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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
[摘 要]近年來,在校中小學生傷害事故有增無減,引起學校、家長和社會的極大關注。由此引發的學校責任認定問題也成為家長和學校關注的焦點。因此在法理上明確,什么是學生傷害事故及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是迅速、有效、合理的處理問題的關鍵。 [關鍵詞] 學生傷害事故 責任認定 處理問題的關鍵 一、學生傷害事故的界定及學校責任 就“學生傷害事故”的界定而言,目前存在許多看法,不少人認為,中、小學生在義務教育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便是學生傷害事故,其實問題的關鍵是要看事故與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有無關聯,如果事故的發生與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有關,即使發生在校外場所或學生在校受到不當對待而在校外自殘等也屬學生傷害事故,反之,如果事故的發生與教育教學活動無關,則不屬于學生傷害事故。 學校是有計劃、有組織、有系統地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場所,承擔著培養社會成員,提高民族素質,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的任務。學校是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學校的設立,活動原則和內容,學校的法律地位和從事教育活動的權利和義務,主要由教育法規定和調整。 教育管理關系產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學校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對受教育者進行教育和管理,學生是受教育者和被管理對象,教育管理關系的客體是學校按照法律規定和學校章程對學生實就行了的教育管理行為,教育管理關系的內容是學校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責任,即教育管理責任,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教育管理關系,從學校接收學生在本校就讀開始,在學生畢業或永久性離校時終止,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職責存在于學生在校期間及在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學生不在校時,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中止。教育管理職責由教育法規定,與民法規定的監護責任法律性質不同,二者不能混淆。《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包括法定監護人和指定監護人。民法規定的監護責任是法律專為監護人設置的法律義務,監護人以外的主體對被監護人沒有監護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也規定:“學校對未成年人學生學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因此,學校與學生同屬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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