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區別:獨立監事制度和獨立董事制度同時作為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重要的一種制衡手段,有不同的特點和權責范圍。獨立董事由于具有投票權,參與經營戰略制定,因此具有“事前監督、內部監督與決策過程監督”的特點。而監事會則表現為“日常、事后、外部監督”的特點,獨立監事可以更好地保障監督的獨立性,這是改變目前一部分公司監事會形同虛設的重要手段。
b 合理性: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同時容納獨立董事和獨立監事,需要通過明晰的法律形式解決監事會制度與獨立董事制度的職能分工和協調溝通問題。獨立董事側重決策過程的合理性監督,提供戰略決策支持,而監事會是唯一的最高監督機構,對企業進行全面的財務監督,側重合法、合規性。通過獨立監事制度,提高監事會的獨立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