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表外風險問題探析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一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招股說明書(或債券集體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書、臨時報告書及其他披露文件,向廣大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披露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對決策有用的信息。會計人員為了報告的執行責任,必須給投資者提供會計報告,即財務報告。財務報告作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載體,在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之前,財務報告是企業的私有信息,披露之后,財務報告就成了公共信息產品。由于信息披露后具有公共產品性,因而會抑制企業信息披露程度,會導致信息供給不足,而考慮到市場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反映,上市公司將傾向于披露有利的信息,不愿披露利差的信息,以穩定投資人對公司的信心和股價。這些現象會引起市場失靈,導致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失真,從而出現風險。 一、上市公司信息是如何被披露的?
上市公司披露的任何信息,都是由投資者的需求決定。一般來說,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是過去一年中披露經營和財務狀況,這與信息表性,歷史性和相應的結果的信息種類。 信息披露通常包括自愿披露和非自愿披露。上市公司的自愿性披露一般將獲得相應的好處或利益。非自愿性披露是有關政府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的壓力,上市公司才被迫披露。然而,可以發現,一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根本就不會披露,即自愿和非自愿披露行為的另一種反而是不公開,不泄露通常是基于信息欺騙的目的。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還可以分為公開披露和私人披露。從市場公平的角度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應通過公開渠道向公眾披露,投資者理解的信息有偏差的話,當投資者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具體的信息披露更為詳細的說明,可能更適合公共給予投資者的信息平臺。但是也有些是私下披露的,可能有助于更好地實現市場信息公平和市場效應。這個時候,上市公司一方面可以通過私人渠道中的信息披露操縱私下警告,另一方面可還向利益相關者提供必要的線索,而且由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更多的是歷史信息,當歷史信息不能有效地預測未來,很可能會導致上市公司的主要投資者的逆向選擇。但是在理論上,私人渠道私下透露要達到的目標是實現所有投資者的信息公平。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問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里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但是,很多上市公司還是存在著一些問題: 1. 信息披露的非主動性。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種額外的負擔,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種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股東應該獲得的權利。其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經營管理方面存在著較多的不愿讓公眾知道的負面信息,對信息披露有一種回避的心理。 2. 信息披露的不及時性。 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過程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投資者不可能象上市公司一樣清楚公司經營管理的變化,所以只能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里得到信息。但是有的上市公司會擔心其所披露的信息會影響其公司的運營等,往往遲遲不披露公司的重大信息,從而造成信息的不及時性。 3. 信息披露不充分性。 有些上市公司定期財務報告信息披露陳述不充分,財務數據有遺漏,避重就輕,報喜不報憂等。主要表現在:一是對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披露不夠充分;二是對企業財務報表的提交不夠充分;三是資金投資去向及利潤構成的信息披露不夠充分;四是對一些重要事項的披露不夠充分;五是故意隱瞞企業重要的會計信息。披露信息不充分較容易誤導投資者。 4. 信息披露的隨意性。 有許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隨意性很強,有些為造勢而制造大量小道消息。這嚴重破壞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嚴肅性,不利于投資者公平的享有上市公司有關信息的權利。 5. 信息披露的不準確性。 這是當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為嚴重和危害最大的問題。特別是對于那些虧損的上市公司總是擔心自己失去配股資格或是將被停牌等,存在著隱瞞業績虧損,虛增利潤,預虧預警不披露,甚至制造虛假利好消息等情況來欺騙市場和投資者。部分中介機構的執業行為也影響了信息的真實披露。 三、怎樣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問題
1. 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控制風險的能力。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重要任務之一是要約束大股東的行為,采用獨立董事制度,一定要擺正獨立董事的位置,同時要出臺相應的獨立董事激勵制度。要完善中小投資者的累積股權和投票權制度,形成對大股東的約束,以切實保障中小投資者公平獲取信息資源的權利,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2. 建立民事賠償制度,對信息造假的上市公司處以重金處罰。 加大對上市公司會計造假的檢查力度,從根本上遏制會計造假的勢頭。成本與收益的對比是促使信息披露失真動機的形成。會計造假預期收益高,成本低。對于造假者而言,只要造假的預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預期收益,造假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沖動。對信息造假的上市公司處以重金處罰,使他們無利可圖,從而使上市公司的信息對投資者達到公平和準確性。 3. 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對信息披露真實性的監督作用。 首先,應當強化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聘用和更換權,掌握在上市公司大股東或管理層手中,造成注冊會計師行業中規范執業者被解聘,不規范執業者被監管部門禁入現象,嚴重影響了注冊會計師執業的獨立性。其次,應當加大對注冊會計師監督力度,強化注冊會計師風險意識,對不規范執業者堅決查處,增加注冊會計師伙同上市公司造假的成本。再次,要加強注冊會計師的誠信教育,樹立誠信為本的職業道德。 4. 加強政府監督管理,加快市場規則和法律制度的建設。 監管機制不健全,監督力度不夠。目前,監管部門常常是在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對投資者造成損失之后才進行查處,不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建議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這是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的根本途徑。 5.加強道德教育和誠信教育,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信用制度。 首先,加大宣傳力度,培育以誠信為核心內容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道德規范; 其次,通過立法和制度建設,建立規范的社會誠信體系和失信約束處罰機制,保證誠信者能夠得到應有的回報,失信者必須受到相應的處罰,為社會誠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再者,發揮社會輿論作用,褒揚誠信者,譴責失信者,弘揚誠實守信的行為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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