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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與法治的關系

              本論文在財政學免費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XCLW173836  稅收與法治的關系

              稅收
              法治
              稅收與法治的關系

              內 容 摘 要
              現代國家源起于現代意義的稅收 , 稅收具有的“公共對價性”、“非營利性”與國家的“ 民主法治性”結合而成稅收國家,稅收國家必須反映“公共目的”及“國家目的”的兩個面向。沒有稅收國家,就不可能有以經濟自由為中心的實質法治國家;反之,稅收國家須營造一個完善法治的構造。稅收國家的法律主義、平等主義和人權主義原則起源于財政民主理念,以此為導引完善財政立憲制度 、財政分權制度和相關程序制度 ,由此為稅收國家權力運作設定一個起碼的邊界 。

              稅收與法治的關系
              稅收
              稅收的內涵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依照有關法律,憑借其權力,強地、無償地、固定地向社會征集的收入。這一概念具有以下具體內涵: 
              征稅主體是國家
              稅收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有了剩余產品,產生了所有制,出現了階級,建立了國家以后的產物。稅收是國家機器存在和運的物質基礎,所以馬克思認為:“賦稅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這些都說明稅收與國家有著直接的聯系:稅收是國家存在的物質基礎國家離不開稅收;國家是稅收得以征集的權力憑借,稅收也離不開國家。
              稅收是財政范疇
              稅收是財政范疇在歷史上,稅收是最古老的財政范疇,那時財政就是稅收稅收就是財政。在現代社會中,稅收已經成為最典型、最主要的財政范疇,它具有顯著的財政屬性。稅收活動是籌集財政收入的基本手段,稅收收入是主要的財政收入,財政的職能主要通過稅收的職能去完成和實現。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可以說稅收與財政并無二致。
              稅收是分配范疇
              稅收是分配范疇征稅的過程腿國家按照有關法律、依據權力把原本屬于他人所有的產品或收入征集、收歸自己所有并重新加以分配,這樣就改變了社會財富的原初分配,而形成了一種以國家為主導的再分配關系。稅收是國要形式,它直接影響社會財富和國民收家參與并調節社會分配的一種重入在社會各領域與社會各成成員之間的分配。
              稅收具有國家干預的職能
              稅收具有國家干預的職能稅收是一種以國家權力為后盾所進行的國家行為,它的強制性使稅收具有國家干預的基礎和性質。稅收的實質是對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它能夠影響社會財富在社會成員之間的分配狀況,而分配又反過來影響生產、消費等經濟環節。國家征稅的多少和對社會財富再分配的方向和比例,能夠調節經濟活動、影響國民經濟的運行。這些都說明,稅收已成為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杠桿,日益發揮著國家干預和宏觀調控的功能。 
              稅收的特征
              稅收的內涵決定了稅收具有以下特征:
              強制性
              稅收是國家依據國家權力公然地、無償地課征社會成員的財產或收入,必然會遭到社會成員的反抗,如果不依靠國家權力排除一切偷稅漏稅和抗稅行為,強制征收,就不可能完成征稅。稅收的強制性是國家意志在稅收上的集中體現,是國家權力在稅收上的的具體貫徹,是國家權力對私人權利、政治權力對財產權利的超越和利的超越和凌駕,是課征稅收的根制性的合理基礎何在呢?這個基礎歸根結底就是稅收為國家提供和保障了物質基礎,使得國家能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可見,稅收的強制性根源于稅收的公益性、合理性。 
              無償性
              列寧指出:“所謂稅收,就是國家向居民無償地索取。”這即是說,國家征稅以后,稅收歸國家所有,既無須直接償還,也無須向具體的納稅人付出任何代價,是純收入。稅收的無償性使稅收區別于國債和規費,也使稅收具有純正性和徹底性,能更好地實現財政的職能。當然,稅收的無償性是相對的,相對于某個具體的納稅人來說,他(她)納稅后并未獲得任何直接的回報,在這個意義上,稅收是無償的。但若從財政活動的整體來看,稅收的無償性和財政支出的無償性是一致的并且稅收和財政的目的與功能是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以滿足社會公眾的需要,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這個意義上,稅收又是有償的。 
              固定性
              以法律的形式預先對稅收的內容,如征稅對象、稅種、稅率、稅收減免等作出明確規定,除了法定的例外情況,一般必須按照已有規定納稅和征稅。納稅人只要取得了應稅收入,發生了應稅行為,擁有了應稅財產,就必須按照已有的規定納稅,不得違反;同樣,國家也只能按已有的規定征稅,不得隨意更改。稅收的固定性,一是能夠保障納稅的經常性,防止偷、漏稅,進而保證稅收收入的穩定性;二是使得稅收具有可預見性,能夠未雨綢繆,對稅收早作規劃,能夠以收定支;三是國家只能按照已有的規定征稅,不得濫用征稅權而侵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給納稅人以預知和安全。不過,稅收的固定性也不是絕對固定不變的,稅收深受社會經濟等條件的影響,它隨著社會經濟等條件的變啊變化,只有如此,才能保證稅收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也才能使稅收更好地因應社會經濟等條件的變化,并對社會經濟更有效地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
              法治
              法治的內涵
               什么是法治?英國思想家洛克說:“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法治,是給公民以最充分的自由,是給政府以盡可能小的權力。法治社會的真諦在于:公民的權利必須保護,政府的權力必須限制,與此背離的就不是法治社會。
              我國也有對法治的解釋:即根據法律治理國家。與“人治”相對!蛾套哟呵铩ぶG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狹于今,修法治,廣政教,以霸諸侯!薄痘茨献印镎撚枴罚骸爸ㄖ嗡缮瑒t應時而變;不知法治之源,雖循古終亂! 鄒韜奮 《抗戰以來》六二:“在此種慘酷壓迫之情況下,法治無存,是非不論!币嘀敢婪ㄌ幹巍!妒酚洝っ商窳袀鳌罚骸 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 法治之!
              一般流行的見解,傳統的中國社會,從政治學的方面看,是一個人治的社會;從社會學的方面看,是一個禮治的社會,F代中國發展的目標是法治社會。學者分析認為,我們在這樣做的時候會面臨著某種危險,那就是把對象簡單化和將概念絕對化。事實上,作為一種日常話語實踐,禮治與法治這樣一對概念的運用,已經具有某種絕對的意味,這一點不僅表現在人們對這樣兩種社會和秩序所作的截然劃分上,也表現在對這種區分后面的支持性理論的自發性上面。通過把概念引入歷史,使之情境化、相對化,我們會發現,所謂的中國傳統社會的禮治秩序其實是一個人為構造的虛幻實在, 支撐這一構造的一系列二元對立并不存在。相反, 實際情況可能是,禮治秩序中有法治秩序的生長點, 法治秩序也可以從 禮治秩序中獲取養分。在禮治與法治傳統與現代之間, 可能存在著一些我們從來沒有注意到的結合點。在一味強調法治的今天, 這樣的分析有助于我們深化對法治理論與實踐的認識, 調整我們對待歷史傳統和民間社會的立場和態度。我國法學界關于法治與人治的歷次討論, 已在理論上明確了法治與人治這兩種治國方略的界限不在于是否承認法律運行中人的因素, 而在于當法律與當權者的個人意志發生沖突時, 是法律高于個人意志, 還是個人意志凌駕于法律之上;或者說, 是人依法還是法依人?總之, 經過多年的努力, 法學界乃至社會各界都已達成共識,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任務就是要完成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
              法治與法制的關系
              從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別的轉變, 在我國用了近20 年, 應當認為是世紀之交中國法學研究的重大突破和法治發展的歷史性飛躍。也有學者持不同看法。如梁治平針對從法制到法治的變化指出:“盡管我無意否認這一語詞表述上的變化可能引起相關領域內的某些改變,尤其從長遠看,正式表述上的變化更可能具有象征意義;但問題是, 語詞的改變從來不能夠代替社會現實的改造,而在思想轉變、理論反思、制度建構乃至社會結構的調整未取得實質性推進之前,只是改變表述方式,其意義非常有限。如果人們意識不到這一點,甚而因此而放棄在思想、理論、制度以及社會等各方面的艱苦努力,這種改變的積極意義更將消失殆盡!
              法制與法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相對的是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法治是與人治對立的治國理論和若干原則。
              聯系
              李步云指出, 其聯系在于,依法治國和建設法治國家, 當然要有完備的法律制度。二者強調的側重有所不同:依照通常的理解,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它是相對于經濟、政治、文化等制度來說的;而法治則是相對人治而言。中外歷史上以及古代各國的學者和政治家都是從與人治相對應的意義上使用法治這一概念。法制概念的內涵是,要有一套完備的法律以及同法的制定與實施相關的各種制度并使它們得以運作與遵守。任何一個國家的任何一個歷史時期都有自己這樣那樣的法律制度, 但不一定是實行法治, 希特勒統治的德國和國民黨統治的中國就是這樣。
              區別
              法治與法制的主要區別在于:(1)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在理論上和實踐中應加以區別。法治( Rule of Law ) 表達的是法律運行的狀態、方式、程度和過程;而法制( Legal System) 的本意是一個靜態的概念,是法律制度、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簡稱現代法治概念包括如法律的至高權威, 法律的公正性、穩定性、普遍性、公開性和平等性, 法律對公權力的制約與對人權的保障等一系列原理原則和基本要求。法制則不必然地具有這些內涵。法制是一個相當于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等的概念。只要有法律和制度存在就有法制存在。(2)在價值取向上, 法治明確地表現出與人治根本對立的立場。 現在,人們通常在反對人治的意義上使用法治概念。強調依法治國以及法治與人治的根本對立,是法治概念具有的鮮明的本質特征。法治強調人民主權和法律的統治, 反對個人的專橫獨裁或者少數人的恣意妄為;它倚重法律治國的必要性和穩定性,著眼于國家的長治久安,以法律防止人存政舉,人亡政息悲劇的發生;它堅持法律的至高權威,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反對法律之外和法律之上的特權。法制則不具有這種價值特性, 它非但不能表明與人治的必然對立, 而且還可能出現人治底下的法制。(3)法治以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為基礎,是市場經濟基礎之上、民主政治體制之中的治國方略。法制則既可以建立在各類經濟基礎之上,又可以與各種政治體制為伴。所以,有法制的國家就可稱為法制國家,但它并不必然地與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相關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進行的民主和法制建設,對確定依法治國方略具有基礎意義;前者是承前啟后的事業,后者則是治國方略的一個新飛躍。建設法制國家還是法治國家,是依法治國必須回答和解決的事關方向和目標的一個大問題, 法學界經過深入研討, 澄清了模糊認識, 達成了共識, 在這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
              三、稅收與法治的關系
              稅收法定與稅收國家
              現代國家作為稅收國家,在放棄由自己占有并經營財產以獲得收益 (財政收入)、即所謂“所有者國家或企業主國家”角色的同時,必然要通過稅法制度“分享”私人經濟主體的經濟收益以維持國用;而私人經濟主體欲安全享有其財產,并通過自由經濟體制加以經營盈利,就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納稅,以獲得國家的保護。在稅收國家中,公民同意是財政權的合法性基礎 ,財政權必須以保護財產權為目的,也就是說公權力來自于私權利并服務于私權利,同樣財政權來自于財產權并服務于財產權,簡單地說,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國家有“取” 與“予”之兩面,然不論“取”或“予”, 都應遵循“法治國家受其基本權及法治原理拘束,原則上須保障私有經濟秩序,由于此種保障之限制,國家之財政需求 ,不得不主要依賴人民納稅。國家收入取之于稅,國家無須擁有公有財產,或經營公營事業 , 財產與營業得以充分私有。沒有納稅義務,即不可能有經濟自由;不存在租稅國家,就不可能有以經濟自由為中心之實質法治國家!
              “租稅是法律的創造物”,“無法律則無課稅”等至理名言是稅收領域法治理念的濃縮,F代以來,法治理念普及于公共生活諸領域。實行普遍的依法而治 ( rule by law)意味著掌權者受其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約束,雖然他們可以合法地改變法律 ,但在法律改變以前,必須服從法律“必須在法律之下統治( rule under law), 承認法律高于一切權力,才能達到法治 ( rule of law)!
              從法理層面上看 ,稅的征收和使用都具體體現為一種國家權力,無論是征稅權還是用稅權都擺脫不了權力會被濫用的危險,并且相對于這種權力,納稅人的權利往往處于弱勢。國家的征稅權是對公民財產權的侵入,征稅權的不當行使和用稅權的偏頗都將損害納稅人的權利,具體表現為:征稅權的濫用會造成對公民財產的侵害,進而影響納稅人的生活、家庭、投資等;用稅權的偏頗將會造成公民對福利的非公平分享,進而影響稅的目的的實現。這兩者最終都會造成對納稅人基本權利的侵害。
              私有財產權和國家財政權是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在財政領域的體現。為防止財政權的濫用,必須以權利制約權力,而所有這些都需要法治的保障 ,稅收國家要在法治層面實現財政權(公權力)和財產權( 私權利)的良性互動,減少矛盾 , 增加和諧!胺ㄖ蔚膶嵸|必然是:在對公民發生作用時( 如將他投入監牢或宣布他主張有產權的證件無效),政府應忠實地運用曾宣布是應由公民遵守并決定其權利和義務的規則。如果法治不是指這個意思那就什么意思都沒有。”
              為保障稅的現實正當性,國家必須確立和張揚法治理念:未經人民或其代表同意 ,不得征稅、收費或以其它形式剝奪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財產,無代表則無征收;財政稅收制度由國家立法確立,所有財政稅收行為必須依法而行,無法律則無征收;無論稅收還是財政支出包括抽象的行為和具體的行為,都應當納入司法審查的視野,無救濟則無稅收。只有法治國家規范政府財政收支行為 ,保障公共財政的良性運行 ,在此基礎上增進政府與公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的協調 ,把政府與公眾之間“命令與服從”的對抗關系轉變成“服務與合作”的信任關系。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發生沖突時,就要對利益進行權衡 ,比如國家只有從私領域征稅才能獲得財政收入,才能有效提供公共產品,但有限的經濟資源對低收入人群又極其重要,因此國家在征稅時就需要考慮納稅人的生存權等。
              (二)稅收法治
              稅收法治的概述
              基于稅收的來源和本質,在現代法治思想的影響下,稅收法治的本質要求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稅收法定主義,又稱捐稅法律主義,是指“對稅的課賦、征收必須依據法律來進行”!凹慈绻灰罁桑瑒t國家不能進行課稅、 征稅;國民亦不負納稅的義務。”實際上,稅收法定主義是現代法治理念在稅法上的根本體現。從稅收法定主義產生的歷史來看,稅收法定主義肇始于英國, 其產生就是為了限制英國國王的征稅權,并且在歷史上最終確立了“無代表既無征稅”( 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這一重要思想。而在現代商業社會中,稅收法定主義的重要機能則體現在“它給國民的經濟生活帶來了法的安定性和法的預測可能性”。第二,無論從歷史還是現實來看,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都具有限制政府的恣意征稅行為,保護人民的財產權利的功能。
              稅收法定主義包含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即課稅要件法定主義、課稅要件明確主義、合法性原則以及程序上的保障原則。課稅要件法定主義是指課稅要件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因為其與國家、社會和個人的利益直接攸關。課稅要件明確主義是指課稅要件、課稅程序都要由法律明確規定,盡可能避免歧義、 模糊和矛盾,課稅要件明確原則更多地是從立法技術上保證稅法的可預測性。合法性原則是指稅收征收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數額征收,非經特定程序不得減免。程序保障原則是指稅收征收必須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征收中產生的爭訟也應當按照公正的程序解決。在我國現階段,稅收法定主義還必須明確稅收立法權的法定主義,特別是要明確稅收領域內授權立法的定位,甚至包括稅收立法權對稅收行政權的限制和制約。稅收法律主義作為體現稅收活動的基本原則,它要求稅法規則的設計必須遵循剛性的立法理念,即稅收法律關系主體各方的權利義務必須明確界定,雙方對法律的理解也不應該出現歧義, 不得出現內容模糊或彼此矛盾?梢哉f,稅收法定主義既體現了現代法治的價值理念,又在技術上保證了稅收法治的實現,是稅法的最高原則。
              稅收法治的功能定位
              法律的功能不同于法律的作用!胺傻墓δ苁欠ㄋ逃械膬仍趯傩裕ǖ淖饔檬潜毁x予和設定的!鄙鐣䦟W家盧曼從法律系統論的角度將“法律作為自我生成的,運行自成一體的系統”,而“功能產生于作為統一體的社會系統的聯系之中”,盧曼從法律作為獨立系統,發揮特定功能的視角將法律的功能規定為“對規范性期望的確立和穩定化”。
              我們認為,我國稅收法治的功能集中在稅收法律規范的功能上。對于分屬經濟系統的稅收而言,過去往往更多地強調法律的服務作用,實際上分屬法律系統的稅收法律與分屬經濟系統的稅收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而是結構上的功能互動關系。因此,稅收法律之于稅收的所謂“服務”必須建立在法律的內在功能基礎之上,同時,法律的功能也需要通過法律提供服務來實現。下面,我們將通過闡述揭示稅收法治的功能構造,以明確稅收法治在提高稅收質量與總量方面的功能定位。
              正如前文中所認為的,稅收法治的功能集中表現在稅收法律規范上,必須經由稅收法律規范來實現。因此,本文是通過稅收法律規范來闡述稅收法治功能的.“法律規范所涉及的是一套通過標志而一般化的期望的結構!睋Q言之,稅收法治的規范功能體現在稅收法律所帶給社會的穩定預期,這種穩定的預期規范并指引著人們的行為。“法律應該可以指引人們的行為!迸c道德、政策等規范不同之處在于,法律是運用法律技術對人們行為的可能空間作出的規定, 并通過為行為主體設定權利和義務這一基本方式,使人們的期望規范化、穩定化,從而達到規范主體行為的目的。這些期望正是人類的需要,并構成了社會秩序的終極基礎。這類規范化期望把法律與行為相聯系,即人們常常把法律設想為對行為可能性的限制。但是法律同樣也可能完成賦予職權,讓人們進行某種沒有法律就根本不可能有的作為的功能。稅收法律正是通過具體的稅法規則, 規定稅務機關的職責范圍,規定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從而使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產生行為預期,明確行動方向。離開了稅收法律規定的具體權利義務,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將無法明確行為的預期,并最終失去行動的方向。總之,法律作為自洽的系統是通過規則確立權利義務,引導行動,裁判糾紛。稅收法治的規范功能就是經由稅收法律通過權利義務的規定使各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產生穩定的預期,對其行為產生規范指引。
              稅收法治的實現路徑
              稅收法治的實現在一定意義上就是稅收質量和總量的提高,稅收法治的實現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稅收質量和總量的提高,尤其是對提高稅收質量有著決定性意義。我們認為,我國稅收法治建設的現狀與稅收法治的功能決定了當前我國稅收法治建設應當循序漸進,應當以制度建設為主線,培育稅收法治觀念,完善稅收法律制度,規范稅收執法行為與健全稅收糾紛解決機制。這既是稅收法治功能得以發揮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提高稅收質量和總量的必然要求。
              (1) 積極培育現代稅收法治觀念
              稅收法治觀念是當前我國稅收法治建設的前提,F代法治觀念的基本要義是: 所有的社會主體遵守業已制定出來的法律準則,即信仰法律。法律信仰作為現代法治觀念的精神意蘊,不但影響普通公民的法律思維方式、情感體驗和行為模式,而且通過對法律專業集團的思維、情感和信念等產生作用,影響法律的實施效果。稅收法治建設和各項稅收工作的順利開展都離不開稅務機關、稅收工作人員、納稅人以及社會公眾的法治觀念。但是,就當前我國稅收法治現狀而言,存在法治觀念缺失的問題。
              無論是守法精神,還是權利觀念, 都是一種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形成必須經由長期的制度實踐,并獲得社會普遍的遵循才能逐漸形成。法治從來不是先驗的,而是經驗的。真正的稅收法治觀念,并不是形成于鋪天蓋地的稅收法制普法運動中,而是在包括稅務機關和稅務工作者在內的全體社會成員的長期制度實踐中點滴積累的。
              (2)提高稅收立法水平,完善稅收法律體系
              首先,應完善稅收法律體系。從整體上看,我國現行稅收法律體系立法層次較低。我國稅收立法以授權行政立法為主,多為以國務院為制定主體的行政法規,只有寥寥幾部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為制定主體的稅收法律,與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要求相差甚遠。
              其次,在稅收立法科學性與民主性之間尋求平衡,提高稅收立法水平。稅收立法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要求,也涉及到眾多社會個體的切身利益,而在專業性與民主性之間卻潛藏著悖論和沖突。一方面,專業性的訴求要求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家參與立法,以發揮專家在立法過程中的專業知識和理性化能力;另一方面,社會民眾的利益訴求則要求民眾參與立法過程,以保證立法體現人民的意志,表達民眾的利益訴求,并防止專家的“知識統治”。從這一意義上,“大眾參與模式” 與“專家理性模式”之間似乎存在某種深刻的沖突: “擴大公眾參與就意味著限制專家理性;強調專家理性就意味著限制公眾參與” ?茖W性與民主性都是稅收立法追求的價值,在稅收立法過程中,我們需要在審慎處理科學性與民主性之間的關系,努力在兩者之間尋求平衡。
              最后,合理配置稅收立法權將包括稅收基本法、中央稅、中央地方共享稅等稅種的實體法,以及稅收征收管理、稅務行政復議、稅務代理、發票管理等主要稅收程序法的全部立法權集中在中央。對于省級地方,則可以在已有授權的基礎上,通過稅收基本法或最高權力機關的授權,賦予其就地域性特征明顯,條件成熟的地方性稅源開征地方性稅種并規定其稅收要素的稅收立法。賦予省級地方部分稅收立法權,可以充分利用地方在信息獲取上的優勢,制定更符合地方居民偏好和當地實際的稅收法規,也有利于發揮地方積極性。當然,地方稅收立法應該在嚴格遵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前提下,不得對法律保留的稅收事項進行立法。
              (3)健全稅收執法內控機制,提高稅收執法服務水平
              要建立健全納稅服務的激勵、考核和監督機制。只有從制度設計入手,形成相應的約束和激勵機制,才能真正提升納稅服務的質量和水平。應將稅收服務作為稅務機關和稅務工作人員的一項法定義務在稅收征管法律中規定, 并建立科學完善的考核評價機制。這既有利于提高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服務責任意識, 也能為改進稅收服務措施提供制度保證。具體做法如下: 首先,稅收服務考核評價機制應該遵循“量化”與“優化”并重,標準化與個性化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在對稅收服務劃定量化標準的同時,更加注重優化稅收服務的結構;另一方面,在提供標準化稅收服務的同時,充分尊重納稅人的個性化要求。其次,稅收服務考核評價機制的關鍵是要創立納稅服務評價指標體系和納稅服務評價方法。稅收服務考核評價體系要實現全流程覆蓋,包括征收、 管理、 稽查各工作環節,并對意欲實現的目標進行分解,對每一項考核評價進行量化。在評價指標的選取上,宜采多元化的復合評價指標: 包括納稅人評價指標、 內部評價指標和第三方評價指標。在評價方法上,則必須在保證真實性和準確性的前提下,根據不同的評價指標,綜合選取不同的評價方法。當然,稅收征管既是制度,也是技術。良好的稅收征管法律制度也需要現代化的稅收征管技術系統支撐,反之,稅收征管制度的實施效果將大打折扣。同時,理念是制度之魂。我國稅收征管制度建設和完善需要以現代稅收法治理念為基礎,在稅收征管程序設計上,應堅持納稅人本位,強調納稅服務,強調納稅人權利保護。
              (4)暢通稅收糾紛解決渠道,保護納稅人權利
              當代中國正處在“走向權利的時代”。“無救濟則無權利”,健全的納稅人權利救濟機制,暢通的權利救濟渠道是通向稅收法治的必由之路。我國納稅人權利救濟主要通過行政復議的行政途徑和行政訴訟的司法途徑來進行。納稅人權利救濟制度設計總的原則是堅持納稅人本位,不斷加強對納稅人各項權利,特別是程序性權利的保護。稅務爭議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因此,必須從專業化的角度來提升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水平。就稅收行政復議而言, 在稅務機關內部應該建立專業的稅收行政行為復議機構,并配置專業人員處理稅收行政行為復議,提高稅收爭議行政復議水平。在司法機制上,可以采取試點的方式,在經濟水平較為發達地區的中級人民法院設置稅務法庭,專門對稅務案件進行審理,提高稅務糾紛司法解決的專業化水平。在稅務法庭的法官組成上,應該選撥一些具有財經專業知識背景和相應資質的法官來擔任,并可以選擇一些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經驗的財稅專業人才擔任陪審員。試點成功后, 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逐步推廣。在司法解決機制上,應當盡早建立納稅人訴訟制度,以加強對納稅人權利和國家公共財政的保護。在此基礎之上,仍需要協調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與納稅人訴訟之間的關系,保證制度之間的有效銜接。

              參 考 文 獻
              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 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
              熊偉,《憲政與中國財政轉型》 , 《法學家》2004年第5期。
              童之偉 ,《法權與憲政》 , 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
              參見熊偉,《財政法基本原則論綱》 , 《中國法學》2004年第4期 。
              梁小民,《經濟學是什么》,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
              陳共,《利改稅的必然性以及稅收的調節作用》,《陳共文集6 ( 上)》,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徐孟洲,《稅法6 ( 第三版)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
              姜孟亞,《我國地方稅權的確立及其運行機制研究》,《法學家》2010年第 3期。
              朱大旗,《稅法》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4 年。
              賈康,《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公共財政建設與改革》,中共中央黨校,2010 年。
              叢中笑,《稅收國家及其法治構造》 , 《法學家》,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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