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性概念
(一)重要性定義
重要性是金融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我國《獨立金融具體準則第10號——金融重要性》對重要性的定義是:“被金融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可見,重要性實質上強調的是錯報或漏報的“程度”,而且這一“程度”是從會計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來考慮的。如果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錯報或漏報能夠使會計報表使用者改變其原有的決策,則這種錯報或漏報就是重要的:反之,則是不重要的。實際上,重要性可以解釋為可容忍錯報或漏報的最高界限,超過這個界限的錯報或漏報是不能容忍的,而低于這一界限的錯報或漏報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對于重要性水平的判定,是注冊會計師的一種專業判斷,不同的注冊會計師對同一會計報表的重要性的判斷就可能存在差異。
(二)重要性的確定及運用
金融人員在運用重要性原則時,應當考慮錯報或漏報的金額和性質,也就是說,應當綜合數量和性質因素考慮重要性。數量特征指錯報或漏報的金額,金額大的錯報或漏報比金額小的錯報或漏報更重要。質量特征指錯報或漏報的金額的性質,有些錯報或漏報的金額不大,但如果涉及舞弊或違法行為,那么,涉及舞弊與違法行為的錯報或漏報比同等金額的筆誤更重要。金融人員在金融過程中不僅要考慮重要的錯報或漏報,而且對單個看在金額和性質上都不重要的小金額的錯報或漏報也應關注。因為單獨的看,一筆小金額的錯報或漏報無論是在性質上,還是在金額上都是不重要的,但會計報表是一個整體,如果被金融單位每個星期均出現同樣的小金額錯報或漏報,原本幾百元的錯報或漏報全年加起來,就有可能成為上萬元的錯報或漏報。這樣必然會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可能影響企業的盈虧,因此金融人員在金融過程中應對此特別關注。
二、金融風險概念
(一)金融風險的定義
金融風險本質上是一種發表不恰當金融意見的可能性。國際金融準則對金融風險所下的定義為。金融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誤時,金融人員對其發表不恰當意見“。我國《獨立金融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金融風險》將金融風險定義為:”金融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金融后發表不恰當金融意見的可能性“。對金融風險所下的定義與國際金融準則基本相同,這里的意見包括兩層含義:當財務報表沒有被公允揭示,而金融人員卻認為已公允揭示:或財務報表總體上已公允揭示而金融人員卻認為未公允揭示。風險的含義通常是某一事件預期結果與實際結果間的變動程度。可見,金融風險實質上強調的是會計報表中未被查出的重大錯報或漏報對金融意見的影口自。由于金融測試和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金融人員不可能將金融報表中所有的錯報或漏報都審查出來,所以金融風險始終存在,但金融人員在金融測試過程中,又總是希望通過執行合理必要的金融程序,盡可能將金融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時提高金融工作的效率。
(二)金融風險的構成要素
金融風險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三個要素。1、固有風險。是指在假定被金融單位沒有任何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情況下,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將固有風險列入金融風險的要素,是現代金融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它意味著金融人員應當努力預測財務報表中哪些最容易出錯,哪些最不容易出錯。這一信息影響金融人員收集證據的數量,也影響金融人員如何在金融的各項內容之間分配收集證據的力量。2、控制風險。是指客戶內部控制結構政策或程序未能及時防止或察覺重大錯誤的可能性。也就是說,控制風險是指內部控制結構未能及時預防或發現經濟業務中的某些主要偏差的不法行為,致使財務報表失真的概率。3、檢查風險。是指內部控制未能察覺并糾正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誤,運用金融程序也未能發現這些錯誤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必然存在的風險,但因受金融資源、金融時間等因素的影響,金融人員不能根除檢查風險。
(三)金融風險要素的運用
在金融風險的三個要素中,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與被金融單位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有關,金融人員對此無法控制,金融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金融人員可以通過研究和評價被金融單位的內部控制,對被金融單位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高低作出評價,在此基礎上便可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以便將檢查風險以及總體金融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三、金融證據概念
(一)金融證據的定義
金融證據是金融理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了規范我國注冊會計師獲取、評價以及更好地利用金融證據,保護金融證據的充分性、適當性,我國《獨立金融具體準則第5號——金融證據》將金融證據定義為:“注冊會計師執行金融業務,應當在取得充分、適當的金融證據后,形成金融意見,出具金融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專業判斷,確定金融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本準則所稱金融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行金融業務過程中,為形成金融意見所獲取的證據,因此,金融證據的收集、鑒定、綜合是金融工作的核心,也是考察金融工作質量的關鍵。在金融實務中,通常是針對金融目標或者針對每項會計報表的認定來獲取證據,比如對固定資產存在認定的金融證據,不得用于代替固定資產計價應獲取的金融證據。有些情況下,一項測試可為多項認定提供金融證據。比如應收賬款的函證可為應收賬教的存在和計價提供金融證據。
(二)金融證據的分類
金融證據可按不同的標準分類。根據與金融目的的關系有證明是否存在的證據、證明所有權的證據、證明價值的證據等;根據提供邏輯證明的類型,有正面證據、反面證據;根據與其他證據的關系有基礎證據、佐證證據等;根據與被證明事項的關系有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根據證據的來源有外部證據、內部證據。一般而言,金融人員對金融證據進行科學分類。使多樣、復雜、具體、證明力各不相同的金融證據系統化、條理化,以便金融人員在實踐中,針對不同性質的認定,使各種金融證據可用來實現各種不同的金融目標。金融人員形成任何金融結論和意見,都必須以合理、充分的金融證據為基礎。因此金融證據的獲取,是金融工作的核心環節。金融證據可按其外形特征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境證據四大類。金融人員在選擇金融證據時,應力求做到金融證據的收集既有效又經濟。
(三)金融證據的運用
金融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密切相關,金融證據的適當性會影響充分性。在實務中,金融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程度越高,則所需的金融證據的數量就減少;相反,金融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程度越低,金融證據的數量就相應增加。
四、總結
重要性水平與金融風險之間成反向關系,金融風險的高低取決于對重要性水平的判斷,如果金融人員確定的重要性水平低,金融風險就會增加。反之,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較高,金融風險就會降低。
重要性水平和所需的金融證據也成反向關系,即重要性水平越低,金融證據越多;反之,重要性水平越高,金融證據越少。
金融風險和所需的金融證據成正向關系,金融風險越高,就要執行更多的金融程序,獲取更多的金融證據,以降低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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