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786 論文字數:6578,頁數:09
內 容 摘 要
民事訴訟法院調解,是我國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方式之一,它需要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之下進行,生效的調解書、調解筆錄與民事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效力。因此調解同樣可以達到處理民事案件,解決糾紛的目的。只是,我國目前法院調解還存在著各方面的不足, 本文通過地基層法院的調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資料,對我國民生調解工作的做法進行分析,尋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并就存在的問題提出一些相關的建議。以期對我國民事調解工作有一定的啟發。 關鍵詞:民事調解;基層法院;調查 目 錄 一、調查基本情況綜述 3(一)調查的目的 3(二)當前基層法院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與主要做法 3(三)調查方法 4二、調查的結論及體會 4三、當前基層法院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5(一)法律規定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弊多利少 5(二)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過于簡單,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 5(三)“調審合一”影響司法公正 5(四)調解中的職權主義色彩過重 5(五)賦予當事人反悔權的規定有待完善 6(六)片面強調調解結案率的做法欠妥 6(七)審限對調解的影響應引起重視 6(八)檢察機關等部門的不當監督對調解的影響不容忽視 6(九)“送達”已成為制約法院審判效率的重要原因 6四、對當前我國法院民事調解工作的一些建議 6(一)確立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國家干預為輔的調解制度 6(二)建議對調解的適用范圍、調解的程序和調解的方式等予以明確規定 7(三)重新架構調解與判決的關系,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實行調解前置、推行調審分離 7(四)建議取消當事人的反悔權 7(五)建議簡化調解書的制作 7(六)建議嚴格掌握對調解結案案件的再審 7(七)建議采取倡導調解和鼓勵調解的工作機制 7參考文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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