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745 論文字數:11096,頁數:10
論保險法中的最大誠信原則
[摘要]:保險行業是以誠信為本的行業,誠信是保險業的基礎.而保險業以其行業的特殊性,對誠信有著更高的要求,稱為“最大誠信原則”。長久以來,各國保險界和法學界均認為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在我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2002年的10月,我國在總結保險市場經驗的基礎上,對《保險法》進行了修改。將誠信原則單獨成條的做了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與修改之前只是將誠實信用原則與遵守法律與遵循自愿原則規定在同一條文中的1995年保險法相比,將其獨立成條更加突出的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中的重要地位。然而,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以及全國人民保險意識的提高,保險業得到發展的同時也表現出許多保險經營的安全問題,尤以誠信問題最為突出:“保險詐騙、被保險人索賠難及保險代理人違背職業道德的例子俯拾皆是。”為何我國保險法將誠實信用原則獨立成條以顯示其重要地位,而保險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卻凸顯的表現出不誠信問題呢?在我國的保險法中的誠信原則是否也具有“最大”性呢?最大誠信原則在我國保險法中是否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呢?本文筆者將從保險法中的最大誠信原則的概念以及其內容為基礎,分析我國保險行業中普遍存在的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現象及其形成原因,進而指出我國保險法關于最大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所存在的缺陷,從而對我國嚴峻的保險誠信問題指一條明路——完善最大誠信原則。
[關鍵詞]最大誠信原則 失信 原因 缺陷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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