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幼兒園音樂教育的目標
音樂作為一種聲音的藝術,有其獨特的魅力。它是人類生活的反映及寫照,人們用音樂抒發情感,用音樂愉悅生活,音樂能帶給人們美感,使人們獲得高尚的情感。幼兒音樂教育,更是一門教育的藝術,她對孩子情感的陶冶、智力的開發、個性的張揚以及創新能力的培養等都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而教育目標在幼兒園教育活動的實施過程中具有規定性的指導作用,它是選擇教學內容、確定教學組織形式、設計教學方法、評價教學效果的重要依據。同樣,幼兒園音樂活動的教育目標是幼兒園音樂活動的指南針,它既是活動設計的起點,也是活動設計的終點;既是選擇活動內容、活動組織方式和教學策略的依據,也是活動評價的標準。 教育目標具有不同的層次。在我國,最高層次的教育目標是通過《教育法》規定的教育方針提出來的,最高層次的教育目標就是教育目的,也就是全面指導幼兒園教育工作的總目標。我國現階段的教育目的是“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在幼兒階段,這一目的表現為“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落實到美育上,《幼兒園工作規程》將其表述為“萌發幼兒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現美的情趣”。再具體到幼兒音樂教育,能夠體現音樂教育學科特點、便于分解轉化為操作層次的幼兒音樂教育總目標的確定,還需要依據一定的教育觀、課程觀、兒童觀、藝術觀等,需要首先對音樂教育目標進行歸類。確定音樂教育的歸屬問題。 目前,在幼教界較有影響的目標分類法可以說是美國布魯姆的教育目標分類學,它是“用一種對教育過程的目的進行分類的體系”。把教育目標分成認知、情感、動作技能三個領域,每一領域的目標又依據能力的復雜程度,分成由低到高的層次,形成一個完整的目標體系。比方認知領域的目標包括知識、領會、運用、分析、綜合、評價六個層次;而知識這一層次又分成三小類,如具體的知識、處理具體事物的方式方法的知識、學科領域中的普遍原理和抽象概念的知識。這種分類的特點是“一種對學生行為的分類,而這些行為代表了教育過程所要達到的結果”。 但是正如有的學者對布魯姆的目標分類學所提出的意見那樣,學習可以說是不同領域的融合,很難人為地分割成三個領域;即使領域的概念確立,認知、情感、動作技能這三個領域是否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心理結構的成分和學習的性質還有待討論,況且每一層次目標都含有理解的成分。那么,尤其對于像音樂這樣充滿智慧和靈性的藝術學科,對于以萌發學生對音樂美的感受和表現為己任的幼兒音樂教育,如何在認知、情感、動作技能這三個維度上凸現感受和表現的教育內涵,如何突出音樂教育作為藝術教育、審美教育、情感教育與科學教育、知識技能教育的顯著區別與優勢,如何顯示音樂藝術自身的學科特點與規律,如何在體現操作性的同時克服繁瑣與簡單化的傾向,就非常值得研究與推敲。 對教育目標進行分類可以使我們在教育過程中有更清晰、更明確的指向性,同時也可以引導我們去注意一個教育過程可能對幼兒產生的多方面的教育影響。但是,沒有一種十全十美的理論框架能夠囊括所有的教育因素和心理因素,所以我們只能依據我們所持有的教育價值與教育信念來進行取舍和揚棄。 幼兒教育常用的目標分類法還有以兒童發展進行分類的,把“身心健康和諧發展”的教育目的分解成能力培養的三個方面,將藝術納入認知經驗和操作經驗的范疇。但是從音樂教育作為藝術教育、審美教育、情感教育所應有的特殊性和具有的特殊功能來看,我認為,音樂教育確實在某種程度、某種意義上含有認知和操作經驗的成分,但是音樂教育歸根結底必須隸屬于藝術教育、審美教育、情感教育,而不是認知教育、操作經驗教育,或其他任何內容與形式的教育,必須首先使音樂作為藝術學科的地位和特性得到充分的肯定。只有在充分體現與尊重音樂藝術特殊性的基礎上,音樂教育才有可能在整個幼兒教育體系中發揮其不可替代的、獨特的和應有的作用。當我們討論任何有關幼兒音樂教育的問題時,都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們所談論的是幼兒音樂教育而不是一般的幼兒教育或語言教育及其他教育。當然,我們也必須同時意識到,我們是在幼兒教育的大前提下談論幼兒音樂教育而不僅僅是在談論音樂藝術或專業音樂教育。 在這一思想原則的指導下,根據《幼兒園工作規程》對幼兒美育目標的規定—“萌發幼兒初步感受美和表現美的情趣”,根據現代幼兒教育理論對教育的主體—幼兒學習經驗的重視與關注,即強調兒童是在主動地與環境中各種因素相互作用的過程中學習和發展的,尤其是學齡前兒童的學習主要以行動為向導,而不是以文字符號為向導。這就是說,直接參與的經驗是幼兒學習的必備要素。那么,幼兒教育就應該以真實的經驗和真實的事件為基礎,盡可能給予幼兒動手操作、直觀觀察和親身體驗的機會,讓他們獲得親身的經歷和體會,并能用自己的方式表達事情的發生、過程與結果。這樣的學習對幼兒才是最有意義的。重要的是讓幼兒親自去、去感受、去體驗,所有學齡前兒童的學習活動都必須建立在對物體操作的主動與互動經驗的基礎之上;谶@樣的教育理念,我們將幼兒音樂教育目標表述如下: 一、培養幼兒參與歌唱、韻律活動、傾聽等幼兒園各種音樂活動形式的興趣與熱情,使幼兒在親身參與的音樂實踐活動中獲得音樂能力,以音樂能力的發展來進一步鞏固和激發幼兒對音樂活動的興趣與熱情。 二、教給幼兒感受和表現音樂美的方法、手段與途徑,使幼兒通過必要的音樂知識與技能,即通過音樂本身所特有的路徑走向對音樂美的感受與表現而不僅僅停留或結束在音樂的知識與技能上。 三、使幼兒以一種自我肯定的、創造性的態度去對待音樂的感受與表現,并有能力以聲音、節奏為手段去表現他所感受到的音樂和情感。 四、積累一定數量的音樂作品,能夠富有熱情、富有表現力和創造性地進行表演。 這是幼兒音樂教育的總體目標。一般說來,目標的表述方法與目標的層次是相聯系的,長遠目標的表述比較概括、抽象,所指范圍較廣,所期望的教育成果是不易觀察到或測量到的,但是它對教師的教育行為和幼兒的學習行為在價值或方向上都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我們可以從中領悟到它對內容選取和教育過程重點所內含的質的規定性。中期目標從方向或價值取向來看,應與長遠目標保持一致,而且應更具體一些,還應說明在一定時期內所期望的教育成果可以達到的程度。 教育目標的層級越接近于教育實踐,其表述的內容越具體可操作。也就是說,每一個具體音樂教育活動目標的表述就必須非常具體,它所期望的音樂教育成果基本上應當是可以觀察到或測量到的。這種目標表述的方法,通常稱之為“行為目標”,是一種可以由幼兒的具體行為來評估的目標,也就是把教師認為重要的某項行為加以清楚地確定,它的最根本的特點就是在目標中所表述的行為是教師能夠觀察到的和測量到的。行為目標在幼兒教育教學活動中運用得最為普遍,是每個教師在設計音樂教育活動時必須考慮并能夠用文字來加以準確表述的,也是每個幼兒教師必備的教育技能之一。行為目標的敘述主要包含三個要素: 表現。這是期望幼兒能夠做到的行為表現,可以描述幼兒做的結果或產物; 條件。這是行為表現所需要的條件或背景,比如處理問題的環境(在家中、教室、活動區,書寫或口述),或處理問題的方法; 標準。這是指衡量幼兒行為表現可接受的程度,如幼兒能成功地處理問題的數目、百分比,或是規定行為產生的時間范圍。 行為目標的表述方法以其具體、明確、易操作的特點,在課程與教育活動的設計與實施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可以使從理論中確立的教育目的通過教學實踐來實現,鼓勵教育者把以往隱蔽的教育價值明顯地表達出來,為教學手段的選擇提供指引,為評價提供合理的基礎。適當地應用行為目標,可以幫助教師慎重地、深入具體地思考哪些教學目標是最有價值的,從而做出有效的取舍。但是由于行為目標是針對幼兒行為變化的教育效果的角度來敘述的,容易忽略一些反映幼兒內在品質變化的教育和一些不可預測的教育效果,容易引起設計者和教師僅對幼兒外顯的具體細微的行為的關注,而忽視一些真正重要的教育成果。這種預先界定的外顯目標,還有可能妨礙教師利用教室中偶發的教育機會,容易引導教師單純地追求教學結果,而忽略教學過程。尤其對于像音樂這樣的藝術科目,辨別可測量的幼兒行為非常困難。因為有時候音樂帶給人們情感上的體驗和感動不是很容易通過外顯的行為特征所能觀察和測量的,而這種內心深處的情感打動又恰恰是最具有教育價值的。因此,我們在運用行為目標的敘述方式確定幼兒園音樂教育的具體活動目標時,對幼兒在音樂行為方面的表現與期待不能太機械、太刻板,而是應當理解得更為寬泛、靈活一些,不要把活的音樂、把充滿活力的孩子的音樂活動給限制死了。正像郭聲健博士所指出的:“真正的藝術教育不同于其他教育的一個最鮮明的特點是:與教育結果相比,其教育過程更能給人以快樂和享受。”我們期待于幼兒的音樂行為和活動正應該來自于這充滿了快樂和享受的音樂教育過程。 在音樂教育中 ,我們進行的不是單純的音樂課程教學,而是對人的培養;音樂教育不是音樂表演,不宜追求技巧嫻熟、表現完美,它也不是少數人的事情,應創造機會讓所有的孩子都親身參與、充分表現;幼兒或遲或早唱準某個音符 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引導幼兒積極參與、體驗和發現,等等。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www.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其他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