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HY2606 論文字數:7056,頁數:05
論《憲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功能
【文章摘要】:人類由中世紀進入近代社會的質變,是以市場經濟代替自然經濟,以人文主義代替神學中心主義,以啟蒙和理性代替愚昧,以科學代替迷信,以民主人權代替專制特權,以法治代替 人治。總之,這是一個社會轉型和急劇變化的時代,近代《憲法》是市場經濟發展到成熟階段的產物,并且憲政的實現只能在市場經濟普及化的國家。市民社會的成長與壯大是憲政社會的基礎,是捍衛《憲法》的中堅力量。《憲法》是保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健康運行所不可或缺的最高最強有力的武器。只有堅持與時俱進,進一步推進我國的《憲法》建設,才能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體系,使之能夠更好地推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國家政治建設要高度重視憲法的建設。同樣,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也必須高度重視《憲法》的建設。目前,在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新形勢下,就更加迫切需要推進《憲法》的建設應與時俱進。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經濟手段的強化則必須要依靠法制化做保障,而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則必須依賴于《憲法》。現行《憲法》已經確定了我國今后的一切工作都要圍繞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運行這個重點、這個中心服務,這為進一步深化我國的政治、經濟和教育科技體制改革莫定了堅實的基礎,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康運行提供了最高最權威的法律服務。 【關鍵詞】 《憲法》 市場經濟條件 功能 民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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