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任用管理暫行辦法 1 目的 為規范公司人員任用的行為,充分發揮被任用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培養公司所需要的合格崗位人才,本著遵守勞動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集團、股份公司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2 定義 2.1 分配人員是指由股份公司人事部門統一分配到我公司的一般人員,包括大學生、軍轉人員、集團公司以外單位調入人員、集團內部其他部門調入本公司的人員等。 2.2 外聘人員是指因工作需要從集團公司外聘用的管理、技術、服務人員。 2.3 外雇人員是指因工作需要從集團公司外雇用的從事直接施工工作的人員。 3 職責 3.1 綜合管理部是負責公司人員崗位確定、招募、任用及職務升降、崗位調整、借調、離職等工作的主管部門。 3.2 人事調整由用人單位主管提出申請,個人離職申請由個人提出。 4 崗位及編制的確定 4.1 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適當的崗位、編制設置計劃和相應崗位職責要求,報綜合管理部后統一定崗位編制。 4.2 每年春節過后兩周內為崗位、編制設置的調整時間,有增減崗位、編制需求的部門應提出申請,填寫《年度崗位編制計劃》(表),逐級復核批準。 4.3 當年崗位、編制設置一經確定,要嚴格遵照執行,不應隨意更改。 4.4 根據批準的《年度崗位編制計劃》(表),用人部門提前向綜合管理部提出人員需求申請,填寫《人員需求申請表》(表)。 4.5 突發的或臨時的崗位需求設置不超過一年的由用人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表《人員需求申請表》(表),由綜合管理部簽注崗位評價意見后執行;崗位需求超過一年的應列入正式崗位、編制申請,同一崗位不能出現連續設置為臨時崗位的情況。 5 招募 5.1 公司所有人員的招募由綜合管理部主辦,根據批準的《人員需求申請表》(表),綜合管理部在15個工作日內為用人部門提供出符合其條件的人選,用人部門應協助綜合管理部對該人選進行專業技術的鑒定,以確定人選。 5.2 人員選擇按本部門內部、工程公司內部、外部招聘(除工程公司外的集團、股份公司內部和集團公司外部)的先后順序進行,可采用內部公開選拔、員工推薦、外部公開招聘等形式。 5.3 應聘人員在應聘時應填寫《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5.3.1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3.2 最高學歷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5.3.3 職稱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5.3.4 一寸彩照8張,二寸黑白照4張; 5.3.5 其他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5.4 擬錄用的人員由用人部門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表),由綜合管理部簽注人事意見后報總經理批準;外聘人員批準后由綜合管理部出具《報到通知單》(表)。 6 任用 6.1 分配人員持股份公司安置介紹信、外聘人員持《報到通知單》(表)到綜合管理部報到,按5.3的要求填寫并提供資料;綜合管理部與外聘人員簽訂用工協議。 6.2 由綜合管理部出具《異動通知單》(表),安排獲任用的人員到用人部門報到。 6.3 分配人員未能獲得任用的由綜合管理部組織進行施工項目部的雙向選擇。 6.4 外雇人員的雇用由工程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工程管理部審核備案;工程管理部應統一建立外雇人員臺帳,及時收繳登記外雇人員的身份證明等資料,每月應向綜合管理部報外雇人員使用情況,綜合管理部對外雇人員的使用情況應進行檢查。 6.5 外雇人員的使用應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凡有達不到法定用工年齡的、有犯罪記錄的、患傳染疾病等情況的不得雇用。 7 試用 7.1 試用期至少為三個月,試用期間執行試用期工資,按所在崗位最低級別核發。 7.2 試用期滿后合格的人員,由用人部門提出申請,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表)給予正式任用;原則上試用期滿的調薪向上不超過三等(不包括本級)。 7.3 到施工項目部工作的分配人員的試用期由施工項目部經理負責執行。自到施工項目部當天起計算試用期,期內執行400元/月的工資標準,試用期滿后按所在項目部內部人工費分配辦法執行;若個人表現優異,所在項目部項目經理可自行安排提前按正常分配方法執行。 7.4 若在試用期間表現不合要求,所在部門主管可申請提前停止試用,該人員進入待崗期,等待重新分配,待崗期間不核發工資。 8 異動 8.1 崗位調整由需求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表)送調出部門會簽,轉綜合管理部簽注人事意見后,呈總經理批準;施工項目部人員的調整由需求施工項目部經理提出申請,報工程管理部審核,轉綜合管理部簽注意見后執行。 8.2 經批準的申請單由綜合管理部出具《人事異動通知單》(表),限期辦理移交手續,履行新職,涉及薪資調整的,應及時通知到相關部門變更。 8.3 所有變更應及時記錄到《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表)中。 9 考核 9.1 在考核期內的人員應對工作情況及體會,包括掌握的知識、自身的感受及合理化建議等應以書面形式進行認真記錄、總結,該記錄將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9.2 所有新進人員在試用期滿后,應填寫《考核表》(表),用人部門將其隨《人事異動申請單》(表)同時報綜合管理部。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將具備參與機關各部門及管理項目部各崗位內部選拔的資格;若工作能力突出、有優異表現,可提前進行考核,獲得參與內部選拔的資格。 10 離職 10.1 離職人員應填寫《人員離職申請單》(表),辦理離職手續后離職。 10.2 屬正常離職的人員離職時按其實際在崗時間核發基本工資。 10.3 有以下行為的給予開除處理,自開除之日起工資不予發放。 10.3.1 不辭而別者; 10.3.2 當年累計曠工達15日或連續3日曠工者。 10.4 外聘人員需提前30日提出辭職申請,未依規定提出申請的,其離職手續將延遲辦理。 10.5 由工程公司提出解聘的,除離職人員應得工資外,離職時公司將多支付其一個月的基本工資。 11 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可隨時修訂公布。 12 本規定自2003年 月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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