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詞 資產管理 銀行 法律 資產管理公司處置銀行不良資產中的 若干法律問題及建議
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接收和處置的各個環節都涉及大量的法律問題。由于我國有關金融不良資產管理立法的欠缺以及我國法律體系中存在對于債權人權益保護力度較弱等問題,而這些問題很多還難以解決,因此,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除加快有關金融不良資產管理的立法進程之外,尤其需要各級司法機關充分認識黨中央、國務院組建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銀行不良資產這一戰略部署對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的重大歷史意義,積極參與到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的實踐中來,為不良資產的處置工作提供強有力的司法支持。 在不良資產權益維護以及資產經營和處置過程中亟待解決的一些法律問題 (一)不良資產權益維護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惡意逃廢債的法律責任問題。大量的不良資產是由于借款人惡意逃廢債而形成的。對于惡意逃廢債的借款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我國法律規定還很不完善。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在向這類企業追討債權時,看到其法定代表人揮霍、轉移、隱匿資產甚至將銀行貸款變相據為已有卻感到束手無策。如果法律對于惡意逃廢債行為人的制裁缺乏應有的力度,那么,這種狀況將成為威脅銀行資產安全的長期隱患。 不規范破產問題。目前,在我國很多企業的破產過程中,無論是企業自身還是地方政府、中介機構等均存在較多不規范行為。這些行為幾乎無不以犧牲債權人尤其是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的利益為目的。而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債權人在企業破產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對于企業通過破產廢債的行為根本無能為力。事實表明,不規范破產行為已經成為威脅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債權安全的重要因素。 訴訟時效問題。在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中,有的貸款發放時間較早,盡管主債務時效未過,但保證時效已過;有的借款人還債意愿極差,拒絕向資產管理公司償還債務,甚至拒收資產管理公司向其發送的催款通知,希望以此使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喪失訴訟時效;更為嚴重的是有相當數量的不良資產目前的狀況是借款人和保證人已經銷聲匿跡,無從查找下落,即通常所說的債務人已經名存實亡。在這些情況下,幾乎無法有效中斷債權的訴訟時效。類似這樣涉及訴訟時效的問題,在資產管理的實踐中經常遇到,一般為兩年的訴訟時效對于資產管理公司維護其資產權益實際上作用已十分有限。 (二)不良資產經營和處置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問題。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四家資產管理公司是國務院批準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公司。其歷史使命能否順利完成,將直接關系到國家金融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成敗。可以說,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已經成為我國金融體系中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并存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我國早已經頒布實施了《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法律,相應規定了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而對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目前尚未專門立法,只有國務院制定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該條例屬于法律效力有限的行政法規。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并未真正落實,其在不良資產管理實踐中時常遇到大量的法律障礙。 訴訟管轄問題。資產管理公司雖然是在全國范圍內接收和處置不良資產,但僅在若干中心城市設立了辦事處一級的分支機構。在接收的不良資產中,涉及訴訟的,由于按照合同履行地原則,管轄法院為貸款經辦行所在地法院。這樣,銀行貸款訴訟的管轄法院遍布全國各地,從省市到區縣。而尚未涉訴的項目,在資產管理公司接收后進行處置時,仍將有相當一部分需要進行訴訟。這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訴訟管轄法院為被告即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于債務人住所地各異,則管轄法院又將遍布全國各地。這樣,在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訴訟活動時,將不得不奔波于各地和各級法院之間。這一問題若得不到解決,不但資產管理公司很可能無力完成訴訟工作,而且必將大大增加國家為處置銀行不良資產而付出的成本。 執行難問題。訴訟案件執行難是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經營和處置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造成執行難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例如,由于資產管理公司沒有調查權,因而難以向法院提供債務人的財產線索;法院在訴訟執行過程中常常遇到干預以及地方保護問題;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有瑕疵導致執行困難;債務人通過各種手段轉移隱匿財產,妨礙執行以及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不配合導致執行難;等等。通過對案件執行難的具體分析可以發現:法律不健全以及執法不力是造成執行難的主要原因,而非通常認為的不良資產的債務人履行能力差。 債轉股后資產管理公司退出時面臨的法律問題。在暫停股權回購政策出臺后,資產管理公司實施在債轉股企業的股權退出時只能向企業原出資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份。但根據現行法律,這種股份轉讓也面臨重重障礙。 一般轉讓行為可能遇到的障礙。由于債轉股是特定歷史條件下國有企業改制為公司的一種做法,因此,債權人將債權轉為對公司的股份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的方式存在差異。當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根據實際情況,資產管理公司將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之一。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這樣,資產管理公司通過轉讓所持股份盡快退出的方式將無法實現。 股票上市可能遇到的障礙。很多企業在債轉股過程中均表示希望通過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后再申請股票上市,以充分利用資本市場促進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同時也為資產管理公司的退出找到出路。然而,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不但須達到規定的股權分散程度外,還須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目前實施債轉股的多為效益較差甚至連年虧損的企業,盡管其須具備經貿委規定的條件,在債轉股后可能因債務負擔的減輕而逐漸扭虧,但要做到連續3年盈利,還需要一個較長時間的等待過程,而且眾多因素都可能對其實現連續3年盈利造成妨礙,最終影響其股票上市。另外,由于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股份按目前規定應屬法人股,且數量較大,因此,在國家股和法人股尚難流通的現有環境下,即使債轉股企業上市,資產管理公司也難以通過證券市場“全身而退”。 向國外投資者轉讓股份的障礙。引進國外投資者受讓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是資產管理公司希望實施的一種退出方式。然而,這種方式也仍然面臨許多法律障礙。當國外投資者受讓股份后,形成的將是外商投資企業,這需要進行審批。按照《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等法規的規定,有相當一部分行業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資。當債轉股企業屬于這樣的行業時,資產管理公司所持其股份將無法向國外投資者轉讓。目前,國內證券市場的對外開放程度很低,資產管理公司也很難通過證券市場向國外投資者轉讓股份。類似的種種法律限制,使得資產管理公司向國外投資者轉讓股份的退出方式難以實施。 對策及建議 盡快制定《金融不良資產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作為《公司法》的特別法,對商業銀行的法律地位、業務范圍、權利義務等作了專門規定,使商業銀行業務的開展進入了法制軌道。而金融不良資產是一筆龐大的國有資產和社會財富,金融不良資產的處理同樣關系到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也像商業銀行一樣是金融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肩負的職責不僅是為國有企業解困服務,還負有化解金融風險、優化資源配置、提供金融中介服務等重要職責。因此,僅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還不夠,目前迫切需要制定類似《金融不良資產管理法》這樣一部法律,通過立法明確資產管理公司的地位、職責、業務范圍及權利義務,明確不良資產管理的原則,保障各種資產管理手段的效力及力度,維護金融不良資產權利人的權益以及國有資產的安全。制定這樣一部法律,還可以特別法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解除現行法律中落后于形勢,不利于不良資產經營和處置的規定對于資產管理公司的制約。此外,國家以專門立法的形式規范金融不良資產的管理,還有利于提高全社會對解決金融不良資產問題的重視程度,有利于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意識,有利于防范不良資產管理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各種形式且危害極大的道德風險。 本著與時俱進的原則修改完善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在內的相關法律。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本著與時俱進、尊重國際慣例的原則修改不適應時代要求的法律制度。就銀行不良資產問題而言,現行法律中也有很多規定已經落后于形勢,不利于銀行不良資產的經營和處置。針對這種情況,應當盡快修改完善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在內的相關法律,使債權轉股權行為獲得法律的認可并得以規范化地依法進行,使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和經營不良資產的法律環境更為寬松,空間更為廣闊。 由最高人民法院對目前急需解決的一些法律問題作出司法解釋。例如,以發布人民法院公告的方式宣布不良資產債務人無權對債權人的償債請求提出異議;對于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為交接和處置不良資產進行的相互委托行為予以承認,或通過發布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與相應資產管理公司之間債權轉讓后,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可自然變更而無須繁瑣的法律手續;等等。 加大對惡意逃債人法律制裁的力度。加強刑事立法,嚴格執法,加大對惡意逃債人法律制裁的力度,使惡意逃廢銀行債務之風得以遏止。例如,通過立法規定有關權力機關根據債權人的請求,有權要求欠債不還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如實陳述其借款用途、銀行賬戶、價值較大的個人財產來源等情況并提供相應憑證,如發現有轉移、隱匿、侵占銀行資產的行為,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惡意逃債人應如何制裁,在刑事法律中也應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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