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樓夢》中寶、黛愛情悲劇的社會意義
《紅樓夢》作者在賈府這個封建貴族家庭中寫了許多悲劇事件,其中關于寶、黛愛情婚姻悲劇的描寫是著墨最多的。它是貫串小說始終的一條主線。從第一回“還淚之說”開始,至末回“情榜”作結(指雪芹原稿內容安排),連續不斷地描寫了主人公纏綿執著相愛的具體情節。在《紅樓夢》龐大的藝術結構中,它明顯的占有中心地位,這一點應當說是勿庸置疑的。問題是對于這一婚姻愛情悲劇究竟應該如何認識和評價?在今天,我們如何去認識這一愛情悲劇的社會意義? 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認識紅樓夢愛情悲劇的 社會意義 一、紅樓夢愛情悲劇是封建家族勢力對婚姻自由的橫加干涉 寶黛的愛情遭到賈府上下的粗暴干涉,從封建家族觀念的角度來考慮,有其必然性,封建家族的擇偶標準,自有其規律: 首先是傳宗接代的考慮。由于古代宗法制度為一重子嗣的制度且嫡庶分別仍嚴,故生育成為婚姻的基本考慮。孔子把無子列為“七出”之首(無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盜竊、妒忌、惡疾),即休妻別娶的條件之一。孟子說:“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徑直由自然事實過渡到價值判斷。后來甚至到由國家出面直接干預的程度:漢晉、北周每有無子聽妻入獄之事;北魏元孝友請對于無子而不肯納妾者科以不孝之罪;宋明規定凡男子四十以上無子者亦得置妾。可以說,婚姻的首要目的是傳宗接代,而不是個人幸福,不是兩人間的事。故男子結婚,不是為自己覓伴侶,而是替父母娶媳婦;夫婦生育,不是為自己生兒子,而是替宗族續孫子。在古代,嫁女之家受于六禮,布席于廟,以告祖先,表示為一姓之祖先嫁其后裔,非僅父母個人之嫁女;而娶婦之家,亦要上告祖先,并且婚禮要在祖先牌位前舉行。之所以如此,乃是因為“為族娶婦是重,個人娶妻是輕,……是故在婚禮中,成妻之禮僅有‘共牢而食,合承巹崡’而已,且其夕施席于正寢,正寢為祭禰祭祖之重地,雖曰示交接之有漸,實仍含有共承宗廟之義在也”婚姻的此種要求,無異于在一種更高的形式下復又把兩性關系降至為單純的生育行為。而用王熙鳳的話來說,林黛玉非長壽之人,自然,成不了賈府的少奶奶。 其次是門第的考慮。門當戶對也是婚姻的一個基本要求,這與上一個要求是密切相關的。誠然,盡管現實生活中也不是沒有“下嫁”與“上攀”的情形,但門當戶對的擇婚原則卻是一種普遍的要求。婚姻中門戶觀念的起源殊難考證,但魏晉南北時期的士族門閥制度和觀念,顯然對此產生了不可估量的影響。當時就有士人不與庶族通婚的各種詔信令。此后雖無明令禁止,但已逐漸演為婚姻中的一般趨勢。在古代中國,門戶考慮多為經濟上的考慮。婚姻既是“成家立業”,就考慮的因素之一。而官職、名望、最終也無不落實到家私上。《紅樓夢》書中一再使用的“寶”、“玉”、“金”及有關詞語、意象,即可視為對婚姻中這一主要因素的無意識反映。寶黛之間的“木石前盟”自然無法對抗寶玉與寶釵的“金玉良緣”,黛玉雖出身名門,但畢竟家道中落、寄人籬下,無法與寶釵相比,他們的悲劇是注定的 再就是德性的考慮。德性是對婚姻當事人道德品質方面的要求。鑒于中國古代社會的綱常教總是建立在男性利益(君權、父權、夫權)之上的,故婚姻中的德性又偏重于對女子一方的要求。董仲舒釋“女”為“如”,即“如人也”,“在家從父母,出嫁從夫,夫歿從子”;釋“婦”為“服”,即“服于家事,事人者也”。對婦女德性的要求主要是“賢順貞靜”、“三從四德”、操持理家一類。至于文化才學,那是次要的事,甚至被認為是有害的東西。明代便有“女子無才便是德”、“婦人識字多誨淫”的偏見。《紅樓夢》第四十二回寫黛玉在行酒令時不覺說了《牡丹亭》和《西廂記》中的兩句話,結果被寶釵教訓了一番:“男人們讀書明理,輔國治民,這便好了。……你我只該做些針黹紡織的事才是,偏又認得了字,既認得了字,不過揀那正經的看也罷了,最怕見了些雜書,移了性情,就不可救了。”寶釵的此種見識,正好反映了傳統文化對婦女德性的基本要求。在這一點上,寶黛初會,黛玉就因回答了自己讀“四書”而給“老夫人”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也留下了寶黛悲劇的伏筆。
首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尾頁 1/2/2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www.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中文系文學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