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實施狀況的分析及建議
【摘 要】自2001年8月16日中國證監會頒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為《指導意見》)實施到現在,為了深入研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本文主要圍繞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情況、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權利義務關系、上市公司推行獨立董事制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等方面展開分析。 【關 鍵 詞】:獨立董事 獨立性 上市公司 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后己初見成效,但是由于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監事會作用虛弱,“一股獨大”的局面沒有得到根本的改善,上市公司仍無法徹底擺脫被“內部控制”的命運,現行獨立董事的制度設計存在缺陷,導致獨立董事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有必要合理借鑒獨立董事制度先行國家的理論和實踐經驗,進行科學的制度設計和創新,保證獨立董事制度的優勢得到真正、完全的體現。[ 李希,論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2011] 一、上市公司實施獨立董事制度概述 《指導意見》第1條第3款對獨立董事人員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境內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其實,董事會中需要多少獨立董事才可以形成一個有實質監督作用的獨立董事群體,目前還沒有一個實證性的研究結論。美國法學會《公司治理原則》建議在大型公眾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在其他公眾公司董事會中至少要有3名獨立董事,并認為3名獨立董事是在董事會中形成一個有力的批評群體的最低要求。 二、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對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作用 近幾十年來,在我國國有企業改制的過程中,國有股的所占比例過大,小股東、非國有股東的權利難以保障,獨立董事不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持有比例很小的股份,在企業董事會中主要代表小股東的利益,對經理人員和其他董事進行監督。因此,我國引進獨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也是為了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雖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實施時間不長,但獨立董事制度對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已起到了較好的促進作用。獨立董事參加工作的時間較長,職稱很高,超過90%的獨立董事都具備高級職稱,多數獨立董事在某一方面具有很強的業務能力或專業水平,對上市公司經營決策幫助較大。 上市公司普遍認為獨立董事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四大方面:咨詢、財務顧問、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和改善外部環境。[ 軼名,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對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起到了較好的作用,中顧網,2009—02—06。] 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有著一定的影響力,有79%的獨立董事認為他們發表的意見多數被董事會采納,10%的獨立董事認為其意見總是被董事會采納,沒有獨立董事認為他的意見從不被董事會采納,這表明上市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的意見非常重視。 獨立董事還在避免上市公司虛假行為、改善治理結構、促進信息披露和保護中小投資者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三、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獨立董事的人選與角色定位 目前,我國獨立董事人選的素質較高,但大部分缺乏管理經驗。現在國內一些知名的經濟學家、大學教授、證券從業人員同時受聘為多家公司的獨立董事,但是他們能否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職責就讓人產生懷疑了。一般而言,大多數公司都要求獨立董事必須具有企業管理與商業運作的背景,最好還有董事會工作的經驗,這樣有利于董事會運作。 (二)獨立董事獨立性不強 獨立董事獨立性不強,主要原因出在獨立董事的提名程序上。在獨立董事提名方面,《指導意見》中第4條第1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相對集中,大部分上市公司大股東絕對控股,一股獨大現象嚴重。在控股股東具有絕對控股權的情況下,股東會選出來的獨立董事就很難完全獨立。 (三)獨立董事在專門委員會中的作用無法發揮 我國半數以上上市公司未設專門委員會,獨立董事行使職權缺乏支撐的平臺。在專門委員會方面,《指導意見》第5條第4款規定: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由于我國在法律上沒有明確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專門委員會,在《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只是提到“可以設立”,所以導致了上市公司專門委員會實施情況較差。 (四)尚未建立專業化的獨立董事隊伍
何謂獨立董事,根據我國現行的《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董事者,監督管理也。作為獨立董事,必須是“董”其事,然后才能談得上“獨立”,而目前我國的獨立董事基本上都屬于社會兼職,只要是一些與企業有著千絲萬縷聯系的人員來擔任,他們是有資質的社會名流、所謂的專家和學者,其中不少人對公司財務、會計、審計和法律等缺乏深層次的了解,而且不乏身兼數家,缺乏精力打點多家公司的業務的人,由于自身的素質、能力等缺陷,獨立董事們就難以有效地發揮內在的作用,這樣,他們無疑就成為公司的一種“擺設”。[ 陳愷,我國獨立董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2007—01—02 參考文獻: 1、熊錦秋:《監事會于獨立董事職能交叉的尷尬》,載《上海證券報》,2012—07—13。 2、劉俊海:《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的三個重點》,載《中國證券報》,2005—06—22。 3、http://www.110.com/falv/gongsifalv/gufenyouxiangongsi/dshjl/2010/0708/61887_8.html,《對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實施狀況的分析及》, 2010—07—08。 4、彭建剛、湯金海、李騫:《關于獨立董事協會的探討》,載《文史博覽》,2005(Z1)。 5、熊漢蘭:《淺論影響獨立董事制度功效的因素》,載《企業技術開發》,2009(4)。 6、姜玉梅:《獨立董事制度監督功能分析》,載《社會科學研究》,2004(1)。 7、楊敏華:《中國公司治理——獨立董事之研究》,,2006—12—01 ] 四、獨立董事作用機制亟待完善 (一)從制度上加強獨立董事會的獨立性 應當把獨立董事辦成一種專門性的職業,成立全國性和區域性的獨立董事協會,人員由各行各業包括法律、財經、科技、管理等各類專家人才組成。這些人員進入董事會可以直接由協會推薦,證監會考核認定,上市公司董事提名委員會(獨立董事占1/2以上組成)審核提名,最后進入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實行大股東回避制度,以積累投票方式產生。所有進入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津貼不直接從上市公司領取,改由協會向上市公司收取管理費,對任職獨立董事發放。至于董事會下的薪酬委員會(1/2以上由獨立董事擔任)則僅對執行董事與監事的薪酬做出規定:而協會收取的獨立董事管理費則比照執行董事及行業標準,按合同方式收取。 (二)規定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是指擔任獨立董事的基本條件。一般而言,西方發達國家未專門規定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而是包含于對董事的要求中。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經濟關系獨立,人格獨立,利益獨立和決策獨立。獨立董事必須顯示出很高的道德水平、成熟感和責任感。應該具備行使職能所必需的專業知識與相關的經驗及閱歷,應該能夠利用他與公司目前面對的重大問題相關的過去的經歷與經驗,如:財務、營銷、技術、法律等方面的經驗和知識。獨立董事還必須有足夠的時間用于熟悉公司和準備董事會會議及指定的委員會會議。 (三)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專門委員會,特別是審計委員會 設立專門委員會能夠明確職能定位,有助于解決獨立董事某些職能可操作性不強的缺陷,從而使獨立董事在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提名和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監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改變目前獨立董事職能主要局限在重大關聯交易上的實際情況。 當股東與經理的利益和目標不一致時,而且股東缺乏有效的監督的時候,經理人會利用權責之便來實現自身的利益和目的。為解決這些問題,建立和健全相應的監督機制是很有必要的。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可以很有效的解決股權分散和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而導致的沖突。作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監督機構,董事會下屬的專門委員會,直接對董事會負責,代表董事會執行內部監督的職責,監督管理層的經營活動,保護企業所有者的利益。 (四)明確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職責劃分 關于公司監事會和獨立董事之間責權的明確劃分,由于兩個職能相似的管理機構的同時存在,最有可能導致的就是兩者之間管理范圍的交叉、重疊,更可能出現管理的漏洞,也或者還會出現相互推諉的情況。首先,從本質上來看,獨立董事是董事會內部的監控機制,具有“事前監督、內部監督與決策過程監督緊密結合”的特點;而監事會則是在董事會之外,與董事會并行的公司監督機構,具有“日常監督、事后監督、外部監督”的特點。二者存在交叉監督之嫌。其次,二者都把對公司財務的檢查監督作為核心內容。因此建議,在上市公司中加強獨立董事在審計委員會的權力,其職權主要集中在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審核公司的定期財務信息及其披露、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以及高管人員的聘請或更換等事項上。而監事會則重點關注公司內部的審計工作、公司內部的財務狀況、高管人員的離任審計以高管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成立獨立董事協會 建立有效的獨立董事自律組織,規范獨立董事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現在,我國經理市場的發育尚處于起步階段,企業家資源奇缺。相應的,獨立董事也相對缺少市場化條件下企業經營管理的經驗,“商譽”體系幾乎還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選擇某種組織方式對獨立董事的行為加以規范、約束就顯得很有必要,如成立獨立董事協會,從行業內部制訂獨立董事的行為規則,加強獨立董事群體的專業培訓和自律教育,以提高獨立董事的綜合素質及專業能力,使其更好地履行獨立董事職責。如何花較少的時間來幫助獨立董事了解自己的職責、熟悉相應的法律法規、如何行使自己的職權等相關事項顯得非常重要。而建立獨立董事自律性組織,對獨立董事進行集中或松散型的培訓和管理,可以達到這樣的效果。 五、結束語 從總體看來,我國尚未形成一種成熟的股東文化和公司治理文化,還沒夠成一套完整的、可互相支持、互相補充的公司治理法規架構,也缺乏一套成熟的、自我實施的公司治理最佳做法或自律機制。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對公司治理文化不熟悉,沒有這方面的文化底蘊和積累,因此對這種文化有一種本能的反感和抗拒,形成文化不適癥。作為投資者的股東,也沒有屬于自己的股東文化。加強公司治理文化建設,推動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機構,并在此基礎上努力培養企業核心競爭力,不斷擴展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空間,不僅關系著企業自身的成敗,對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也有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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