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文編號:FY128 論文字數:9389,頁數:17
目 錄 試論我國婚姻法中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3 一、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必要性 4 (一)建立過錯損害賠償制度是時代發展要求的需要 4 (二)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5 (三)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5 (四)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需要 6 二、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 6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性質 6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 8 (三)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條件 9 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完善立法的建議 12 (一)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界定不明確 12 (二)離婚損害賠償案件取證困難 13 (三)損害賠償金標準難以確定 14 結語 15 參考文獻: 16
摘 要
傳統習慣認為,夫妻間的家庭矛盾一般由自己協商解決,除非因特殊情況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受害方才有可能得到民事救濟,這實際與婚姻的立法目的相餑。修訂后的婚姻法彌補了這一立法上未明確的缺陷,在第四十六條確定了夫妻雙方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使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明確的法律保護,使司法機關進一步對相關案件裁判有了法律依據,是我國立法進程加快的體現,使法律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文從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必要性出發,對我國修訂后的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加以分析和評述,指出一些現實存在的問題及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關鍵詞:離婚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請求權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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