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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內容摘要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在合同的履行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們是債權保障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合同中,運用各種抗辯權,有助于維護交易秩序,促進雙方當事人的協作,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本文重點探討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的作用、范圍、使用條件,并闡明了不安抗辯權的使用事由以及其行使情況,以期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確行使抗辯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履行合同 …… 所謂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的權利主張的權利,又稱異議權。抗辯權的重要功能在于通過行使這種權利而使對方的請求權消滅或使其效力延期發生。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也稱為履行合同的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在雙務合同中產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雙務合同關系。其法律依據在于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所謂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的義務之間具有相互依存、互為應果關系。其中牽連性表現為三方面:一是發生上的牽連性,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一個合同所產生,雙方的權利義務從一開始就互為條件,一方的權利不發生、不成立或無效,另一方的權利也發生同樣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牽連性,是指在雙和同成立后,當事人各基于合同負履行義務,一方負擔的義務以他方負擔義務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對方的權利不能實現,其義務的履行也要受到影響;三是存續上的牽連性,是指如果非應雙方的過錯導致合同事實上履行不能時,所發生的危險應有哪一方負擔的問題。既然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一方當事人只有在已經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那么反之,在對方未為對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將自己的履行暫時終止,而拒絕對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具有如下作用: 第一,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益,維護當事人的權利。既然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對等的,相互牽連的,則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債務而要求對方履行,意味著只享有權力不承擔義務這顯然與公平的觀念背道而馳,至于一方當事人僅提供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絕履行,亦應以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來判斷。第二,維護交易秩序。同時履行抗辯權允許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時,可以拒絕履行,這直接關系到雙方能否依合同履行義務的問題,因此當事人不能隨意行使此種權利。在實踐中,經常發生的問題是一方在另一方僅有輕微違約的情況下便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或以各種理由拒絕對方的履行,或同時拒不履行自己的義務等等,這就妨礙了合同的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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