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832 論文字數:7707,頁數:07
淺談遏制刑訊逼供的法律思考
【摘要】刑訊逼供是指司法人員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折磨被訊問人的精神或肉體以獲取口供的一種惡劣的審訊方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明文規定禁止采用刑訊逼供非法獲取口供的手段。然而,時至今日,這種古老而又野蠻的審訊方式依然存在,并成為我國司法體制的一顆頑固毒瘤。本文試圖對刑訊逼供的存在根源及其危害性進行分析,并參考借鑒國外相關成熟的做法,談了作者的一些不成熟的見解。希望大家從理論方面能夠對刑訊逼供有一個新的了解。 【關鍵詞】刑訊逼供 證據 刑事訴訟 刑罰 無罪推定 刑訊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明文規定禁止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得口供。然而,刑訊逼供在司法實踐中卻長期存在,屢禁不絕,防止刑訊逼供已成了刑事司法領域中亟待解決的一個大難題。刑訊逼供的存在與發展不是一個偶然的現象,因此從理論上對其原因進行分析,研究借鑒國外相關成熟做法,提出解決這一問題的立法對策,對于遏制刑訊逼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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