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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擴圍”改革問題研究

        本論文在會計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XCLW194120  增值稅“擴圍”改革問題研究

        一、引言
        (一)選題背景及意義
        (二)文獻綜述
        1、國外研究成果
        2、國內研究成果
        二、增值稅“擴圍”改革的理論意義
        (一)結構性減稅的內涵和主要內容
        (二)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必要性
        三、增值稅“擴圍”改革面臨的問題
        (一)財政體制層面的問題
        1、如何應對財政收入總量下降的影響
        2、如何處理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重新分配問題
        (二)稅收征管層面的問題
        四、推進增值稅“擴圍”改革的政策建議
        (一)增值稅“擴圍”改革的方式選擇
        1、“擴圍”路徑分析
        2、我國增值稅“擴圍”改革途徑選擇
        (二)協調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收支關系

        內 容 摘 要
        1994年我國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確立了增值稅與營業稅并行的流轉稅體系,這是與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但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和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增值稅制的弊端日益暴露出來。由于增值稅征收范圍覆蓋不完整,導致一部分服務業企業稅負越來越重,嚴重制約了產業結構深化升級的進程。隨著我們產業結構調整的步伐越來越快,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被日益提上日程。本文通過理論分析指出了在當前經濟形勢下配合結構性減稅政策的實施,逐步進行增值稅“擴圍”改革已迫在眉睫,并進一步結合改革面臨的問題提出了政策建議。
        增值稅“擴圍”改革問題研究
        一、引言
        (一)選題背景及意義
         我國現行稅制結構中,增值稅和營業稅是最為重要的兩個流轉稅稅種,二者分立并行、互為補充。其中,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除建筑業之外的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中的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業,而對第三產業的大部分行業則課征營業稅。這一始于1994 年的稅制安排,適應了當時的經濟體制和稅收征管能力,為促進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這種劃分行業分別適用不同稅制的做法,日漸顯現出其內在的不合理性,對經濟的運行造成了一系列扭曲,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轉型,全面推進增值稅“擴圍”改革迫在眉睫。本文在結構性減稅的大背景下,研究了增值稅征收范圍覆蓋面不完整給我國經濟、企業造成的影響,也即推行增值稅"“擴圍”"改革的必要性,并在分析改革可能遇到的挑戰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二)文獻綜述
        1、國外研究成果
         愛倫·A·泰特在其《增值稅——國際實踐和問題》一書中通過全面比較了各國增值稅制度及執行結果后認為,只對進口商品和制造環節征稅稅基太小,在抵扣鏈上的聯合企業會將利潤向下游單位轉移,從而侵蝕增值稅收入,因此增值稅更加可取的形式是包含從生產到零售的各個環節,不僅對商品征收增值稅,當勞務成為一種生產投入時,也應對其征收增值稅。
        斯蒂芬·R·劉易斯在《尋求發展的稅收原則與應用》中,認為增值稅實際上是一種采用抵免制的零售稅,可以抵免以前每一加工和分配階段所依據支付的稅額。這有效規避了由于周轉而形成的重復稅額累計,而且由于便于管理和稅基寬廣,增值稅在很大程度上優化了其他一些銷售稅所存在的不良屬性,關鍵是可以除去由于重復征收的稅額在行業成本結構中的意外積累。但同時他也提到,在一些地區農業部門規模相對較大,且由于來自政治方面的壓力某些“必需品”不能被納入征收范圍,這都減弱了增值稅的普遍性。
        2、國內研究成果
        王金霞(2009)認為,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應該樹立三個目標:近期目標、中期目標與終極目標。近期目標主要是指在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上,先將與增值稅生產鏈條緊密聯系的交通運輸業以及倉儲保管業、物流業納入進來,首先解決由于國地稅雙重征收系統不協調,而造成作為生產投入的運費形成的進項稅額不能如期抵扣以及由于稅率差距而形成的"稅收漏斗"問題。中期目標主要是參考國際慣例,把建筑業以及相關產業納入進來,以保證增值稅鏈條的完整。終極目標就是在增值稅征管水平較高較規范的情況下,穩步拓展增值稅,以實現增值稅覆蓋范圍的完整。她同時指出,增值稅“擴圍”后必然涉及重新構建或調整現行財政分配體制,故應以穩健型調整為主。
        汪德華、楊之剛(2009)認為,增值稅“擴圍”改革面臨三方面的技術難題——稅率的確定、一般納稅人標準的確定和對特定服務行業的處理。作者認為“擴圍”改革實施后,應以降低服務業部門的稅負作為確立稅率的總體原則,并建議采用單一的一般納稅人標準,且標準應從低而非從高,如50萬元的標準。而對于金融服務業征管成本較高,借鑒國外經驗可知,發達國家免稅的少,發展中國家免稅的較多,因此不建議較早納入增值稅范圍。出于對社會公平和分配的考慮,公共服務部門原則上應對其免稅,即銷項免征并退還其進項稅額。
        孫鋼(2011)也認為,對于增值稅“擴圍”方式的選擇,“一步到位”和“分
        步實施”各有千秋,但權衡再三認為“分步實施”還是比較明智的選擇。通過分析指出,“擴圍”改革第一步應選擇交通運輸業,其“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可以為后面改革的推進提供借鑒。而避免選擇建筑業,是因為其與工業、商業和進出口貿易都有很大關聯,波及甚廣。
        胡建怡(2011)認為,將服務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之后,在處理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分配關系上要堅持保障地方財政利益的改革原則和指導思想。他同時提出了統一稅制、調整分享比例的建議,即改革之后不論收入是來自哪里,均作為中央與地方的共享收入,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分享。根據數據測算,并考慮動態收入狀況,認為分成比例地方應不低于50%,而中央應不高于50%。
        賈康等(2011)認為,2008年以來實施的一系列結構性減稅措施在鼓勵投資、擴大消費、促進就業、調整經濟結構等方面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有效應對了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沖擊、對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2011年中國進入“十二五”發展時期,根據規劃建議,財稅改革將繼續在改革過程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應堅持優化結構性減稅的目標不放松,繼續推進相關稅制改革,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發展的方式轉變和經濟整體水平的提升。
        二、增值稅“擴圍”改革的理論意義
        (一)結構性減稅的內涵和主要內容
        1、結構性減稅政策的提出
        2008年,由美國次級貸款引發的金融危機爆發,在多米諾骨牌效應的作用下,對整個世界的經濟產生了深遠影響。面對國際經濟金融形勢的突變,我國政府審時度勢,果斷轉變宏觀調控政策取向,實施了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隨后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結構性減稅政策,作為積極財政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也是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規模最大、范圍最廣、力度最強的稅收政策調整。
        2、結構性減稅政策的內涵
        總起來講,結構性減稅是指在“有增有減,結構性調整”下側重于減稅的一種稅制改革方案。它不是全面的、大規模的減稅,又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有增有減的稅負調整,而是更加注重和強調選擇性。通過有針對性選擇特定稅種來減輕企業和個人的稅收負擔,進而實現稅制結構優化、經濟增長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其實質就是在稅制結構的改革與調整中逐步實現稅負總水平的下降。
        具體來說,結構性減稅政策的內涵包括兩部分:首先是“減稅”,強調實際稅負水平的降低。其區別于有增有減的結構性調整,因為這基本著眼于稅負水平維持不變。其次是“結構性”,強調有目的、有選擇的稅制安排,從而達到優化稅制結構、促進經濟長期良性發展的目標。基于此,結構性調整并不排斥結構性增稅政策的實施。
        3、結構性減稅政策的主要內容
        在增值稅方面,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當期未抵扣完的部分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這極大的增強了企業投資的積極性,促進了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優化了投資結構。同時降低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并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由原來工業6%、商業4%,統一降至3%,有效改善了中小企業的投資環境;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由原來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在消費稅方面,自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對排氣量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稅率由10%降至5%,以活躍汽車市場,促進汽車消費;在緩解出口壓力方面,在大幅度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同時,積極鼓勵離岸服務外包。2008年下半年以來,先后7次提高了紡織品、服裝、玩具、橡膠制品等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大產品的出口退稅率,涉及上萬余種商品。并且從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對全國20個城市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技術先進型企業,給予營業稅免征、企業所得稅減按15%征收以及提高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的優惠。另外,還調整了有關個人住房、證券交易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等的稅收政策,取消和停征了 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降低了稅收負擔,有效擴大了內需和提高了就業率。
        然而,隨著“十二五”規劃的實施,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已迫在眉睫。面對經濟新形勢,結構性減稅作為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還需進一步貫徹下去。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被提上日程。
        (二)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必要性
        首先,從稅制完善的角度來看,增值稅和營業稅并行破壞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影響了增值稅作用的發揮。增值稅具有“中性”的優點,但是要充分發揮增值稅的中性作用,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稅的稅基要盡可能地廣,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務,F行稅制中對第二產業的建筑業和大部分的第三產業課征的是營業稅而非增值稅,增值稅征稅范圍較狹窄,導致經濟運行中增值稅的抵扣鏈條被打斷,增值稅的中性效應大打折扣。
        其次,從產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角度來看,將大部分第三產業排除在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之外,對服務業的發展造成了極其不利的影響。這種影響主要來自于三個方面。第一,由于營業稅是對營業額全額征稅,且無法抵扣,不可避免地會產生重復征稅,進而扭曲企業的生產和投資決策。第二,由于企業外購服務所含營業稅無法得到抵扣,企業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務而非外購服務,導致服務生產內部化,不利于服務業的專業化分工和服務外包的發展。第三,出口適用零稅率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國服務業適用營業稅,在出口時無法進行退稅,導致服務含稅出口。與其他對服務業課征增值稅的國家相比,我國的服務出口在國際競爭中處于劣勢。
        最后,從稅收征管的角度看,兩套稅制并行造成了稅收征管實踐的一些困境,特別是隨著多樣化經營和新的經濟形式不斷出現,稅收征管也面臨著新的難題。比如,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商品和服務捆綁銷售的行為越來越多,形式越來越復雜,要準確劃分商品和服務各自的比例也越來越難,這給兩稅的劃分標準提出了挑戰。再如,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某些傳統商品已經服務化了,商品和服務的區別越來越模糊,二者難以清晰界定,是適用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的難題隨之而生。
        由此,可以看出增值稅擴大征稅范圍的必要性。同時,從國際上看,絕大多數實行增值稅的國家都是對商品和服務共同征收增值稅。將增值稅征稅范圍擴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務,以增值稅取代營業稅,符合國際慣例,是目前我國增值稅改革的必然選擇。
        三、增值稅“擴圍”改革面臨的問題
        (一)財政體制層面的問題
        稅收既是國家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組織財政收入的手段,又是國家直接調節社會再生產各個環節的杠桿,具有組織財政收入、合理配置資源、公正收入分配、促進經濟穩定發展等作用。因此,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稅制改革應首先考慮對財政收入總體的影響。另外,在我國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下,還需要分別考慮改革對中央和地方財政的影響。
        1、如何應對財政收入總量下降的影響
        增值稅“擴圍”改革,是結構性減稅政策的一部分,增值稅稅基擴大以后,相當于增加了財政的稅式支出,短期內將產生比較明顯的減稅效應。而且改革造成的短時間內出現的監管漏洞,也會不可避免的導致一部分稅款流失。這意味著要犧牲部分財政利益來推進制度改革,就要求改革的程度和進度要與財政可承受的減收幅度相適應。影響財政收入變化幅度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擴圍”的力度和強度!皵U圍”的范圍越大,抵扣范圍越大,減稅幅度也越大。尤其是不動產業,一旦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并予以抵扣,將對財政收入總量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二是稅率的高低和減免范圍。新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的行業,設計的稅率相應提高,會增加財政收入,反之減少;減免范圍越大,減稅幅度也會越大。三是服務增值率。原服務業如果增值率高,說明中間投入部分比例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增加抵扣的外購產品和服務就少,對減稅影響較小,反之就會對減稅有較大影響。另外,中間投入的結構也會對財政收入造成一定影響。若產品中間投入中服務比例較大,改革后外購服務增加抵扣的就多,對稅收減收效應就越大。由此可見,如何正確應對財政收入總量的下降,將會是增值稅“擴圍”改革面臨的財政體制方面的首要問題。
        2、如何處理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重新分配問題
        在1994年確定的分稅制財政體制中,增值稅屬于中央地方共享稅,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除進口增值稅直接歸中央所有以外,國內增值稅收入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按照75: 25比例分配。營業稅屬于地方稅,主要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管理。除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鐵路部門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收入歸中央外,其他均屬地方財政收入。目前營業稅是地方第一大稅種,2010年地方稅收收入總額為26157.43億元,其中營業稅8846.88億元,占比重為33.82%。在當時中央財力空虛的情況下,分稅制改革是順應歷史的必然選擇,這極大的增強了中央的財力和宏觀調控能力,但同時也限制了地方的稅收自主權。長期以來,地方財政收入規模與其承擔的公共職能并不匹配——收入較少、支出義務卻很多,近些年主要依靠中央的轉移支付來履行行政職能。
        增值稅實行“擴圍”改革后,營業稅將逐漸被增值稅所取代,如果不改變增值稅收入歸屬及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分享比例,就意味著地方收入中對全額征收的營業稅收入變為只能分享25%的增值稅收入。很顯然,這必然會動搖營業稅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主體地位,極大地影響地方政府的稅收收入規模,即財政利益。因此,在現有財政分配體制下實行增值稅“擴圍”改革將會遇到很多阻礙,如何保證地方財政收入的穩定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稅收征管層面的問題
        除了考慮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與地方之間的分配關系,國地稅之間的稅收征管范圍也是“擴圍”改革必然會觸及到的敏感地帶,其應不應該進行調整、如果進行調整又該如何調整是面臨的首要問題!皵U圍”后增值稅如果依然由國稅機關征管,這有利于增值稅在征收管理上的統一性,但地稅幾乎被邊緣化。因為營業稅不僅是地方稅收入體系中的最大稅種,也是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最大稅種。喪失對營業稅的征收管理,地方稅務局的職能和存在理由也將受到質疑,從而對稅務機構的設置及其改革產生重大影響。如果繼續由地方稅務局負責服務業增值稅的征收管理,這無疑保持了征收管理上的連續性,但同一稅種由國稅和地稅兩個稅務機構同時征收,不難想象很容易引起征管上的摩擦,不利于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若作為臨吋措施由國稅、地稅共同征管也許短期內行得通,但長此以往則不倫不類?紤]到增值稅的征管還涉及企業所得稅的征管,無疑會加重問題的復雜性。除非從根本上消除國、地稅分設的格局,否則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稅權之爭將以各種形式長期存在。
        四、推進增值稅“擴圍”改革的政策建議
        (一)增值稅“擴圍”改革的方式選擇
        1、“擴圍”路徑分析
        由于現行營業稅有9個稅目之多,因此可以根據納入增值稅范疇的稅目多少,分為寬窄兩種口徑,即常說的“大口徑”和“小口徑”。
        (1)寬口徑。寬口徑途徑是指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等現在征收營業稅的7大類行業全面納入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統一征收增值稅,使增值稅成為貫穿工、商、服務業的稅種,與此同時,一直以來作為地方支柱稅種的營業稅將被取消。毫無疑問這種改革方式最徹底,從根本上解決了存在多年的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為全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鋪平了道路,從全局考慮,也符合當今世界增值稅的改革潮流。但很顯然,寬口徑改革牽一發而動全身,涉及到的行業和利益關系較多,改革難度不言而喻。而且就實施的技術支持而言,恐怕也得從長計議。
        (2)窄口徑。窄口徑途徑是指僅先將交通運輸業、物流業、倉儲和租賃業等與增值稅征收鏈條聯系比較緊密、與上下游之間關聯度比較大,且鏈條比較長的生產性服務業優先納入增值稅范圍,而對于諸如金融保險業等與貨物生產流通聯系不大的行業,則不宜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相比而言,這種改革方式比較緩和,在目前的稅制環境下對各方利益的觸動可以盡量做到最小,而且對實施的技術要求也相對較低,從而循序漸進的推進改革的深入,有利于稅制的長遠發展。但這種改革的缺點也很明顯——不徹底,不僅不能完全解決營業稅的重復征稅問題,也不能盡可能延長增值稅的抵扣鏈,實現完全的消費型增值稅。
        2、“擴圍”途徑選擇
        根據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結構,我國正處于由生產型經濟向服務型經濟轉軌的重要時期,同時考慮財政承受能力以及現有的征收管理水平,一步到位是不現實的,而應采取漸進式的改革來推進增值稅“擴圍”改革。
        (1)優先考慮生產性服務業。將與第二產業緊密聯系的生產性服務業納入到增值稅抵扣鏈條里來,從性質上來講,生產性勞務屬于生產過程或其延續,是與貨物采購、生產、銷售和流通關系密切的行業,如物流業、交通運輸業。物流業是為制造業提供支撐服務的基礎性產業,現人為地將物流業分為交通運輸業和服務業,且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嚴重制約了物流業的發展。交通運輸業是增值稅抵扣鏈條上的重要環節,將其納入可以降低廣受垢病的物流成本,并且交通運輸業營業稅收人不大,改革的影響不至于波及整個行業的發展。因此短期內可以優先考慮將交通運輸業等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這一方面可以解決“稅收漏斗”問題,另一方面該行業雖然不大,但“擴圍”改革可能遇到的問題(如稅負變化不一、進項稅額增減不一等)在該行業都有體現,由此及彼可以為以后改革的推進提供借鑒,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在消費型增值稅背景下,交通運輸業屬于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行業,這為其自身更新改造創造了有力條件。
        (2)其次考慮其他服務業。長遠來看,實行完全的消費型增值稅是國際趨勢、歷史的必然,因此待時機成熟必然要把全部第三產業納入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里來,如金融保險、住宿、餐飲、文體娛樂和居民服務等生活性服務業。由于征管難度大,宜待條件成熟后再推廣。從2010年起,上海、浙江等地已經開始《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試點,規定了營業稅差額征稅的范疇。因此,在改革徹底完成前,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差額征稅的范疇、規范稅收管理,在減輕企業負擔的同時,也為增值稅稅制改革奠定基礎。
        (3)“擴圍”改革試點。根據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稅制改革目標和2011年《政府工作報告》的要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2年1月出臺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文件)。該方案以統籌設計、分步實施;規范稅制、合理負擔;全面協調、平穩過渡為基本原則,在綜合考慮服務業發展狀況、財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礎條件等因素的情況下,先選擇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等生產性服務業,在上海地區從2012年1月1日開始試點。上海改革試點政策安排主要有: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有形動產租賃等適用17%稅率;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其他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征收營業稅的行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依據原則上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對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轉付或代墊資金的行業,其代收代墊金額可予以合理扣除;服務貿易進口在國內環節征收增值稅,出口實行零稅率或免稅制度。
        (二)協調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收支關系
        前已述及,如果增值稅“擴圍”改革之后,稅收收入還按現行的中央與地方的分成比例進行分配,將會極大的損害地方財政利益。因此,改革的另一重點就是平衡中央與地方的權益。
        1、適當提高地方所屬的增值稅分享比例。面對中央財政相對充裕、地方政府改革動力不足的現狀,惟一可行的辦法是在保障地方財政利益前提下來推進服務業稅制改革,讓地方政府切實感受到改革不但有利于服務經濟發展,同吋也有利于增強地方財力,F實可采取的辦法是統一稅制、調整分享比例。所謂統一稅制是指在將服務業全部納入增值稅范圍后,不論增值稅收入的行業來源,均作為中央地方共享稅。為保障地方利益考慮,需要相應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分享比例。
        2、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轉移支付力度。目前我國轉移支付體系有兩部分構成:財力性轉移支付與專項轉移支付。由于制度不完善,轉移支付隨意性大,普遍存在被私自挪用現象。因此,政府轉移支付的法制化建設迫在眉睫,規范性制度亟需出臺;依據地區之間財力不平衡程度,結合各地區人口、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目標等條件,合理確定轉移支付結構,逐步提高轉移支付的均等化程度;在因素選擇和權重設定上,充分考慮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在政策實施上給予一定的傾斜,優化轉移支付方向,加大轉移支付力度,以減少政策調整給地方財政收入帶來的巨大沖擊。相比調整分成比例的措施,轉移支付手段較為靈活,可在分成比例調整不到位時彌補地方財政的缺口,但前提也是要形成一套規范完備的轉移支付體系。同時可以考慮將增值稅改革和我國現在推行的"省直管縣"改革結合起來,在保證中央和省級政府財政體制的前提下,進一步完善省以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3、培育新的地方主體稅種。一旦將營業稅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地方將缺乏主體稅種,為此需要培育新的地方主體稅種,并合理調整輔助稅種,進一步優化地方稅制結構。從理論上講,地方主體稅種應具備稅基較寬、稅源豐富且具有增長潛力的特征;在收入和地區產業結構方面具有較強的調節性;由中央政府管理難度大,便于地方征管的特點。借鑒國際經驗可知,不動產保有環節的房產稅和資源豐富地區的資源稅可擔此重任。在考慮通脹壓力尚可控的情況下,抓緊時機推進資源稅改革,同時推進房產稅改革,使其成為地方稅體系的支柱。結合產業結構轉型目標可適當提高資源稅稅率,提高地方財政收入,或適當給予地方部分稅收自主權,讓各地視本地經濟環境特征開征新稅種,如環境稅等,由中央政府負責監管。我國自2011年開始已經在部分城市進行不動產保有環節房產稅的改革試點,根據試點成效可以在時機成熟的時候全面開征,逐步建立以財產稅為主體的地方稅體系。因此,可以在上述兩項稅制改革有實質性進展、對地方財政收入形成一定支撐的同時,審時度勢推進增值稅的“擴圍”改革。
        參 考 文 獻
        1、王金霞,《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思考》,《稅務研究》2009年第8期
        2、汪德華、楊之剛,《增值稅““擴圍””——覆蓋服務業的困難與建議》,《稅務研究》2009年第12期
        3、施文潑、賈康,《增值稅““擴圍””改革與中央和地方財政體制調整》,《財貿經濟》2010年第11期
        4、胡怡建,《我國增值稅”擴圍”改革面臨八大挑戰》,《涉外稅務》2011年第7期
        5、愛倫·A·泰特,《增值稅——國際實踐和問題》,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2年
        6、斯蒂芬·R·劉易斯,《尋求發展的稅收原則與應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8年

        答辯問題:
        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收范圍、計征方式有何區別?
        2、結構性減稅的內容是什么?自2008年金融危機改革以來我國出臺了哪些結構性減稅政策?
        談談當前將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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