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747 論文字數:10293,頁數:13
摘要 刑法中的暴力是法定的、針對被害人人身或者財物犯罪時實施的一種有形的能引起物質性后果的作用力,并且這種作用力在客觀上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了危害。 按照不同的標準,對暴力可以有不同的分類,以暴力的對象作為標準可以分為對人的暴力和對物的暴力;按照暴力的程度,可以將暴力分為最廣義的暴力、廣義的暴力、狹義的暴力、最狹義的暴力;另外還可以根據其他標準來對暴力進行分類,比如暴力的表現形式等等。 關于暴力的對象,刑法中規定,犯罪對象就是犯罪行為所作用的人和物,犯罪客體通過犯罪對象表現出來,人作為犯罪對象是社會關系的參與者,物作為犯罪對象則可以看作社會關系的物質載體,侵犯人身權利的暴力行為也可以通過對物的物理作用來表現出來,因而物也可以作為暴力的對象;暴力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并且表現為出于某種目的,為了排除當事人的反抗而使用各種人身強制方法,它與脅迫最大的區別就在于,脅迫只是恐嚇被害人,是對其進行精神強制,暴力則是對被害人進行人身強制。 由于各種犯罪自身的特殊性質,雖然多數犯罪在條款都規定暴力為構成要件但是對其在程度上的要求卻有很大的差別,對暴力程度的研究也是研究暴力一個核心問題,對暴力程度的研究一般只是對暴力的上限及下限進行研究。對于暴力的下限,不同的犯罪對暴力下線的要求也不同,如:武裝叛亂罪,暴亂罪中,犯罪的成立不需要產生任何有形的危害或對他人的人身強制,這一類暴力不存在下限,一旦作出行為就構成暴力,而強制威脅婦女罪中,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抑制被害人行動自由就構成了暴力;對于暴力的上限,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在實踐中對某些犯罪的暴力上限并沒有要求。在各種具體的犯罪中關于暴力的認定方法也不盡相同。 對犯罪中暴力的認定有很大的意義,首先暴力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備條件;其次,暴力是某些罪名的結果加重情形之一;再次,暴力的程度不同構成的犯罪也不同。 關鍵詞:暴力特征,暴力對象,暴力分類,暴力程度
目 錄摘要 3前言 4一、暴力的內容 4(一)暴力的分類 41.最廣義的暴力 42.廣義的暴力 53.狹義的暴力 54.最狹義的暴力 5(二)暴力的對象 6(三)暴力與脅迫的區別 7(四)暴力的主觀特征 8二、暴力的程度 9(一)暴力的下限 9(二)暴力的上限 10三、具體刑法分則里的部分犯罪中關于暴力的認定 10(一)搶劫罪中的暴力 10(二)強迫交易罪中的暴力 11(三)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中的暴力 11(四)暴力劫持航空器罪中的暴力 12(五)強奸罪中的暴力 12四、認定暴力內涵的重要意義 12(一)暴力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備條件 12(二)暴力是某些罪名的結果加重情形之一 13(三)暴力的程度不同構成的犯罪也不同 13結語 13參考文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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