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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公司治理與內部審計模式_答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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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問題 
      獨立董事與你所設計的獨立監事權力與義務有何不同?其合理性在哪里?
      a 區別:獨立監事制度和獨立董事制度同時作為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重要的一種制衡手段,有不同的特點和權責范圍。獨立董事由于具有投票權,參與經營戰略制定,因此具有“事前監督、內部監督與決策過程監督”的特點。而監事會則表現為“日常、事后、外部監督”的特點,獨立監事可以更好地保障監督的獨立性,這是改變目前一部分公司監事會形同虛設的重要手段。
      由于我國的股權結構比較集中,公司一般都有控股股東,而且在絕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成,所有者缺位造成控股股東變成了實際的控制人。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解決國有股的一股獨大以及由此產生的內部人控制問題,然而從我國上市公司的實踐來看,獨立董事主要發揮了“專家咨詢”的作用,而不是監督。因此,監事會制度作為公司內部監督機制將在我國的公司治理中還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獨立董事與獨立監事權利與義務的不同,我認為最主要的是獨立監事的核心特點應該是獨立于董事和董事會、經理和經營管理機構。具體說來,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董事單位的人員及與其有關聯的人員不能出任獨立監事;2、董事單位不能提名獨立監事;3、董事單位不能參加選舉獨立監事,即是說,獨立監事要由沒有出任董事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東來提名和選舉產生,以確保獨立監事能夠真正具有獨立性。其合理性在于:與比較廣泛地實行獨立董事制度的英美法系國家的一元體制不同,我國立法采用的是大陸法系的二元體制,二元體制的特點是在董事會之外設立一個專司監督職能的監事會,而一元體制中卻沒有這樣的監督機構,因而這些國家才把監督的職能賦予了董事會內部的獨立董事。本來,在二元體制下,監事會和董事會都對股東大會負責,它一方面要監督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確保公司財務的安全和真實;另一方面又要對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的運作實行監督,確保公司的決策和經營能符合全體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長遠發展。但在我國,現在卻把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對關聯交易進行審查等本應由監事會行使的職權轉移給了獨立董事,并且要求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中應有二分之一是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中至少有一人是會計專業人士,這樣,就幾乎把一元體制下的獨立董事制度照搬到我國上市公司中來了,形成了嚴重的機構重疊和權能交叉現象,并且可能因此而形成上市公司內部新的權責不分。鑒于我國公司立法體系中二元體制難以改變的現實,我認為在引入一元體制中的獨立董事制度時,不能忽視發揮監事會的作用。如果說,從根本上改變上市公司董事會“內部人”控制的狀況在目前還有很大難度的話,那么我認為應該從改造監事會入手,首先使監事會真正獨立起來,引人獨立監事,從而在上市公司中打入一個“楔子”,以便為將來進一步建立能夠對全體股東負責的有效的制衡機制創造條。
      b 合理性: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同時容納獨立董事和獨立監事,需要通過明晰的法律形式解決監事會制度與獨立董事制度的職能分工和協調溝通問題。獨立董事側重決策過程的合理性監督,提供戰略決策支持,而監事會是唯一的最高監督機構,對企業進行全面的財務監督,側重合法、合規性。通過獨立監事制度,提高監事會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通過獨立董事制度與獨立監事制度的有效配合,將實現“專家決策+專家監督”的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實現董事會的科學決策和監事會的客觀監督,有效的制約大股東、董事和高管的行為,真正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從獨立監事制度入手構建監事會實質上的獨立性,通過獨立監事的法制化,解決與獨立董事制度和其他監督機制的沖突和矛盾,完善公司內部監督機制,進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現實選擇。獨立的組織結構僅是監事會發揮作用的前提,在此前提下還要保證獨立監事在監事會里的話語權,就是要保證獨立監事的數量足以對監事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同時保證獨立監事行使權力的機制:建立以獨立監事為主的專門委員會,借由專門委員會發揮獨立監事群體的力量。
      2、說一說內部審計與獨立監事之間的關系,監事是否能保持獨立性,內部審計獨立性是否有保障?
      內部審計與獨立監事的關系為:
      a.獨立監事對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
      獨立監事為監事會的控制與監督職能服務,而內部審計為經營管理提供服務;同時,兩者具有共同的目標,即對內部控制與財務呈報系統進行獨立評價,以確保內部控制的有效運行及財務呈報的可靠性。不過,從公司整體組織架構而言,獨立監事的地位要高于內部審計部門,并形成對內部審計的一種監督關系。
      b.內部審計對監事會的促進作用
      監事會的獨立監事如未收到足夠的信息,那么就如同董事會的其他董事一樣,難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監事會中并不是每個成員都具備財務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且無法經常性地參與會計和審計的業務,也不可能親自執行對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檢查和評價。為了有效地履行其全面監管的職能,就必須通過對內部審計的監督行動而與之保持信息的溝通與互動。內部審計人員不僅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能,了解公司的內部控制,并且由于其相對獨立的組織地位,可以對公司的內部控制活動進行客觀的評價。因此,監事會中的獨立監事可以充分利用內部審計的資源優勢,更好地履行職責。
      從西方發達的資本市場經驗看,內部審計作為實現內部控制的關鍵因素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內部控制的發展離不開公司治理的推動,公司治理的優化也離不開有效的內部控制作為保障。安然事件后,各公司董事會更加看重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的良性互動關系,重視其在公司治理中極其重要而又特殊的地位:首先,內部審計是解決信息不對稱的有力措施。內部審計師對財務報告進行相對獨立的審計,可對管理層的會計信息編報權力和充分披露進行約束,緩解管理層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失衡問題。內部審計最有資格監督信息的真實性,其基本宗旨之一便是通過審計手段向有關部門或人員提供真實信息,既可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序,又可對代理人形成間接的約束,以利于減少“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影響。其次,內部審計是完善公司治理機制的重要內容。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內部審計要滿足以下需求:股東和股東大會代表機構對公司經營狀況的了解,以防范決策風險;管理層對管理、控制薄弱環節的客觀反映,以規避經營風險;外部審計和監管機構對公司內部控制狀況的評估,以降低審計風險和監管風險;潛在投資者對公司經營業績和發展潛力的客觀評估,以減小投資風險。可見,在補充與加強內部監督的同時,內部審計可以彌補外部審計在實現公司治理功能方面的不足。再次,內部審計是創造公司價值的重要載體。一方面,內部審計通過努力幫助組織預防和減少損失,當內部審計成本小于損失的減少時,公司價值增加。另一方面,內部審計的存在,客觀上會對組織內的經營管理者和其他職能部門產生威懾作用,使其不得不維持良好的控制系統,并努力改善工作績效。這種被動的“自律”行為客觀上導致了組織價值的增加。最后,內部審計是實現內部控制的關鍵要素。內部審計是在內部實施連續監督公司內部控制狀況并確定和調查那些可能預示虛假財務報表跡象的最好選擇。
      監事能保持獨立性。監事保持獨立性除了監事應該履行的,還要做到以下幾點:
      a.提高監事會的法律地位,擴大監事會的職權
      目前我國監事會制度之所以軟弱,主要是未解決好監事會地位的獨立性和監事會的權力剛性。我們可以借鑒西方的做法,設置權力重于董事會且在特定情形下又參與公司經營的監事會,擴大其職權范圍,除了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的職權以外,還應賦予監事會以下職權:(1)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權。現行《公司法》只規定監事會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如果董事會怠于或者不同意召開,監事會則束手無策,可見此規定并無多大實質意義。我們認為應該借鑒西方的做法,直接賦予監事會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權。(2)特殊情況下的公司代表權。公司的代表權屬于董事會,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董事會不能代表公司時,則宜由監事會代表公司。例如在董事與公司產生訴訟時,董事有競業行為時、董事與公司進行交易時,即應由監事會代表公司。(3)業務拘束權。業務拘束權是德國《股份法》第111條賦予監事會的一項重要權力。該條規定,業務領導的各項措施,不能交給監事會承擔。但是董事會也不可恣意妄為,不受監事會任何控制而絕對自由地行使業務執行權。《股份法》允許公司章程或監事會決定某些特定事項只有在取得監事會同意后方可進行。我國立法也可以賦予監事會這一權力,使監事會能對董事會執行業務的活動進行監督,第四,監事會的單獨訴權。即當董事為自己利益而與公司交易或對公司提起訴訟時,監事會代表公司。同時,監事會在董事(會) 或董事長侵犯公司利益時,監事會可以公司名義對董事提起訴訟第五,將董事會中具有監督職能的下設委員會如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轉到監事會之下設立。
      b.引入獨立監事,將賦予獨立董事的權利改為賦予獨立監事
      在公司監事會中設立獨立監事首創于日本,是借鑒美國的獨立董事所為。其目的在于使監事能擺脫公司大股東和董事會對監事會的不當控制。增強監事會的客觀性和獨立性。目前我國監事會的組成不合理,監事大多來自公司內部,且多數為控股股東委派。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監事會成員在身份和行政關系上不能保持獨立,其工薪、職位基本上都由管理層決定并且其教育背景和業務素質普遍較差,監事會根本無法擔當起監督董事會和管理層的職責。針對這種狀況, 修改現行《公司法》關于監事會組成規則的規定,引進獨立監事制度,讓公司外部專業人士發揮其專業特長,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責。鑒于我國現行法律的限制,銀行不能直接持股,銀行代表不能以股東身份進入監事會。引入獨立監事,讓作為公司主要債權人的銀行派遣代表作為獨立監事參與監事會,可發揮銀行所具有的信息優勢和較強的監控能力。同時,應通過立法明確規定職工代表在監事會中所占的比例,用法律形式保障職工參與公司治理。
      c.完善監事會財務監督的手段
      現行《公司法》只規定監事會的職權之一是檢查公司財務,但沒有規定監事會具體的監督手段,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為了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的有效監督,應當明確賦予監事會必要的監督手段,可以規定:監事享有檢查公司財務會計資料的權力以及相關的調查權、質詢權;對于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及重大交易、投資項目等的財務報告,必須由監事會審查并簽署同意意見方為合格;否則,視為有瑕疵;監事會可以獨立聘請中介機構對其履行職責提供協助;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可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由公司承擔。
      要保障內部審計保持獨立性除了內部審計應該履行的,要做到以下幾點:
      a.加強審計委員會的作用
      在英美等國家審計委員會一般由外部非執行董事組成,它隸屬于董事會,對董事會負責,而在業務上受監事會的指導。但在我國現有公司治理結構中,由于董事會不能完全代表股東大會的利益,難以獨立行使對管理層的監督, 若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很有可能仍然被管理層控制。因此,我國可以在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 這樣既符合監事會的主導地位要求,又可以避免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會下設機構與監事會在財務監督權方面可能產生的功能沖突。
      b.拓寬內部審計領域與變革內部審計方法
      公司治理客觀上要求內部審計為其提供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服務,其目的是增加組織的價值和提高組織的運作效率。因此,內部審計必須向著更具整合性的領域發展。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外部制約機制的加強,內部管理水平的提高,會計信息化的普及,賬面資料的錯誤弊端日趨減少,內部審計工作重點必須從傳統的“查錯防弊”轉向為企業內部的管理、決策服務,內部審計的職能也應從審查和監督向評價與咨詢方面拓展,不能只局限于財務領域,要擴展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特別是企業風險管理方面,實現以監督為主的角色向以評價、咨詢與監督并重的角色轉變。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及其在企業中應用的普及,要積極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構建與企業管理控制系統集成的、高效的內部審計系統和審計操作平臺以實現對企業財務的實時監控,變定期審計、事后審計為實時審計,提高審計效率,為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及時提供信息,實現審計技術以利用計算機和信息網絡為主的方向轉變。通過全過程的審查、監督與評價,包括利用統計抽樣、數理統計、經濟計量模型等量化分析方法,找出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效率與效果,幫助企業完善內部控制,強化經營管理,更好地適應企業未來發展的需要。
      c.加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財務的改革與未來展望隨著經濟迅猛發展,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越來越高。一是要進一步嚴格和規范對財務報告的披露。完善傳統的財務報告模式,補充一些新的報告,比如:增值表、預測財務報告表、股東權益變化表等。二是要進一步嚴格和規范對關聯交易、內幕交易的披露。披露企業交易內幕,增加非常項目說明、不確定因素和項目的披露、重大期后事項的說明、企業經營業績及其變化的原因和發展趨勢、企業面臨的風險和機會等。三是要加強對高管人員收入的披露和對董事會成員獲得的薪酬的披露。對于治理層的高管的收入要定期的公開并進行監督。
      d.內部審計外包化
      內部審計的外包是指把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外包給相關的會計師事務所或是相關的管理咨詢公司承擔。內部審計的“外包化”后,內部審計職能部分或全部外包后,部分或全部的內審部門成本就變成了可變成本,能夠降低成本。有利于實現內部審計業務的規模經濟性從而降低成本,企業還能聘請CPA和其他專業人士提供短期的內部審計服務,從而用較低的成本獲得優質的內審服務有利于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的專業化,從而提高審計質量,并能為企業帶來先進的審計和管理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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