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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惡搞”問題的法理分析[摘 要] 隨著網絡全球范圍的擴展,“網絡惡搞”問題已經越來越突出,這種現象引發了許多文化、道德和法律等方面的質疑和思考,它的出現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究竟“網絡惡搞”是一種侵權行為,損害了原著作權人的利益,因此應該要以相關法律進行禁止;還是它的出現是一種新型網絡文化的發展趨勢,代表著言論自由,是可以被納入立法體系,予以合理規范與引導的。本文就從相關立法的法理和立法價值兩方面進行淺析。
[關鍵詞] 網絡惡搞 著作權 立法價值 戲仿
一、問題引入 如果說2005年最火的互聯網詞匯是PK,那么2006年很可能非“惡搞”莫屬。幾年前,以惡搞著稱的“小胖貼圖”就無比風行,但流傳的范圍還僅限于網絡世界。如今,陳凱歌導演的《無極》被一個網絡小子胡戈以視頻剪輯戲謔了一把,二人過了幾招,網絡惡搞的名聲一下轟動現實社會。近來,惡搞之風越刮越猛,奧運吉祥物福娃、歌曲《吉祥三寶》、超女等紛紛中招。惡搞的對象早已超出文娛圈,公眾人物、普通大眾以及各種影音圖像作品,甚至舞蹈《千手觀音》,無不慘遭惡搞。這種現象引發了許多文化、道德和法律等方面的質疑和思考,它的出現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對形形色色的各類網絡惡搞,公眾的態度基本形成了截然相反的兩極,接受追捧歡迎的一派認為這是一種新型的網絡文化、表征的是憲政層面的言論自由權利,是一種對作品的結構和批評,而相反的一種觀點認為惡搞侵犯了原作品和作者的名譽等其他精神權利以及其著作權人的修改權、完整權等著作權利,已經突破了法律的底線和社會的容忍限度,是一種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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