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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行死刑政策的評價及其反思摘要:死刑政策是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的“靈魂”和“統帥”,對死刑的適用起著至關重要的導向作用。本文以死刑立法的演變為主線,從歷史和現實、理論和實踐、立法和司法、國內和國際等幾個方面對我國現行的死刑政策進行了較為詳細和系統的闡述和評說。期望此文能對我國死刑政策的正確、科學定位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關鍵詞:死刑;政策;評價;反思
1、死刑政策是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的“靈魂”和“統帥”,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均受制于死刑政策。1.1、[1]新中國建立以后,在毛澤東的“少殺、慎殺”思想指導下,我們確立了“保留但嚴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79刑法即是其具體體現:死刑只能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核準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同時,分則條文共用15個條文設置了28種死罪,分別占分則條文和罪名總數的14.6%和23.0%;并且,沒有絕對死刑的規定。 但是,隨著社會治安形勢的惡化和嚴重經濟犯罪、嚴重刑事犯罪上升的態勢,立法機關從1982年開始即著手補充增設死刑罪名,截至1996年底,共增設死罪49種,從而使死刑罪名高達77種,死刑罪名所占的比例得以較大幅度地提高。現行刑法在“不增不減、大體保持平衡”的立法思想指導下,[2]共用47個條文設置了68種死罪,與79刑法及補充刑事立法中的死刑罪名相比,還是有所減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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