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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 引 言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屬國家司法機關它肩負著懲治腐敗、打擊犯罪的光榮任務和嚴格依法履行法律監督的神圣職責,在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檢察機關長期以來實行的工作程序、人員管理模式行政化等與其本身的司法性立法價值取向相悖,制約著檢察監督所追求的公正、效率和效益價值的發揮。隨著依法治國的深化,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檢察官管理體帛勢在必行。 探究檢察院的司法監督權,就要從檢察院的法律功能入手,將司法監督權作為一項檢察權來加以論述,以期對其有所創新和發展。一、我國檢察院的法律功能 檢察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內容是檢察機關的性質、地位、任務和職權。“法律監督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法律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黨派、群眾、社會輿論的監督。狹義的法律監督則特指檢察監督。”[[1] 樊崇義:《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76頁][1] 〈一〉人民檢察院的性質 從我國檢察制度的發展來看,檢察制度可追溯到古代的御史監察制度,當時只是為了控制百官,加強君主王權,類似于今天的行政監察制度。近代意義上的檢察制度始于清朝末年的修憲改制,是名符其實的“舶來品”,并具有了一定的公訴職能。我國的人民檢察制度是在學習前蘇聯的基礎上建立的。列寧說過:“如果沒有一個能夠強制人們遵守權力準則的機構,權力也就等于零。”“必須建立一種組織,使所有已頒布的法令不致僅僅停留在字面上,這些法令能夠貫徹實施,而不要成為一紙空文。” [[2] 吳磊:《中國司法制度》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219頁][2]“我國的人民檢察制度是根據馬克思主義關于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論,特別是列寧關于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理論,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并吸收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的有益經驗而逐步建立起來的”,“我國堅持了列寧關于社會主義檢察監督的原則,把人民檢察院明確規定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同時,我國的人民檢察制度又立足于自己的實際情況,總結和肯定了長期的檢察工作經驗,因而具有自己的特色” [[3] 張穹 譚世貴:《檢察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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