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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身權的法律保護
[摘要]人身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割并且沒有直接財產關系的民事權利。人身權一般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種類,具體包括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監護權等等,人身權作為人的基本權利,歷來受到法律保護,民法一方面通過一般性規定保護人身權,另一方面在民法特別發—侵權行為法中規定侵害人身權應付的民事責任。 [關鍵詞]人身權 民法 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法 民事責任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法治建設的進行,公民的個人權利意識不斷增強,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人身權,也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 一、人身權的概念 何為人身權?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1)其特征是: 1.人身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兩種民事主體:公民(自然人),法人。公民(自然人)享有人身權是不言而喻的。法人作為法律擬制的人,是“由法律規定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合組織全體和財合組織體”。(2)既然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即具有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在社會上與其他主體進行民事交往,從事民事活動,能夠也應當享有人身權等民事權利。權利,必須由法律規定或確認,民事權利由民法規定或確認,因而人身權必然是民事主體依照民法所享有的民事權利。 2.人身權是與民事主體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 人身權區別于其他權利的本質特征在于:它與人身不可分離。它不象債權、所有權那樣,可以轉讓、贈與、繼承,可與主體的人身分離開來。它是民事主體固有的權利,并與其相伴始終,它隨著民事主體的存在而存在、消亡而消滅。甚至先于民事主體存在而存在,如先期人身權的延伸保護,或者在民事主體消亡后依然存在,如對延續人身權的延伸保護。這種權利的取得只能是原始取得,而無法繼受取得。 人身權的客體是民事主體對基于其人身可支配的利益。這種利益本身并不具備財產性內容,而必須通過物理性活動才能產生財產上利益,因此對于所有權、債權等財產權來說,人身權不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它是同財產權對稱的一個類概念。 關于人身權的內容,有學者認為:人身權可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部分。前者是以權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自由權、名譽權、肖像權、名稱權、生活秘密權等,后者是存在于一定身份關系上的權利,權利客體為特定身份關系的對方當事人,包括監護權、親權、夫權、父權等。(3)也有學者認為:人格權首先包括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名譽權、自由權、隱私權、肖像權、姓名權、貞操權、信用權等具體人格權,還包括一般人格權。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權、親屬權、榮譽權、著作人身權和監護權。(4)而各項具體權利又可以細分下去,如自由權包括人身自由權,言論、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權,通信自由權,住宅自由權,婚姻自由權,隱私權。(5)從權利主體上看,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自由權、隱私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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