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瓶頸及突破策略 一、電子商務概述 電子商務帶給世界的是全新的商務模式和規則,它帶給社會、經濟、法律等各方面的影響,已遠遠超過了任何以往一項新技術的應用,并對現行法律提出了挑戰,由于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涉及到商家、金融、電信、公證等諸多方面,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有可能引發糾紛,這就需要相關的立法來規范。法律和規則的缺乏,會阻礙電子商務的秩序,進而制約電子商務的發展。在目前影響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因素中,缺乏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法規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積極探索和研究電子商務立法問題,加快建立中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對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1、1電子商務的產生 (1)電子商務是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的中譯文,簡寫為EC.簡而言之,電子商務指的是通過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信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務活動。它將計算機技術和企業的商務活動整合起來形成了與傳統商務活動完全不同的組織架構、商業模式和業務流程。(2)電子商務的產生:20世紀40年代,開始了信息技術革命的新時代,與工業革命相比發展速度更快。經過幾十年的發展,1997年7月,發布《全球電子商務框架》,明確美國將主導全球電子商務,并制定了九項行動原則,并確立了五大原則之一應立足于全球發展因特網上的電子商務。 1、2 電子商務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電子商務是以電子方式進行交易,提供服務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行機制。電子商務的飛速增長已是不爭的事實,它帶來的商機是巨大而深遠的。正是由于電子商務所依托的Internet的全球性和開放性,電子商務的影響將在微觀上和宏觀上影響企業的經營行為和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以及國際貿易關系和國家未來競爭力。電子商務是國際貿易發展的必然趨勢,隨著國際電子商務環境的規范和完善,中國電子商務企業必然走向世界,這也是進一步擴大對外經貿合作和適應經濟全球化、提升中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需要。
二、電子商務發展中遇到的法律問題 2、1 電子商務立法的困難因素 與日新月異的技術發展和電子商務模式的更新相比,由于法律固有的穩定性和立法者認識能力的限制,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顯得跟不上節拍。電子商務立法有其特有的困難因素:(1)電子商務的無國界性越來越要求電子商務立法的國際一致性,這就面臨著各國社會制度、政治狀況、經濟發展程度、現行法律法規、文化傳統等千差萬別的實際情況,協調成了最大難題。(2)電子信息技術突飛猛進、日新月異、更新速度快,而立法程序相對較慢。(3)目前與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主要法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公司法等都建立在傳統的有形商業之上,于無形的網絡經濟并不完全適用。(4)從世界范圍來看,電子商務在體系、組織、模式、法律、管理、技術等各方面都未完全成熟,特別是技術的發展尚不足以控制網上的一切交易行為,電子商務處于不斷發展變化之中,這也給立法造成了不小的困難。 2、2 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法律的保障 電子商務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普及,我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應用初見成效,促進了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電子商務仍處在起步階段,還存在著應用范圍不廣、水平不高等問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環境急需完善。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發展戰略和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加快發展電子商務的要求,推進電子商務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客觀要求,有利于促進我國產業結構調整,推動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形成國民經濟發展的新動力,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廣電子商務應用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效措施,將有力地促進商品和各種要素的流動,消除妨礙公平競爭的制約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推動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與完善,更好地實現市場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作用。 2、3 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是建立在計算機網絡基礎上的極具變革性的商業運營模式。隨著Internet的發展,Internet已成為全世界規模最大、信息資源最豐富的計算機網絡。Internet本身具有的開放性、全球性、虛擬性、自由性的特點,也成為電子商務的內在特征。電子商務的本身屬性決定了它必然會沖擊原有的法律體系,出現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1)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是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最大問題。實踐證明,純技術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對各種惡意攻擊和網絡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約作用。只有法律和技術的雙管齊下,才能維護和保障電子商務的穩健發展。(2)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數字化的電子合同是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這使得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及操作問題變得非常復雜。電子合同的合法性,簽訂確認書,電子合同生效的要求,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地點等問題。為解決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中央有關部門及地方如上海、廣州等城市紛紛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企業自己也越來越重視電子合同的簽訂、成立、兌現等問題。(3)知識產權問題:電子商務的無形化使知識產權保護更加艱難。網絡上的諸如域名、網頁上各種各樣的文章、圖像、聲音、軟件及網頁的商標所涉及的商業秘密等都會牽涉到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問題。因此,保護知識產權與發展電子商務有著密切的聯系。(4)隱私問題:有調查顯示,大多數人擔心個人隱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絕電子商務歸究于個人隱私的無法保障。在個人隱私問題上,我國政府和企業應相互配合,在法律層次上和技術層次上進行廣泛合作,尋找出現尊重個人隱私,又允許個人自由,同時也允許政府和企業以恰當方式進行管理的最佳方式。(5)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問題:因電于商務具有全球性和開放性的特點,使各國政府都非常關心電子商務的管轄權。電子商務行為完全在網上完成,包括標的物及其交付在內的一系列問題有其特殊性,對其行為及其行為發生地點的確定較為困難,不便適用原有的規則。這種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傳統的管轄權確定規則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6)電子商務認證的法律問題:認證是一種證實某人或某事為有效或名副其實的過程,其目標仍然是著眼于“安全”。電子認證的產生與發展將引發電子商務領域的許多新的法律問題,這主要包括:一、數字證書與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以及對電子認證的法律監管應得到立法規范,否則無法保障電子認證的有序發展。二、電子認證所面臨的風險將引發認證機構的責任問題,因為認證機構有可能在某些場合給證書持有人或證書信賴人造成損失。三、認證機構作為一個在電子商務領域具有重要價值的新型信用服務主體,將會面臨許多現實或潛在的執業風險。四、電子認證所應實現的服務標準或技術標準應得到相應的規范與完善,以真正達到保障電子交易安全的目的與價值。
三、突破電子商務法律瓶頸的對策 3、1 中國對電子交易安全的法律保護 電子商務的法律保障問題涉及到兩個方面。第一,電子商務首先是一種商品交易,其安全問題應當通過民商法加以保護;第二,電子商務交易是通過計算機及其網絡而實現的,其安全與否依賴于計算機及其自身的安全程度。中國目前還沒有出臺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究其原因還是以上兩個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因而面對迅速發展的電子商務這種與計算機網絡技術結合的新的交易方式難以出臺較為完善的安全保障規范性條文。 1、中國現行涉及交易的法律法規(1)綜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則》和《刑法》中有關保護交易安全的條文。(2)規范交易主體的有關法律。如《公司法》、《國有企業法》、《集體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私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3)規范交易行為的有關法律。如《經濟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4)監督交易行為的有關法律。如《會計法》、《票據法》、《銀行法》等。 2、涉及網絡安全的行政法規 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公安部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這是兩個對電子商務具有重大影響的重要行政法規。 3、2 國際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解決 1996年聯合國通過了《電子商業示范法》這是迄今為止世界上第一個也是最有價值的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文件。在這份法律文件中,詳細規定了關于電子交易的流程,包括對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書面形式、電子簽名、原件、數據電文的可接受性和證據力、數據電文的留存、電子合同的訂立和有效性、數據電文的收訖和發出時間、地點等均作了詳細規定。 《示范法》的另外一個重要貢獻就是為世界各國研究電子交易立法提供了一種簡潔實用的立法技術——“功能對等法”,它的含義是指對傳統法律規范下的調整對象進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分析,然后將其與電子信息相比較,力圖使符合比較結果的電子信息能夠納入傳統法律規范調整的范圍內,使之有法可循。 自《示范法》頒布以后,世界各國關于電子商務的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參考了《示范法》的規定,對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活動產生了重大的推動作用。 3、3 我國推廣電子商務的法律對策 ⑴從實際出發,分階段發展,重點突破,不斷完善。我國目前上網成本高、信用卡使用不普遍、運營環境不完善等原因,所以企業間電子商務,即B2B電子商務的發展更容易取得突破,達到改善經濟結構的效果。相應的安全性問題,交易主體的合法化和信用問題,電子簽名、電子合同的有效性問題等相關法律問題,就自然成了我國目前發展電子商務的當務之急。(2)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體系,保持現有法律體系的完整性與穩定性。現有的法律體系一般情況下都適用網絡世界、并不會因其虛擬化而有所不同。對現有法律沒有完全涵蓋的內容,盡量通過修改法律或發布司法解釋的方式來解決,比如通過修改著作權法、商標法涵蓋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通過修改稅法來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通過修改廣告法來規范網上廣告,等等。(3)在電子商務的立法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各部門規章及地方政府立法的作用。一方面電子商務本身就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各行各業共同治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中的相關問題變化較快,所以以地方立法等局部規章相對靈活的方式嘗試解決,也不失為一種較好的渠道。比如證監會最新出臺的《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公安部出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安全管理規定》及上海、廣州出臺的一些地方法規等。(4)在立法的同時,還應注意充分發揮司法、行政執法、仲裁及國際組織的作用我國在電子商務相關案例的審判中,適當加大司法運用法律的自由度是非常必要的。在行政執法方面,版權、工商、公安等部門的執法就已在處理盜版軟件、VCD、CD上起到過重要的作用,在用法律手段保護電子商務發展中,這一經驗也值得借鑒。由于仲裁的靈活性、專業性與國際協調性,使其在新技術引發的各類法律問題中的作用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認同。(5)加強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與電子商務的基礎環境建設,通過發展解決一些發展中的問題。如在網絡支付系統不完善、安全可靠性不強的情況下自然會引發一些其他的方式的電子商務交易行為,對這些行為因沒有系統的監管、自然會在稅收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難度,而這些問題的根本解決有賴于電子商務基本環境的完善。 通過各個方面的努力,克服包括法律在內的各種瓶頸,電子商務將實實在在的、更有深度更大規模地改變人類社會、經濟、管理、服務等方面,也將最終從根本上改變人類的通信、工作和娛樂的方式,從而真正實現中國的騰飛。 參考文獻 (1)張潤彤《電子商務概論》電子工業出版社 2003年第9章 (2)無憂電子商務論壇 (3)鐘強《電子商務概論》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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