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文編號:FY052 字數:4937,頁數:7
目錄 摘 要 1 前 言 2 一、問題的提出 2 二、對違約中的精神損害應當給予賠償 3 三、在我國將精神損害納入違約賠償范圍的構想 4 結 論 6 參考文獻 7
摘 要 我國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違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通常也認為違約導致的精神損害不應予以賠償,但司法實際中卻存有許多支持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判例。違約導致的精神損害應否予以賠償,在比較法上也是長期爭論的話題。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國家現均承認了違約精神損害的賠償,相關的國際立法中也是如此。為加強對精神利益的法律保護,我國應肯認守約方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通過對現行法的擴張解釋,確立違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可預見性規則,為具有確定性和嚴重性的、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可預見的違約可能導致的精神損害,提供法律救濟。 關鍵詞:違約;精神損害;可預見性規則;類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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