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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營改增”對建筑公司的影響

              本論文在會計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XCLW191835  淺析“營改增”對建筑公司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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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 容 摘 要
              摘要:2012年開始實行的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即“營改增”)的稅制改革試點,對試點地區和行業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也引起了各方的討論。本文通過介紹“營改增”在建筑公司(主要指施工單位)的改革情況,從三個方面,即稅負變化、財務工作與納稅義務歸屬,分析了在“營改增”的過程中對建筑公司產生的影響,最后針對這三個方面的影響和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和對策。

              淺析“營改增”對建筑公司的影響
              建筑業“營改增”的概況
              2011年11月17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發布了《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并計劃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的交通運輸業和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試點工作。之后逐步向全國推進,直至2013年8月1日,“營改增”已推廣到全國試行。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改革工作實質上是對1994年和2000年增值稅改革的又一次推進,是為減少重復征稅,完善稅制,推進結構性減稅,減少企業稅負,鼓勵現代服務業發展,以實現未來我國增值稅全面取代營業稅,不斷優化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的一次邁進!盃I改增”具體改革是在增值稅17%的基礎稅率和13%的低稅率的基礎上,新增了11%和6%兩檔稅率,其中,租賃有形動產適用17%的稅率,交通運輸業和建筑業適用11%的稅率,其他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
              對建筑公司的建筑施工環節征收營業稅轉變為征收增值稅,理論上對稅負減輕有積極作用。第一,“營改增”后允許建筑公司扣除購進貨物或者進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所產生的進項稅額,這與之前按照全額征收營業稅相比可以避免重復征稅,盡管改革后的稅率是11%,與之前的3%的營業稅相比有所提高,但是在企業施工材料、設備的進項稅額可以足額扣除的前提下,只要企業獲得了銷售額8%以上的進項稅扣除,稅負便會小于之前的營業稅;第二,營業稅價內稅,即按照價稅合并的數額征收營業稅,而增值稅是價外稅,在計算稅額時要進行價稅分離,以去除增值稅后的數額計算增值稅,改革后的增值稅的名義稅率雖為11%,但是實際計算應為9.91%[11%/(1+11%)],比名義稅率有所減少。
              “營改增”對建筑公司的影響
               (一)、“營改增”后對建筑公司稅負的影響
              建筑企業施工環節的成本主要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包括施工過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成本、耗用的設備的折舊、耗用的人工費用,而間接費用包括管理人員的工資、管理工作中的固定資產折舊、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保險費等,以及臨時攤銷的各項費用。這些成本費用能否有效抵扣決定了增值稅減輕建設公司稅負的目標能否實現。
              第一,因為施工單位大多在外地工作,很多工作因人生地不熟只能由當地人來完成,而因為很多人納稅意識淡薄沒有提供發票的意識理念,造成發票無法合法提供。第二,因施工市場競爭激烈,工程墊資施工,工程拖欠款等現象普遍存在。建設企業由于資金緊張等,經常會出現在驗工后才支付工程款的現象,所以施工單位不得不墊付項目工程資金和相關稅金。而如果施工單位對材料供應商和分包商的款項也拖欠,就不能在當期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便無法進項進項稅額的扣除。第三,人工費在建設施工中占比一般不低于40%,施工過程中一般實行項目制,即建設公司與勞務隊簽訂勞務合同,而勞務合同無法進行進項扣除,也一般找不到可以扣除的發票證明,所得這部分成本無法進項扣除。第四,施工隊零星取得的磚瓦泥是通過當地農民、個體工商戶等小規模納稅人手中取得的,稅法規定他們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便無法進行進項稅扣除。第五,建筑施企業的固定資產需求較大,折舊也較多,改革文件規定稅改后的設備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但是對于“營改增”前的固定資產折舊以及增值稅繳稅節點的問題稅法中仍沒有做出具體規定,而目前“營改增”試點只進行了一年多,施工單位企業大多仍使用的是改革前的固定資產,這部分的折舊如果不能抵扣,對企業來說是相當大的稅收負擔。
              建筑行業正式實施“營改增”之后,勢必將會對企業的整體稅負產生影響。首先,建筑企業在成立初期所投入的諸如機械設備、原材料等固定資產所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通過分期抵扣的方式進行處理,達到了降低計稅基礎的效果,對優化企業內部資產結構、改善財務狀況有著積極影響。其次,“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可以選擇同具有小規模納稅人的供貨商進行合作,因為從這類渠道購入的材料、固定資產、辦公用品等物資,都可以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如果建筑企業能夠進一步實現人力資源的外包,且外包單位是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勞務公司,那么人力資源成本所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能夠抵扣,企業的經營成本將會得到進一步的降低,有助于提高建筑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最后,“營改增”之后,根據增值稅中針對無形資產的轉讓規定,將會促進建筑企業更新技術、提高科技含量、加大研發投入。然而,目前我國建筑企業存在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的現象,由于增值稅票據管理不規范的問題,一些供應商根本無法向建筑企業提供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建筑企業難以實現進項稅額的順利抵扣,反而導致實際稅負不降反升的尷尬局面。
              【舉例】某建筑施工企業簽署了一份建安合同,其中不包括甲供材,建安合同總共造價為5000萬元,其中:材料成本1500萬元(其中包括從小規模納稅人夠得的材料500萬元),人工費用2000萬元(其中包括一般納稅人勞務分包的1500萬元),機器作業費200萬元(為稅改前購置),借款利息400萬元,其他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200萬元(沒有取得專用發票發票)。在不考慮其他因素變動的前提下,在稅改前繳納的營業稅為:(5000-1500)*3%=105。在稅改之后,建筑業的增值稅稅率采用11%,增值稅稅額計算如下:銷項稅額=5000/(1+11%)*11%=495.50,材料進項稅額=(1500-500)/(1+17%)*17%=145.30,勞務進項稅額=1500/(1+11%)*11%=148.65,因稅改前購置的設備無法扣除進項,借款利息無法扣除,沒有取得專用發票的費用也無法扣除,所以增值稅進項稅額=495.50-145.30-148.65=201.55,和原來稅改前應繳稅額相比多交了201.55-105=96.55.從此例可以看出來,如果企業沒有足夠的進項稅額相抵的話,稅負會增加。
              (二)、“營改增”后對建筑公司財務工作的影響
              “營改增”后,企業的財務工作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不僅進項稅額的抵扣和發票的管理需要大量的工作,企業在進行財務計劃和財務決策時也要在新舊制度之間進行調整。首先,“營改增”后對工程報價有所影響。因增值稅是價外稅,而且在當期進項稅額不知曉的情況下有不確定因素,所以在企業進行工程計劃和報價時,對增值稅的準確測算是一項較為困難的事情,同時因增值稅的稅率較大,會在一定程度上擠占其他費用空間。其次,“營改增”會使企業的資金狀況更加緊張。原來施工單位拖欠供應商款項,供應商不開具發票不會有很大的影響,但是“營改增”后,施工單位為達到減輕稅負的目標,供應商便會以提供發票為由要求施工單位盡早還款或者不允許拖欠款項,施工單位的資金狀況會更加緊張。
              (三)、“營改增”后對納稅義務歸屬的影響
              由于我國建筑施工企業的特殊性,大多是通過有較好資質、規模較大的總公司進行投標,中標后在分配給下屬的各子公司進行施工,在施工過程中游總公司代扣代繳包括營業稅在內的各項稅費,完工后進行計價驗工,之后子公司按比例承擔稅費。但是“營改增”之后,便不存在代扣代繳的問題,需要各施工單位自行繳納。而且由于增值稅的繳納主體的變動,原來普遍存在的“甲供材”不能繼續施行,即由總承包的建設公司購進材料,之后與各分包施工單位簽訂合同供應材料。這樣材料購進的主體錯位,使得施工單位不能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
              (四)、對企業生產經營運作的影響
              從建筑行業的性質來看,建筑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特點包括地域范圍廣、固定資產投資比例大等等,“營改增”正式實施之后,最為顯著的變化是企業投入的固定資產和材料費用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供抵扣,減少了購置成本,這對促進企業實現設備更新換代、擴大規模、鼓勵技術創新將產生積極的影響。其次,“營改增”實施之前,建筑企業需要繳納營業稅,企業成本和資金使用效率難以提高,在行業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營改增”實施之后,建筑企業在參與市場競爭的過程中,由于實現了統一的稅收制度,因此能在很大層面上享受公平競爭的待遇,從而為企業的長遠健康發展贏得更大的空間。最后,“營改增”實施以前,建筑企業在營業稅的繳納過程中無需涉及扣除環節,涉稅核算較為簡單!盃I改增”之后,建筑企業的會計科目核算體系中必然會增加增值稅進項稅額、銷項稅額等內容,客觀上加大了會計核算的復雜程度。面對這樣的狀況,對于已經十分習慣繳納營業稅的財會人員來說,盡快熟悉增值稅核算規則、規范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了解增值稅報稅流程等內容就成為了必須完成的工作,稍有疏忽,便有可能給企業帶來稅收風險。
              (五)、對企業財務報表的影響
              “營改增”之后,將對建筑企業的財務報表產生直接而深遠的影響,具體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首先,建筑企業的施工機械、原材料、辦公耗材等固定資產在進行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之后,各項目的入賬成本將會降低,在企業不需要繳納營業稅的情況下,短期內可能會出現建筑企業資產和負債的同比降低,而企業流動資產同流動負債的比值則會相應提高。另一方面,由于“營改增”正式實施之后,財務報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這一項目將被取消,也就是說建筑企業得到減負,成本費用的降低將會促進利潤的增長。從長遠的眼光來看,在增值稅減負效果的影響之下,企業的實際稅負將得到進一步降低,稅后利潤上升,建筑企業將有更大的空間和資金規模進行再投資,總體經營規模可能會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具體體現在財務報表上的內容則是資產與負債總額的共同提升。
              相關建議及對策
              (一)、對“營改增”導致建筑企業稅負增加的建議
              1、對于拖欠款項的問題,施工單位應在開始簽訂施工合同時,與總建筑公司劃分好權利義務,對款項的順序期限做明確約定,如在施工過程中甲方(建筑公司)因拖欠款項導致的施工單位拖欠供應商的貨款,最終導致發票無法取得而實際稅負增加,損失由甲方承擔。
              2、對于人工費不能進項抵扣造成的稅負增加問題,為了保證建筑企業的抵扣鏈條不中斷,應該對勞務企業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抵扣,如果因人工費的能抵扣造成施工單位的稅負增幅較大,稅務機關應經過測算對其實行即征即退,保證施工單位的稅負穩定。
              3、對于無法由于在當地取得的零星材料難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應該借鑒增值稅對于農業產品的進項抵扣處理方式,探明這部分材料的進貨地點渠道后,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的進項稅額。同時企業要做好內部控制工作,對于不能取得進項稅額發票的原因要仔細核查,及時填補發票漏洞。
              4、對于固定資產不能搞一刀切的不能扣除,而要對“營改增”之前購置的固定資產根據剩余凈值做進項稅額抵扣,幫助企業解決因新舊政策變化導致的稅負增加問題
              (二)、對“營改增”導致的財務工作難度增大的建議
              “營改增”后對企業財務人員的專業素質的要求增加,同時,因為工程項目的造價款構成的變化,對企業預算人員的要求也相應提高,這就要求企業要加強對企業財務人員專業技能的培養,并對新的稅收政策認真研讀制定符合企業發展的財務計劃。企業還要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實時關注政策的最新動態以便對企業財務計劃進行及時調整。最關鍵的是,企業對專用發票要嚴格把關,進行有效管理和監控,對可能出現的亂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要正確應對,本企業內部人員要堅決杜絕,依規處理。
              (三)、對“營改增”導致的納稅義務歸屬混亂問題的建議
              總公司與分包公司的增值稅稅額要分別計算并在相應的當地稅務機關進行繳納,分別獨立履行增值稅納稅義務。承包的施工單位以收入的工程款為銷項稅額和各項成本費用扣除為進項稅額,同時影響總公司提供發票,作為總公司的進項稅額,總公司在銷售后的銷項稅額中遞減形成總公司的增值稅稅額。
              四、建筑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主要對策
              (一)完善納稅籌劃相關基礎工作
              客觀來看,“營改增”政策實施之后,建筑企業的稅收籌劃空間將會增大,建筑企業可以充分根據自身的行業特點、發展階段、業務需求等因素制定出最適合自身實際情況的稅收籌劃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首先,建筑企業應該重視對財務會計人員的稅收政策培訓工作,幫助員工更快、更好地掌握我國的增值稅納稅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為今后的實際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其次,建筑企業還應該關注自身業務的市場報價,及時做出相應的調整,力爭避免出現“營改增”之后企業實際稅負不降反升的局面。目前,我國各地針對建筑行業“營改增”的具體實施方案還沒有出臺,建筑企業應該在觀望的同時,密切關注市場動態,及時調整業務報價,以便在“營改增”真正實施后,能夠結合具體稅收政策,把握好企業未來的發展方向。最后,建筑企業還應該在深入分析所有可靠材料的基礎上,選準最適合進行納稅籌劃的角度,在相關專業人員的幫助下,制定出科學的稅收籌劃步驟和籌劃方案,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稅負,提高企業的實際收益。
              (二)牢牢立足于建筑行業的基本性質及特點
              目前,我國很多建筑企業,尤其是規模較大的建筑企業大多都為國有單位,建筑行業的特點和性質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企業的組織結構,大型建筑企業大多都采用“總公司-分公司-項目部”的管理模式,其中總公司、分公司、項目部都是能夠進行獨立核算的會計主體,通過“內部往來”這一會計科目進行內部資產調撥的核算。客觀來看,建筑行業具有項目周期長、施工地點分散、偏僻等特點。隨著現代企業信息化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建筑企業可以依靠自身的信息管理系統,對各個工廠項目進行統一的會計核算,為“營改增”的順利實施打下了管理基礎。通常來說,建筑企業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項目的,主要包括施工機械購進、原材料費用、運輸費用等等;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項目的,主要包括收取甲方的工程款項等。與此同時,由于目前建筑行業需要向地方稅務局繳納營業稅,而實施“營改增”之后,稅款的收繳工作仍由地方稅務局統一負責,這一模式不僅有助于國稅、地稅之間的利益平衡,同時也有助于規范企業的增值稅收繳工作,建筑企業的項目核算與管理模式也能與這一稅收征管模式繼續匹配。
              (三)計提足夠的壞賬準備,發揮折舊的“稅收擋板”效用
              目前,由于我國建筑行業的市場機制建設還不十分完善,導致一些建筑企業為了成功承攬項目而大量墊付資金,出現有些工程項目雖然已經施工完畢并且已經完成計價工作,但是工程款項卻不能夠及時收回的現象。建筑企業應收賬款余額越高,那么企業將要面臨的經營風險也就越高,有些企業的現金流已經開始出現問題,甚至連稅金的繳納都需要依靠籌資來應付。面對這樣的客觀狀況,建筑企業應該要重視對壞賬準備進行充分的計提,并且及時報送給當地的稅務部門進行核準處理,盡量降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降低計稅基礎,達到為企業節稅的目的。另一方面,在建筑企業的成本費用中,折舊費用也占據了很大比例。通常,固定資產折舊數額大小同企業選取的折舊方法直接相關。建筑企業的固定資產、機械設備大多都處于長期露天和流動的狀態,折損率較高,因此建筑企業可以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選擇對自身降低稅負有利的折舊辦法,比如加速折舊法。在固定資產折舊方面,可以適當縮短折舊年限,提高固定資產的價值回收效率,促進企業后期成本費用的前移,達到延期納稅的稅收籌劃目的。
              五、結語
              綜上所述,稅收籌劃工作有助于提高企業法人的納稅意識和法律意識,繼而促進建筑企業財富的積累和增長。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不僅是提高建筑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需要,同時也是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維護自身權益的客觀要求。鑒于此,建筑企業需要盡快打造一直專業扎實、職業道德高尚的納稅籌劃工作隊伍,相信在完善的稅收籌劃系統下,建筑企業將平穩度過“營改增”的適應階段。

              參 考 文 獻
              [1]王勤,“營改增"對建安企業的稅負影響及應對措施[J].中國經貿,2013(18)
              [2]吳良寶,淺析“營改增”對企業的影響—以建筑安裝企業為例[J].財稅金融,2013,(19)
              [3]姜秀峰,“營改增’’對施工企業財務工作的影響 [J]. 會計之友,2013,,(09)
              [4].張黎明. “營改增”對建筑業稅負的影響及其應對措施[J]. 改革與開放. 2014(03)
              [5].張暉. 探究“營改增”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影響及其對策[J]. 財政監督. 2014(05)
              [6].王寶華. 淺析建筑企業營改增的應對措施[J]. 當代經濟. 20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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