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810 論文字數:5071,頁數:10
坦白與自首的法律比較
【內容摘要】: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自首的認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交易”現象,主要體現在以自首來規勸犯罪人供認自己的罪行,從而認定自首的情況,我認為這一做法不完全具備合法性;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后,自己如實向司法機關交待已被司法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而自首是作為鼓勵犯罪人改過從新、節約訴訟資源的一項量刑制度。為了達到嚴格執法、維護司法公正之目的,就坦白和自首進行分析論證。 根據如實供述內容涉及的事實和主體不同,可能分別構成自首和坦白。
【關鍵詞】:自首、坦白、比較
近幾年來,司法機關在偵破一些大要案或團伙犯罪案件時,為了盡快全面掌握案情、深挖犯罪、擴大戰果、獲取足夠證據和固定證據等,往往以獲取口供為突破口。在審訊犯罪嫌疑人時,為了及時或順利獲取口供,避免刑訊逼供,經常承諾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時間內若如實交待全部犯罪事實,可視為主動投案,認定自首。筆者將這種現象稱之為“承諾自首。”這一現象體現了以下三個特征:一、偵察事實為前提;二、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是被動的接受詢問或訊問;三、自首的認定是承諾的兌現。這一做法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快捷高效偵破案件,及時有力地打擊犯罪、節省司法資源等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承諾自首”在司法實踐中多數予以認定為自首。對此,筆者認為有不同看法,就此淺談幾點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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