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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問題簡析[摘 要]本文主要論述了關于抵押權的三個問題:一是論擔保物權的性質及其對抵押權的影響,詳細分析了抵押權不可分性的內容及其法理基礎;二是關于抵押登記制度的效力分析,重點論述了我國《擔保法》對抵押登記的規(guī)定及其法律效力;三是關于留置權與抵押權并存于同一標的時的效力順位。文中通過對兩權的比較,得出了留置權比抵押權優(yōu)先受償的結論。[關鍵詞]抵押權 不動產 動產 物權一 擔保物權的性質及其對抵押權的影響擔保物權的性質問題在世界各國民事立法上并無一致無解,德國民法典將其規(guī)定于物權篇,側重于物權性,而法國民法典將之規(guī)定于債權篇,但隨著物權制度的確立和物權觀念的精確化,擔保物權的物權性似乎已無可非議,如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就明確規(guī)定擔保物權為物權,其學說判例也采用物權概念。史尚寬先生在《物權法論》中從五個方面說明擔保權的性質:1變價性與優(yōu)先受償權;2不可分性;3附屬性;4物上代位性;5物權性。由于可見,擔保物權的性質不僅包括其權利屬性,還包括與其內容和功能相伴而生的許多特性。所以,我們應該把擔保物權的性質看成一個多層次的有機構成體,要認識這個問題應按如下線索進行: (一) 擔保物權是擔保債權實現(xiàn)的擔保權。現(xiàn)實中人們感受最早直觀的就是其擔保性。有的國家之所以將擔保物權置于債權篇來規(guī)定,就是著眼于其功能的結果,這個性質使其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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