成了其歷史使命,為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渡奠定了財力基礎。但是,由于包干制在機制轉換方面難有作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不相適應,只能是權宜之計,因此,必須向重在機制轉換的分稅制過渡。
         二、實行分稅制是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
         分稅制是財政管理體制的一種形式,它是實行較為徹底的收支掛鉤和分級管理的新體制,是市場經濟下處理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的一種較為理想的體制模式。實行分稅制是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和必然選擇,也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行的一種制度。
         1、分稅制有利于加強宏觀調控能力,促進社會資源優效配置。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規則的運行要求國家對經濟要進行宏觀間接調控,而分稅制的實施,淡化了企業的行政隸屬關系,促進政府職能的轉換,使政府減少對企業的直接干預,從而發揮稅收杠桿調節經濟總量平衡與調整經濟結構的作用,促進社會資源合理優效配置。同時,分稅制還要求各級政府在稅收上實行分稅、分征,有助于提高中央財政收入占收入的比重,使中央有足夠的財力來滿足國防,外交、對外經濟交往以及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增強中央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
         2、分稅制有利于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有利于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分稅制打破了以往按行政隸屬關系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的格局,進一步規范了政府與企業的關系,促使政府以管理企業微觀事務中解脫出來,促進企業真正走向市場,這樣有利于政企分開,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使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社會經濟行為和利益主體,從而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同時又有利于限制盲目建設、重復建設,克服地區封鎖和市場分割現象,促進地區間和行業間的橫向經濟聯系,促進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和商品流通。
         3、分稅制有利于規范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和財稅行為,調動各方面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分稅制是在明確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根據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收入稅種,中央與地方通過劃分稅種確定各自的財政收入范圍,規范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和財稅行為,克服分配上的隨意性,從而調動中央與地方發展經濟、組織收入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三、現行分稅制存在的缺陷
         這次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是在堅持整體設計與逐步推進相結合的原則基礎上進行的,期望通過這種漸進式的改革,先把分稅制的基礎框架建立起來,在今后實施中逐步予以完善。因此,作為過渡的新體制必然存在一些缺陷。其主要表現在:
         1、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事權、支出范圍劃分與舊體制基本相同,仍未劃清。
         從總體上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基本職責是清楚的,但兩者之間還存在著“剪不斷、理還亂”的交叉重疊的糾葛,主要是各級政府都爭相投資主辦一般利益性項目,而公共產品的投資卻相互推諉而缺位。有些該由地方來興辦的事業,中央卻“包攬了”,有些該由中央出錢的,反而由地方出了。這樣,必然導致中央與地方政府間事權不清,事權與財權不相統一。從根本上說,也就不可能較徹底地理順中央與地方間的財政分配關系,充分調動兩方面的積極性。
         2、現行分稅制方案在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劃分中,對于企業所得稅仍按隸屬關系上交,中央企業所得稅上交中央,地方企業所得稅上交地方,這與原體制并無差異,仍未徹底打破按企業行政隸屬關系劃分收入的分配格局,地方政府仍然會采取措施保護本地區的利益,造成大量的重復建設,產業的產品結構嚴重失衡,地區封鎖,市場割劇,不利于政企分開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也會阻礙中央企業的發展。
         3、地方財政資金調度將很困難。實行分稅制后,原地方收入的主要來源消費稅、增值稅(75%)均要直接上劃中央金庫,然后再由中央返還。這種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會導致中央、地方間財政資金的雙向流動,由此,在途資金必然大量增加。如果國家稅收返還不能及時到位,則會對地方財政造成大壓力,地方資金周轉將會很緊張,尤其是在地方固定收入較少的地區,可能出現地方政府的日常開支也難于維繼的境地。
         4、現行的分稅制丟棄了分稅制最關鍵的操作方法——“因素法”,仍然采用“基數法”,即以1993年為基數。這種操作方法是很不科學、不規范的,對區域分配格局沒有大的觸動,會造成地區間的苦樂不均,引起“窮的越窮、富的越富”,東西差距拉大的問題不會在較短的時間內緩解。此外,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數額也是仍以1993年為基期年核定,即仍然采用“基數法”核定。方案中規定,1993年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收入數額(即消費稅+7%增值稅—中央下劃收入),全額返還地方。從1994年以后,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平均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如果1994年以后上劃中央收入達不到1993年基數的,相應扣減稅收返還基數。從這一內容中可以看出,現行分稅制還是一種分稅遞增包干的財政管理體制類型與原體制有一定的相似之處,沒有把地方的責與利緊密結合起來,即沒有把轉移支付同地方的經濟發展掛起鉤來,中央對地方的補助每年都是基數加發展;稅收返還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平均增長率1:0.3系數確定這與各地方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年增長率沒有很大聯系。這樣各地方也就沒必要關心本地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增長情況,不能充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
         總的來看現行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需要進一步完善。
         四、進一步完善現行分稅制的設想
         1、進一步劃清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在此基礎上科學配置稅源。進一步劃清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使各自的事權與財權相結合,這是完善新體制的關鍵。從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來看,中央與地方事權的界定,可根據各級政府對各項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把握程度和適應程度,并考慮到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改變目前中央與地方政府在事權上交叉重疊的糾葛,以及中央政府包攬過多,或者該由中央出錢,卻讓地方出了的不合理的狀況。在劃分事權的基礎上,要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分稅,調整目前的稅種劃分,取消按企業行政隸屬關系劃分企業所得稅的作法,把企業所得稅作為共享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然后再按規定比例劃給地方財政。這樣,有利于使中央與地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既增強各自的責任感,調動雙方的積極性,又有利于政企分開,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2、建立地方預算周轉金制度。為了解決地方財政資金周轉的困難,中央可以根據各地方的具體情況,建立地方預算周轉金,或確定上劃收入金庫分成比例,相應改革繳庫方式,采取上劃收入與稅收返還相互抵交的辦法,即在年度執行中確定一個資金調度比例留給地方,年終再結算。這樣,可以避免資金上下流動造成的拖欠。
         3、實行贊賞的收支基數“因素法”,代替現行的“基數法”,調整不合理的分配格局。在定基數時,應當按影響收支的因素,如自然歷史條件和社會經濟等因素來核學核定。因素法是分稅制的重要特征之一。從國外情況看,大部分分稅制的國家,在考慮縱向平衡和橫向平衡時,都是普遍采用因素法,可以說,不采用“因素法”就談不上分稅制,采用“因素法”將是完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必由之路。當然,采用“因素法”最關鍵問題就是如何科學,合理地確定諸因素在總體因素中所占的比重,這是一項十分復雜而細致的工作,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討。
         4、建立規范化的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制度。為了使地方責與利掛起鉤來,充分調動地發展經濟和增收節支的積極性,調節地區財力平衡,扶持國家急需發展的產業,貫徹和實施國家的政策意圖,實現經濟的協調發展和各民族各地區的共同富裕,國家在實行分稅制的同時,應建立規范化的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制度,即財政補助制。據我國國情,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轉移支付。
        (1)一般性補助。當地方的分共預算按因素法測定是支大于收時,由中央財政給予一般性補助,以維護地方政府公共預算平衡,滿足地方最基本的開支需要。
        (2)特殊性補助。主要據國家的民族政策和產業政策,以及中央財政收入的增長狀況,對老、少、邊、窮地區,在一般性補助的基礎上,再適當增加一些補助,以扶持這些經濟不發達地區的發展。
        (3)臨時性補助。主要是在地方遭受特大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重大事故時,中央給予必要的補助。
        (4)專項補助。這是中央財政為了實施宏觀調控,貫徹國家的有關政策,就一些涉及全局利益和跨地區的項目給予地方的補助。要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在當前,還未建立起規范化的轉移支付制度之前,作為過渡時期的措施,中央對地方實行稅收返還時,不宜搞“一刀切”,要區別對待。對一些經濟相對落后的省份,可以考慮對增量返還比例適度提高一些,即把1∶0.3系數提高到1∶0.4或1∶0.5等等,這樣,可在一定程度上輕減地方財政壓力,體現國家對經濟落后省份的支持和照顧,以利于這些地區經濟的發展。
         5、要加快步伐,完善我國地方稅體系。為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創造條件,轉變現行地方稅體系的薄弱和設置上的不合理,地方稅的改革,應該根據我國的國情,考慮市場經濟對地方稅制的要求以及現行稅制結構和未來改革的趨向,實行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對稅收管理權限進行適度分權,使之充分發揮地方稅的功能作用。為此,就把地方稅分成以下三類:
        (1)管理權限較多地集中于中央,包括稅收的立法權,稅種開征、停征權,稅目稅率調整權,以利于全國稅收政策的統一和加強國家的宏觀統籌。地方政府則享有全部稅收收入,并擁有稅收臨時減免權。主要稅種包括營業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遺產稅等。
        (2)管理權限較多地集中于地方,即除了稅收立法權統一歸于中央之外,其他各項稅收管理權限都歸地方,并且收入全部劃歸地方,以利于各地區能夠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國家稅收政策,促進本地經濟和各項事業的更快發展。主要稅種有:房產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車船稅、屠宰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社會保險稅、農(牧)業稅。
        (3)管理權限全部屬于地方,地方有權對哪些具有地方特點,又適合于地方征收管理的稅源,決定開征新的稅種,制定具體的征稅辦法。
         總之,分稅制作為財政體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環,它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還需要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和政策措施,才能真正達到目的,真正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適應。

        參 考 文 獻
        [1]趙云旗.中國分稅制財政體制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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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畢建秋.我國稅權劃分的理論與現實問題研究[R].成都:西南交通大學,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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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厲以寧.探尋轉型期財政改革發展之路[N].經濟日報,2012-10-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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