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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在合理調節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本論文在財政學免費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XCLW181552  稅收在合理調節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稅收在合理調節收入分配中的作用3
      一、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原因與主要環節4
      (一)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原因4
      (二)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主要環節4
      二、我國收入分配稅率調控體系尚不健全5
      (一)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微弱6
      (二)個人收入形成環節沒有開征社會保險稅7
      (三)個人收入支出環節的消費稅不完善7
      (四)個人財產積聚環節的財產稅調節不力8
      (五)個人財富轉讓環節未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8
      三、調節收入分配的稅收政策建議8
      (一)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地位,建立現代個人所得稅制9
      (二)推動消費稅的改革11


      內 容 摘 要
       
      【摘要】稅收作為政府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對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差距具有獨特作用。本文就“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原因與主要環節”、“我國收入分配稅率調控體系尚不健全”、“調節收入分配的稅收政策建議”三方面進行論述。
       【關鍵詞】稅收 個人收入分配 個人所得稅 個人收入形成 個人收入支出 稅收調節 消費稅
      稅收在合理調節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首先,我需要闡明兩件事情:
      其一,我國個人收入分配被認為是不公平的,主要依據是個人收入之間的差異過大。
      其二,稅收原則的含義如下:社會的基本準則是“公平正義”,法律就是“公平正義”的表達方式,稅法也不例外。但“公平正義”不僅包括“價值”的公平正義,也包括道德的公平正義。因此,要使稅法完全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是不可能的。但防止稅法偏離公平正義的可能是存在的,這種“防止”的規則就是“原則”。因此,稅收原則是使稅法盡可能公平正義的規則。
      介于此,黨第十七屆五中全會公報指出:“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稅收作為政府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對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差距具有獨特作用。基于公平收入分配的視角,如何在國民收入的三次分配中,充分發揮稅收的積極作用,使其切實、有效地對國民收入分配差距予以調控,是我國經濟發展與和諧社會建設不可回避的問題。目前我國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是個人收入差距過大。因此,如何運用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
      一、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原因與主要環節
      (一)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原因
      在市場經濟體系中, 由于個人所擁有的生產要素狀況不同及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會使人們在社會收入、財產分配方面出現日益擴大的差異。這一問題是市場機制本身所無法解決的,也就是說,市場無法實現社會公平,即無法將收入差距保持在大多數社會成員經濟能力和心理能力可以承受的范圍內。如果個人收入分配長期存在較大差異,將會造成嚴重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為此,國家可以通過稅種的選擇、稅基的確定和稅率的劃分來改變社會成員的物質利益,實現收入分配公平的目標。因而稅收理所當然地承擔起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的重任。
      (二)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主要環節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稅收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可以通過多個環節進行。由于個人收入分配在社會經濟分配的全過程中表現為個人收入的實現環節、使用環節、財富積累環節及轉讓環節,通過在個人收入分配的各個環節設置相應的稅種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收入分配稅收調控體系。
      在個人收入的實現環節,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可支配收入,通過征收社會保險稅補充低收入者的收入。個人收入的實現環節是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環節,其中個人所得稅是稅率調節收入分配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手段。一方面,通過累進稅率的設計可以調節高收入者的收入;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合理的費用扣除標準給予低收入階層稅收優惠。開征社會保險稅則可使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得到制度保證和法律保征。社會保險稅是社會保障的主要資金來源, 可以為政府籌集到必要的社會保障資金,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直接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
      在個人收入的使用環節,通過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消費稅,起到補充調節的作用。由于分配與消費是密切相聯的,消費不公是分配不公的最終表現形式。但用稅收有選擇地調節其中的高消費,不僅可以在流通領域調節高收入階層的支付能力,進而間接影響個人收入分配,還可以引導高收入者把高收入轉化為生產性投資,從而有助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市場效率的提高。
      在個人財富的積聚環節,征收一般財產稅,在征收財產稅的情況下,財產是衡量個人納稅能力的重要尺度,擁有財產的多少就表示了納稅能力的大小。因為有財產者納稅,無財產者不需要納稅,擁有較多財產的人多納稅,擁有較少財產的人少納稅。因此,通過財產稅率的變動和相應的財產價值的調整就可以避免社會財富過多地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縮小社會收入分配差距。
      二、我國收入分配稅率調控體系尚不健全
      目前我國稅收政策以財政收入為主要目標,對個人收入分配調節重視不夠,因此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稅制體系很不完備。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倚重個人所得稅,其他稅種的調節作用很微弱,而個人所得稅本身也存在問題,抑制了其調節作用的發揮。
      (一)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微弱
      個人所得稅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偏低,限制了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近年來我國個人所得稅占總稅收收入的比例雖然有升有降,不過總體趨勢是上升的。這說明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是逐漸增強的。但是個人所得稅占總稅收比例還是很小, 而由于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分配功能以其收入功能為基礎,所以其調節作用很明顯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2、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不合理。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實行分類所得課稅模式,不能就納稅人全年各項應稅所得綜合計算征稅,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而且由于分類所得課稅模式對不同收入項目采取不同的稅率和扣除方法,造成各項所得之間稅收負擔不一致,納稅人容易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洞。
      3、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方式不合理。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實行綜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結合的方法,未能考慮到納稅人的婚姻狀況、家庭總收入、贍養人口等情況,忽視了收入水平與現實納稅能力的區別,影響了個人所得稅量能征收的公平性。
      4、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過窄。個人所得稅來源過重地偏向屬于勞動收入的工薪所得,部分非勞動所得的高額收入卻游離在稅收調節之外,或名義上征收而實際不征或征收不足。如在證券投資收益方面,將股息和紅利作為個人所得課征,但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由證券交易而獲得的所得,尚未開征相應的證券交易稅。
      (二)個人收入形成環節沒有開征社會保險稅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基金是以社會保險費的形式籌集的,由于其規范性、約束力差,在籌資過程中的阻力大,企業拖欠、拒繳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比較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與發展,使我國低收入群體缺乏法律及制度保證。
      (三)個人收入支出環節的消費稅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消費稅制是1994年稅制改革中新設的一個稅種,在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消費稅在調節高消費支出方面的作用日益微弱。一是現行的消費稅只對特殊消費品征稅,而不對消費行為課稅,致使某些已屬奢侈消費的消費行為未能得到應有的調節,比如夜總會消費。二是消費稅的調節作用錯位,已不能準確反映當前社會消費狀況,致使本應得到調節的得不到調節,本不需要調節的進行了調節。比如,對私人游艇尚不征稅,卻對老百姓日常使用的香皂、洗發水等征稅,這種“該收的沒有收,不該收的還在收”現象,有違稅收的公平性原則。奢侈品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與窮人為敵的武器,它被用來告訴別人它的使用者不僅與眾不同,而且在智力、財富和社會地位上都高人一等。社會中一小部分群體的奢侈品消費,把貧富差距更刺目地擺在世人面前,由此加劇人們對貧富差距過大、兩極分化的不滿。而稅收的不公平,更加劇了人們的不滿。
      (四)個人財產積聚環節的財產稅調節不力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財產稅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構成。財產稅的主要作用是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作用相當微弱。
      (五)個人財富轉讓環節未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
      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00多個國家開征了遺產稅,我國的遺產稅雖然被提上了議事日程,卻一直未能開征。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居民的財產積累程度已有提高,特別是高收入群體的財產已積累到相當可觀的規模。遺產稅與贈與稅的缺位使得稅收無法消除嚴重的財富累積效應。
      三、調節收入分配的稅收政策建議
      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最終制度目標是實現既定社會效率下的社會公平。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局出發,我們黨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任務,和諧社會的重要內涵之一是形成一個符合社會主義價值觀的收入分配機制,在這個過程中,發揮稅收政策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意義重大。關系到個人收入分配,我認為有兩點建議尤為重要:
      (一)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地位,建立現代個人所得稅制
      1、調整費用扣除標準,確定合理的免征額。第一,工資薪金的扣除標準應該適當考慮發達地區與不發達地區的差異,允許不同地區按照當地的消費水平,適當提高標準。第二,扣除標準應該考慮將家庭人口、非勞動人口人數、家庭贍養的情況。如個人收入同樣是3000元, 兩個人都就業的二人家庭和兩個人就業的五人家庭, 人均納稅負擔就存在很大差異。第三,實行費用扣除標準 “指數化”,即將扣除費用與物價指數掛鉤,根據零售物價上漲指數適當調整扣除費用,從而保持稅負的相對合理,體現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和社會公正性。對不同的納稅人采用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有利于公平稅負。
      2、簡化稅制,改革稅率結構,降低稅率。稅率結構的調整應該以實現公平納稅、調節收入的稅收目標為指導,當前運用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差距,重點應當是減輕或者免除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加大高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對中等收入人群實行低稅率政策。另外,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同屬于勞務所得,在稅收上應同等對待。參照大多數國家的經驗,對工薪與其他個人勞務所得應實行統一稅率。同時, 對個人所得稅項目中的勞動所得實行同等課稅, 可避免在稅率上對同性質所得造成稅收歧視, 這種做法順應了世界性稅制改革的趨勢。
      3、調整工資薪金項目所得稅的計算期限。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項目稅金計算是以一個月為標準的,稅率的設置也是以一個月的收入為標準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很顯然,這對于每月工作相同的納稅人來說是符合公平原則的,但是對于月工作日不同甚至相差很大的不同納稅人,就存在較大的不公平性。所以,可以考慮對工資薪金項目計算個人所得稅以日為標準,按實際工作的天數計算個人所得稅,在現在稅率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得出新的稅率表。
      4、完善征管方式,提高征管力度。首先,為了提高扣繳義務人和第三方申報義務人的責任,稅法有必要增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第三方申報義務人的有關規定,促使他們能夠按照稅法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同時加大宣傳力度,采用各種形式進行稅法的宣傳活動,讓納稅人了解財政支出項目,讓納稅人看到周圍公共設施的變化,并且了解這是源于自己的稅收貢獻,增強其成就感,逐步增強其納稅意識。其次,加強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征收力度,實行建檔管理,重點加強對高收入階層的納稅監控。再次,將原先的分項申辦的征收模式改為綜合收入申報繳納,并且改革原先按照不同項目采用不同的納稅時期、期限的方法,按年計征,分月預繳。最后,盡快建立起全國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信息系統。
      5、加大對偷漏稅的處罰力度。加大對偷漏個人所得稅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 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加大打擊偷逃個人所得稅的力度, 嚴厲查處逃稅者, 增大逃稅者的預期風險和機會成本, 以儆效尤, 形成強大的威懾。
      (二)推動消費稅的改革
      消費稅是最為直接的調節收入差距的一種稅收,因為它直接面向高消費的社會成員,其直接負稅者顯然往往是高收入者,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縮小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對消費稅進行改革時應主要是適時擴大征稅范圍,增加應稅稅目。選擇的重點應當是為滿足高收入階層需求的某些高檔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如將私人游艇、飛機、高級裘皮制品、某些高檔家用電器、污染環境的消費品等列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對高消費場所,如夜總會等地方的個人消費行為也應征收消費稅。對于群眾所需的生活必需品消費,則不應征稅。

      參 考 文 獻
      【1】中共十七屆五中全會在京舉行[N].人民日報,2010-10-19(1).
      【2】曲利.關于完善稅收發揮調節個人收入分配作用的思考 [J].巴音職教, 2006(4):40-42.
      【3】端木青.論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缺陷及改革建議[J].現代經濟,2008,12:11-13.
      【4】譚韻.論稅收對收入分配的內在調節機制[J].貴州財經學院學報, 2009(2): 50-53.
      【5】王長友.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是歷史與現實的選擇[EB/OL]..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9/7. 2010-6-30
      【6】吳俊培.公共經濟學[M].武漢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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