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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法》若干問題探討

            本論文在會計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XCLW191776  《會計法》若干問題探討

             目 錄 
            規范模式的設置不夠嚴密、完整………………………………
            關于會計誠信方面條款相對缺乏………………………………
            法律責任疊加問題有待解決……………………………………
            對于會計工作的監管體制仍有待完善…………………………
            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會計法律體系………………………………‥
            (二)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的素質……………………………‥‥‥
             1.愛崗敬業,任勞任怨……………………………………‥‥
             2.堅持原則,敢于負責……………………………………‥‥
             3.誠信為本,操守為重……………………………………‥‥
             4.勤思善學,與時俱進……………………………………‥‥
             5.勤儉理財,嚴守機密……………………………………‥‥
            (三)明確法律責任………………………………………………‥
            (四)應規定由單位負責人單獨負責對外報批的會計信息質量‥
            (五)建立有效的權力監督機制…………………………………‥
             
            【文章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于1985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經過了兩次修改。新修訂的《會計法》在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工作秩序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環境的不斷發展,現行《會計法》在模式設置、誠信條款、責任疊加和工作監管等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逐漸顯露出來。本文對以上所述的若干問題做了初步有益的探討。
            【關鍵詞】
             規范模式  會計誠信  責任疊加   計工作監管

            《會計法》若干問題探討
            1985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經過了1993年和1999年的兩次修改。現行《會計法》在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整,保證會計工作有序進行,以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任何法律法規都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檢驗、不斷加以補充和修改,才能日臻完善。筆者在認真研究現行《會計法》的基礎上,結合執法實際,對《會計法》中一些不規范、不完善的地方進行了 如下的分析:
            一、規范模式的設置不夠嚴密、完整
            作為一個行政色彩比較濃厚的行業法規,《會計法》在規范模式的設置上,很有必要在命令性、禁止性規范之后配以懲治性規范,不能只有命令性 、禁止性規范,而沒有懲治性規范,也不能只有懲治性規 范,而沒有命令性 、禁止性規范。然而,現行的《會計法》中某些條款卻無視這種模式,導致違法不能究,白白浪費立法資源。例如《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從業資格證書”。民眾不禁要問:倘若未取得從業 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那么單位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另外其提供的會計資料有無法律效力? 《會計法》并沒有規定。有的學者將此種立法稱之為 “無盾立法”,即沒有懲治性規范作為后盾立法。這樣只設置命令性、禁止性規范而不設置懲治性法規,導致對違反規范的行為無法追究,無疑使《會計法》的實施在某種程度上大打折扣。對于這類未附帶懲治性的規范的條文,較為合理的補救措施是財政部門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法》,設置貨增加相應的懲罰性規范,或者人大會常委會在立法中增設懲罰性對反或者干脆廢除相應條款。
            二、關于會計誠信方面條款相對缺乏
             事實上,無論現行的《會計法》還是實施的會計制度都明確規定,會計核算必須提供真實、合法、準確、和完整的會計信息,會計準則也將客觀性原則列為會計之首。但是,在我們現行的《會計法》中,并沒有明確和直接地提出“會計誠信”的概念,所以大部分人都將這些規定看作只是一種技術標準,而沒有將其與企業會計人員的職業誠信聯系起來,這對于強化會計誠信機制甚至對提升我全社會的誠信水平都十分不利,此外,在《會計法》忠也明確指出,會計誠信涉及所有與會計信息相關的人員,除了一般會計人員、財務經理、總會計師外,企業的高層領導、注冊會計師、社會中介機構、機構投資者、證券分析師、行政領導和監管等部門,這將有利于我們在紛繁復雜的會計工作中,全面的提高從業者及相關人員的誠信意識,并進而提高《會計法》的實施效果。
            三、法律責任疊加問題有待解決
            法律責任的疊加問題,是指對于某些會計違法行為,如果同時涉及到不同的法律管轄范圍,則不同執法機關可以同時行使其處罰權,由此導致的會計責任疊加,給實際執法行為帶來了諸多困難。會計違法行為人由于自己的一個違法行為而需要承擔雙重或者多重責任嗎?在《會計法》修改以前,我過會計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雖然1999年新修訂的《會計法》做出了部分修改,但對會計法律責任的疊加問題解決的仍然不夠完備、徹底。在執法過程中,各相關部門就同一行為的重復處罰,不但使被處罰者深受沉重負擔,而且容易引起政府部門之間的矛盾。例如《會計法》第49條規定:“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四、對于會計工作的監管體制仍有待完善
            首先,與會計法律責任疊加問題類似,《會計法》關于執法部門的設計并沒有取得滿意的效果,會計領域的多頭管理現象仍然存在。國家審計部門和證券監管機構等都擁有對單位會計核算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的權力,但結果是出了問題誰都不愿意承擔責任,由于《會計法》關于財政部門具有檢查監督的權力和責任的規定都比較籠統和抽象,使其流于形式。其次《會計法》規定對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法律缺乏對財政監督工作的質量要求,因而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的行為難以界定。再者,《會計法》要求財政部門對單位會計核算實施監督,因而財政部門并沒有針對新規定擴充人員,因此沒有足夠的力量對轄區所有單位的會計工作進行監督。
            五、建議
            進一步完善會計法律體系
            在新《會計法》實施的這幾年中,我國建立會計法律體系方面已有重大突破,包括:取消了分行業會計制度,建立了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初步建立起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的會計準則體系。另外,國務院、財政部已經制定發布了若干與新《會計法》配套的法規、規章,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財政部門執法檢查、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等諸多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但仍有很多不適合新《會計法》的法規、規章有待改革。財政部應抓緊對現有法規中與新《會計法》不相適應的方面加以修改,對不購完善的地方加以完善。
             同時,必須盡快建立新《會計法》的配套法規,對新《會計法》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或矛盾予以界定或判斷。首先在配套法規中對真實、完整下一個明確的定義,本文認為,真實、完整的定義不應從專業角度來定義,而應該符合廣大會計信息使用者對真實、完整的要求,因為會計信息不是為專業人士服務的,而是為濟服務的,為廣大信息使用者服務的。另外,在配套法規中還應對財政部門與其他 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沖突進行協調。協 調方法可用如下方法:一是對罰款權的行使可根據 “先受理”原則確 定主罰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為由先受理的執法部門執行罰 款權。如先受理部門沒有罰款權,則后執法部門可行使罰款權;如先受理部門罰款 權低于后執法部門,則后執法部門仍可行使罰款權,但其罰 款金額應該扣除先執法部門已罰金額;如先受理部門罰款權高于 后執法部門,則先執法部門行使罰款權,后執法部門不再行使罰款權,只需在 處罰 決定中予以說明。概括地說,罰款權的協調是為了貫徹“一事不再罰”的原則。二 是其他處罰權的行使則按各個法規規定的 行政處罰。因為一般來說,各種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方式有差別,一事不再罰主要 適用于罰款權。如某上市公司做假帳,同時觸犯了《會計法 》和《證券法》 ,財政部門對該上市公司財務主管作出 “吊銷會計從業資格 ”的行政 處罰決定后,中監委還可對該財務主管作出“永久性禁人證券市場”的處罰。這種重罰可使有關責任人員三思而后行,從而更有效地 防止造假及其 他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三是要建立財政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的立案聯系制度。財政部門在查辦違法會計案件時,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其他部門行使職權的,要移送有關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在查辦有關案件時涉及到會計案件的,由其在職權范圍內處罰后,再移送財政部門對其會計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最后,由于我國會計立法起步較晚,雖然現在已初步建立起一個以會計法為主體的、包括基本會計準則和具體會計準則及其他許多配套法規的會計法律體系,但離完善還差得很遠,還需要我們堅持不懈 的努力。
            、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素質 
             新《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雖然《會計法》對此未作明確的規定,但是這就要求會計人員必需建立一套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職業道德規范,用誠信和操守的行為理念去統馭會計人員。會計人員應遵守以下幾方面的會計職業道德:
             I、愛崗敬業,任勞任怨
             從事會計職業,首先應該熱愛所從事的職業,有一種甘為會計事業獻身的精神!盁釔邸北砻魇且环N無私的奉獻,不計個人得失,以事業為已任。在為事業的奮斗中樂趣無窮,哪怕冷嘲熱諷均一笑置之。
             2、堅持原則,敢于負責
             從事會計職業,在核算和監督中會遇到無數個不符合原則的人和事,需要會計人員以一種健康心態對待,心系集體和國家,以一種強烈的責任感和不怕得罪人、敢于負責的精神抵制不法行為,糾正錯誤,維護真理。
            3、誠信為本,操守為重
            從事會計職業,要與內外部打交道,可是內外部均為其客戶,內外部都存在服務、監督。要滿腔熱情地為他們解決問題,要一絲不茍地辦理每項業務。從而取得好信譽,說話辦事必須令人心服口服。操守為重是對會計人員會計行為的要求,在工 作中不能見利忘義。
             4.勤思善學,與時俱進
             隨著市場經濟完善和發展,新法規、新情況、新知識層出不窮,只有不斷學習和鉆研,勤于思考和實踐,才能創新財務管理方法和手段,才能使單位管理與時俱進。
             5.勤儉理財,嚴守機密
             一個單位,所有財力均掌握在財務機構,必須講究生財、聚財、用財、理財之道,必須守口如瓶嚴守財務機密。
            (三 )明確法律責任
            《會計法》 要求單位負責人對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明確了單位負責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多單位一把手為了對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都直接對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批,不是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的制約機制來管理財務,而是對本單位的會計事項方面事必躬親,這是對 《會計法》的片面理解。在實際工作中單位負責人應該授權給一個分管財務工作的單位副職來進行財務收支審批,重大事項支出實行聯簽。這樣做既符合財務決策與執行審批相分離的要求,又能實現多方位的監督,有利于加強財務管理,保護了經濟的安全完整。
            (四)應規定由單位負責人單獨負責對外報批的會計信息質量
            第一,符合法的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會計信息審批報出的決定權理應由單位負責人負責。這種做法在我國其他法的規定中也能找出依據,如《國家賠償法》。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是以行為違法為歸責標準,而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
            第二,單位負責人有完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的激勵。近年來,許多經濟犯 罪案件,都反映出一個嚴重問題,即單位內部控制與會計基礎工作薄弱,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力。因此,明確賦予會計人員承擔內部職責,外部責任全由單位負責人獨立承擔,單位負責人為保證本單位提供的信息質量的唯一選擇就是完善內部監控機制。而且,由單位負責人單獨承擔對外報批的會計信息質量,會鍛煉出越來越多懂一定專業知識的職業管理人員。
            (五 )建立有效的權力監督機制
             倡導廉潔的黨風和社會風氣,有效防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發生,這不只是會計行業的問題,也是整個社會的問題,并且任重 而道遠。不對權力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新《會計法》就不可能真正有效地貫徹實施。同時,新《會計法》的執行為開展反腐倡廉工作創造了有利的條件,但它的貫徹執行更依賴于廉潔的黨風和社會風氣。清晰明了的會計法律條文也可能被腐敗的黨風和社會風氣攪得模糊不清,從而造成法律的無奈。只有在廉潔的黨風和社會風氣里,人們才能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才能真正樹立新 《會計法》 的威信。
            結束語
             l999年第二次修訂、2000年實施的《會計法》 (以下簡稱新《會計法》)與修訂前的《會計法》相比,更加適應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等新形勢和新要求,更加有利于規范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對服務經濟建設,滿足管理要求,監督經濟活動 的良性運行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社會經濟變 化速度的加快,加之我國會計立法起步較晚,新業務 、 新問題不斷出現,會計立法中還存在許多問題、還很不完善等原因,新 《會計法》在實施過程中面臨著許多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一方面與新 《會計法》本身的不足有關,另一方面也與我國社會經濟環境有 關。本文著重對于會計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對策,希望能夠有所裨益!
            【參考文獻】
             1、李峰.《最新會計科目規范化設置與處理全書》,中國科技文化出版社,2005。
             2、孫茂竹,文光偉,楊萬貴 .《管理會計學》 (第三版),人 民大學出版社,2004。
             3、陳冰.《會計法律責任及案例分析》. 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2001。
             4、李賂玲等.《會計學基礎》(第二版),電子工業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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