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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行政賠償 [摘要]: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的素質大幅度提高,法律意識也逐漸增強,過去那種“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境況一去不復返,當今社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單位,一切社會組織在法律面前也平等對待,“民告官”也并非新鮮事物,行政賠償制度隨之應運而生。我國行政賠償制度是國家賠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最初,由1954年憲法確立,現行憲法再次規定。1994年《國家賠償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行政賠償制度進一步完善。本文就行政賠償概述,行政賠償的范圍,行政賠償程序、行政賠償的方式以及現行行政賠償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作一簡要的論述。 [關鍵詞]:國家行政機關 行使職權 損害 行政賠償行政賠償概述 行政賠償是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負責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國家行政機關是執行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機關,又稱國家管理機關或政府。 (一)、行政賠償責任行政賠償責任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的一項法律責任,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損害必須是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造成的。經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違法行使職權造成的損害,國家也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例如,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是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授權的組織,這類組織執行職務時造成的損害,國家應當承擔責任。2、國家負責賠償的損害必須是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造成的。所謂“行使職權”,是指行政機關或工作人員行使職務上的權力進行的活動。如稅務人員收稅、公安人員制止違法行為等均屬于行使職權的活動,凡從事與職權有關的活動因違法造成他人損害的,均應由國家負責賠償。3、損害必須是違法行為造成的。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不符合法律原則的行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歸納為:確認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選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等。4、損害必須是現實已經產生或必然產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間接的。例如,某個體戶被非法拘留,釋放后,國家按照法定標準賠償受害人因人身自由被限制遭受的直接損害。個體戶因停業遭受的損失,屬間接損失,國家不予賠償。5、賠償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行政賠償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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