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政府管理的內容也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對“電子”這種手段運用的管理。另一類是對通過電子手段進行的商務活動的管理。
網絡是進行電子商務的基本物質外,網絡的建立和安全運行是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而這除了采用技術手段外,還必須通過政府頒布相應規則,建立相應制度才能實現。這方面的管理具體又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網絡本身的建設。政府應制定促進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的行政法規或規章,制定或協助企業制定網絡的技術和安全標準。二是對網絡信息的管理。政府應采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保證網絡信息的合法性,限制對網上某些類型的內容的訪問。
關于網絡及其內容的管理是政府管理的一項全新內容,目前許多國家或國際組織都頒布了這方面的法律法規。我國政府在這方面也做了不少工作 其次是對通過電子手段進行的商務活動的管理。這種管理基本上和對傳統商務的管理是一致的,但由于使用了網絡這種全新的手段,電子商務活動的內容和性質與傳統商業也有許多不同;因此,管理內容也必須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而進行調整,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市場準則。有人宣稱將來所有的法都將是網絡法律(All law will be Internet law)。但是網絡畢竟是一個新的現象,現實生活中的法律法規適用于網絡空間時可能有不合適的地方。這就需要對現有的規則進行相應的補充和修改,使其對電子商務具有適用性。如我國海關報關手續中以前要求提交書面文件,但為了適用電子商務,就應取消對書面文件的要求。由于電子商務是傳統商務的電子化,與傳統商務一樣,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因此,這部分的內容在政府對電子商務的管理中是最多的。還有些問題是網絡空間所持有的,沒有現存的管理方法可供使用,這就需要制定新的規則。這方面的例子如對網上交易進行征稅。由于傳統上沒有對無形交易征稅的情況,如何對網上交易征稅就必須制定新的規則。又如在網上進行虛假廣告宣傳,除了依傳統對虛假廣告的處理方法外,可能還須制定新的規則處理只有網絡廣告才會產生的網絡服務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的責任問題。在針對電子商務進行專門管理時,應注意與傳統交易同等對待,不能形成對電子商務的歧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