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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合同自由原則[摘要]合同是現代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規概念之一,合同自由是合同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則。合同自由包括締結合同的自由、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以及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等五個方面的內容。但現代社會由于格式合同條款的廣泛采用、勞動合同的社會化、國家立法干涉、監督、管理和規范等原因,合同自由受到多方限制。這表明合同自由原則本身存在著重大缺陷。這些缺陷是由于“法律人格”與現實中的“經濟人”存在著差異造成的。正是這些差異的存在,決定了合同自由必須加以必要的限制,從而實現合同正義。[關鍵詞]合同 合同自由 民事合同 權利能力 平均正義 合同正義 引言: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它是現代民法上最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對于合同的理解,法學上有廣、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合同是指以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切協議——它既包括民事上的合同,還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以及國際法中的國家合同等;而狹義上的合同則僅指民事合同——具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是指調整身份合同以外的民事合同,即財產合同。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則,故合同法以保護當事人的合同自由為根本目標。但是,現代社會中,市場主體之間在經濟地位上的差距越來越大,如果不考慮公平的要求,仍然完全當事人的合同自由,將會導致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嚴重不平衡,從現時有損于社會正義。因而,純粹的合同自由在許多情況下往往會造成不公平的法律結果,亦即合同自由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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