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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負責制”下黨支部作用研究[摘要]以校長負責制為背景,分析在此管理體制下的黨支部應該如何定位自身的角色轉換,以及如何發揮自身的作用,通過政治把關、管理輔佐和權力監督制約對校長的行政管理工作進行引導、監督和制約,并在此基礎上協助校長更好地管理學校的行政事務,辦更好的學校。[關鍵詞]校長負責制 黨支部 輔佐 監督 制約前言 陶行知在《半周歲的燕子磯國民學校》中說道:“校長是一個學校的靈魂,要想評論一個學校,先要評論他的校長。”正是由于校長在學校管理體制中有著如此重要的地位,我國從上個世紀80年代起開始逐步實施校長負責制。1985年5月,中共中央頒布了《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學校逐步實行校長負責制,有條件的學校要設立由校長主持的、人數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務委員會,作為審議機構”。 1998年又頒布了《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進一步明確提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確立了學校內部的領導結構方式和校長的地位和權限。 關于校長負責制的概念內涵,在理論界和教育界有著不同的說法,就筆者看來,從學校整體管理的結構性特征來考慮的話,校長負責制的概念應當如下:“在上級行政部門的宏觀領導下,校長作為學校黨政工作的中心,對內全面負責,對外代表學校,黨支部起保證監督作用,教代會民主參與學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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