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 【摘要】隨著信息技術特別是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絡經濟,如電子商務就是其組成部分,并且得到了飛速的發展,在相當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現存的生活方式,并觸及了現行的法律(包括稅收法律)、制度,體制等社會規范。與之相關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也越來越為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所重視。電子商務的出現,已使現行稅收制度的一些規定不適用或不完全適用電子商務,各國都在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的政策,那么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又存在著哪些問題呢?我國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思路是什么呢?本文就這些問題展開探討,并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征管 法律 電子商務的內涵及其應用優勢 1.電子商務的內涵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通過電信網絡進行的生產、營銷、銷售和流通等活動,它不僅指基于因特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電子信息技術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價值和創造商機的商務活動。電子商務是計算機技術、網絡通信技術與現代商業技術高度有機結合的產物,是一種經濟創新。 電子商務將傳統的商務流程電子化、數字化,一方面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可以大量減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動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從而大大提高了效率。電子商務所具有的開放性和全球性的特點,為企業創造了更多的貿易機會。 電子商務使企業可以以較低的成本進入全球電子化市場,使得中小企業有可能擁有和大企業一樣的信息資源,提高了中小企業的競爭能力。電子商務重新定義了傳統的流通模式,減少了中間環節,使得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直接交易成為可能,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整個社會經濟運行的方式。電子商務一方面破除了時空的壁壘, 另一方面又提供了豐富的信息資源,為各種社會經濟要素的重新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這將影響到社會的經濟布局和結構。 電子商務的發展及國內外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 二、國內外電子商務發展的現狀 電子商務發展始于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美國政府1995年成立電子商務工作組,1996年提出發展電子商務的戰略框架,1997年又提出全球電子商務框架。于是,電子商務很快風靡全球。電子商務無論是作為一種交易方式、傳播媒介還是企業組織的進化,近幾年來在廣度與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進展,其發展速度是傳統商務所不能比擬的,同時也顯示了非常強大的生命力。然而,由電子商務引發的許多問題也正在逐漸顯現。比如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因此進而對根據傳統的經濟貿易運作方式的需要而制定的各國稅收制度形成挑戰。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國內外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是三方面的: 一是由于電子商務的無國界性,進一步促進了經濟全球化(跨國、跨地區的貿易日益增多),從而引發的國際間稅收收入分配和國內財政收入的問題。 美國首先提出的關于免征電子商務交易關稅的問題,即免征通過因特網交易的無形產品的關稅(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等)但若免征電子數字產品關稅,便可使美國企業越過“關稅壁壘”,長驅直入他國而獲利。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因特網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而征收間接稅(增值稅),并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征收增值稅,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主張對電子商務征收關稅,從而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 二是由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規定的重新認定而引發的問題,即由于電子商務“虛擬化”而出現的“交易時空”概念模糊所引發的有關稅收規定的重新界定問題。 在國際稅收中,一國通常以外國企業是否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作為對其營業利潤是否征稅的界定依據,有的企業則是在本國(地)設立網址,或者在第三國(地)設立一個網址。對此,有的國家提出把網址或服務器視為常設機構,在網址或服務器所在國(地)征稅,甚至提出對高立在企業所在國和設立在第三國的網址征稅。三是由電子商務交易“隱匿化”而引發的稅收征管問題 據歐、美等國和OECD的有關人士研究指出,現行的國際、國內的轉讓定價準則基本適用于電子商務。但是,由于電子商務不受空間地域的限制,使得稅務機關對跨國交易的追蹤、識別、確認的難度明顯增加。因此,各國在補充、修改、完善現行有關轉讓價準則的同時,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設施的建設,提高對電子商務的電子數據核查的質量。 三、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現狀、法律環境、金融體制、稅收制度與其他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不同,因而,在電子商務所涉及的稅收問題上,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就我國的電子商務而言,除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外,自身還有幾個典型問題。 1.關于電子商務交易的增值稅發票管理問題。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公司的經營收入,一般是根據企業與企業之間(BtoB)和企業與消費者之間(BtoC)的成交金額,按一定比例收取服務費,電子商務公司為確保及時足額收取服務費,通常是要求企業將貨款扣除公司的服務費后劃到電子商務公司的賬戶上,再轉到另一個企業的賬戶,而增值稅專用發票則由在網上進行交易的企業之間開具。這一做法的結果是,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貨款與企業銀行賬戶上所記載的金額不相符,按照增值稅管理規定,出現這一情況是不允許抵扣增值稅的。于是,一些電子商務紛紛申請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改變原來的經營方式,即從一企業購進貨物,然后再賣給另一企業。實際上,貨物仍是由一企業直接發給另一企業,只不過是貨款劃到電子商務公司,而貨物并未發到電子商務公司。為此,電子商務公司需作假入庫、出庫,而這一做法是不符合增值稅管理規定的。但是,電子商務公司若建立物理意義上的倉庫,則難以體現、發揮電子商務降低成本的作用。如何解決電子商務交易的增值稅發票管理問題,有關稅務部門的意見是,不宜修改現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而應要求電子商務公司與企業之間建立良好的商業信譽,采取在網上交易完成后支付服務費的辦法,以解決電子商務交晚中出現的增值稅發票管理問題。 2.關于電子商務交易由計算機開具發票的問題 某些網絡服務公司的電子商務交易的大部分程序是通過計算機在網上進行,而開具發票在網下操作,需另外雇5至6人手寫發票,這既增加了經營成本,也影響了交易速度。一些網絡服務公司提出,稅務部門應在網絡服務公司進行計算機開具發票的試點工作,取得經驗后,在網上交易中實行計算機開具發票。有關稅務部門認為,這樣做有利于電子商務的開展,在技術上也是可行的。 3.關于電子商務公司多頭開設銀行賬戶的問題。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顧客各自所開設的銀行賬戶,遍及所有的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而我國的各商業銀行之間及各商業銀行內部尚未實現或尚未完全實現計算機聯網,各商業銀行之間的的資金劃轉,一般需些時日。這嚴重地阻礙了電子商務交易的發展。因此,有關稅務部門指出,根本的辦法是建立一個完善、安全、快捷、便利的金融體系,在這一體系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可采取用國家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的統一的企業代碼作為企業稅務登記號碼的辦法,這樣即便是企事業有多個賬戶,稅務部門可根據稅務登記號碼對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計算機登錄、檢索,實施有效的稅收管理。 4.關于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的問題 國外制定有關電子商務法律的實踐證明,確定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是建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先決條件。我國尚未通過立法確定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在現行的法規中,有一些關于電子數據的規定,基本上是要求將電子數據還原為紙質憑證,這與傳統商務的管理方式別無二致。這既不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也使工商、稅收管理及司法工作缺乏法律依據。 四、我國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思路和建議 目前還沒有哪個國家的現行稅制能夠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原因是建立這樣一個稅收體制非常困難。目前,許多國家已經考慮如何面對這場挑戰。我國當前應積極組織有關力量來研究電子商務,建立起既符合我國利益又不違反目前國際通行作法的稅收制度。 1.我國對于電子商務的稅務政策的基本原則 (1)堅持稅收中性原則,稅收政策應在加強征管、防止稅收流失的同時不阻礙網上貿易的發展,堅持稅收的中和公平原則。在考慮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也應以交易的本質內容主基礎,而不應考慮交易的形式,以避免稅收對經濟的扭曲,使納稅人的決策取決于市場規則而不出于對稅收因素的考慮。 (2)堅持便于征收、便于繳納的原則。稅收政策的制定應考慮因特網的技術特征和征稅成本,便于稅務局征收管理及納稅人的稅收履行。 (3)堅持以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在稅收管轄權問題上,要充分考慮我國及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聯合其他發展中國家,應意識到美國作為發達國家提出以居民管轄權取代地域管轄權的目的是保護其先進技術輸出國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如果沒有自己的方針政策,放棄地域管轄權將失去大量的稅收收入。 (4)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協調,站在發展中國家利益的立場上參與國際對話。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促使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也使得國際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諸方面需要更緊密的配合,以形成廣泛的稅收協定網。因此我國應積極參與因特網貿易稅收理論、政策的制定,并積極參與國際對話。 2.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思路 (1)立足現行稅收法規并加以補充、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有別于傳統商務的貿易方式,其承載的內容仍然是現實社會中人們時常使用的商品、勞務,其內容實質未發生根本變化。現行的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基本上是適用于電子商務的,我們應繼續以現行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去解釋、分析、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 (2)認識和把握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和本質,研究制定稅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間和時間之中,電子商務亦不例外。在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我們應抓住人、錢、物,特別“錢”這個環節,研究、制定相應的稅收征管政策的措施。人們既然能夠創造出傳輸巨量數字信息流的網絡通信技術,也就能夠發明管理、控制數字信息流的方法與措施。 (3)當前,在電子商務國際立法的進程中,已程現出國際立法先于各國國內立法且歐美等發達國家居主導地位的趨勢。對此,我們應高度重視和密切關注。我們應利用多種渠道,廣泛收集各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的文件和資料,緊緊跟蹤、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進程和趨勢,從而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 總之,只要我們確立了正確的思路和原則,密切關注世界和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研究電子商務可能帶來的稅制和征管問題,加強相關部門的協作,就能夠制定出既適應電子商務內在規律又符合稅收原則的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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