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字數:4713
試論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由兩個案例引發的思考 [摘 要]:我國《刑法》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該條規定在理論上被稱之為轉化型搶劫罪(亦稱準搶劫罪)。轉化型搶劫罪涉及到轉化前的犯罪行為和轉化后行為和轉化的條件。轉化型搶劫罪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爭議頗多,本文就是由兩個轉化型搶劫罪的案例的爭議引出的,作者試圖對“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理解、處在犯罪未遂狀態的盜竊行為的轉化問題、轉化型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的認定等方面的問題作一番理論方面的探討。 [關鍵詞]:轉化型搶劫罪 認定
案例一:被告人田某撿破爛為生,于2006年8月31日凌晨2時許,持撿破爛的蛇皮袋(袋中有十幾個空塑料瓶)竄至一縣城某路段,從被害人丁某家的廚房窗戶摳開房門進入室內,當被告人實施盜竊時(其時被告人所偷物品為一舊鋁桶),被被害人丁某的妻子陶某發現,陶某一邊抱住被告人,一邊呼喊“抓賊”。被害人丁某聞聲后迅即起床,并與陶某一起抓住被告人。被告人田某沒有攜帶任何兇器,為抗拒抓捕,便使用暴力將強行阻止其逃跑的丁某打傷,被告人仍未逃脫,被聞訊趕來的群眾和公安干警抓獲。經法醫鑒定,被害人丁某的傷情已經構成了輕傷,然而因受害人丁某事發前一個星期自己不慎摔傷,一直在家治療,鑒定結論不能確認輕傷系哪次傷害所致. 案例二:2006年10月23日,被告人曾某騎摩托車到一家寄賣行看中一臺價值五千元的摩托車,但由于自己只有四千元而無法購得,遂起心盜得一定金錢后購車。當其行至某單位宿舍時,窺測到被害人吳某家無人,且家中停放有摩托車一臺,于是將窗戶鋼筋掰開后入戶將摩托車和一枚鉑金戒指盜得,并藏匿于某娛樂城樓下。被告人曾某將車騎出時,被吳某鄰居彭某看見,彭某立即打電話告知吳某。被告人曾某后來返回該單位欲將自己騎去的摩托車騎回,被被害人彭某認出并抓住其皮帶,被告人曾某用力將被害人彭某踢開。被害人彭某爬起來后拿起一條板凳打在被告人的右手臂上,曾某摔倒后,被害人彭某死死抓住被告人皮帶不放后大呼抓賊,在他人幫忙之下將曾某制服,后將其交110處理。經鑒定,被害人彭某多處軟組織挫傷,其傷情為輕微傷;摩托車價值1800元,鉑金戒指價值700元,共計2500元。 這兩個案例的被告人均被一審法院以搶劫罪(轉化型)判處了有期徒刑,但是是否應該按該項罪名判決,案例一中的田某小偷小摸行為和案例二中曾某偷車藏匿完畢后返回的原案發現場是否仍然能認定為“當場”是這兩起案件爭論的焦點。(案例一現正在申訴,案例二已經改判)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應該說,刑法條文就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已作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司法實務本應僅在其規定的范圍內理解和適用。但是,由于兩高在1988年3月16日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的請示進行了批復〈以下簡稱批復〉,對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構成進行了適當的擴張解釋,而該批復至今仍在沿用〈本文不涉及司法解釋的效力〉,司法實務中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該批復歷來存在較大的分歧,本文試圖從這兩個案例入手,就轉化型搶劫罪的實務問題問題作一些探討。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www.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法律專業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