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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摘 要] 行政訴訟原告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準確界定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是關系到國家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這一特定制度發展的水平,同時也是民主政治發展的體現。[關鍵詞]行政訴訟 原告 資格
原告“但為了防止濫訴現象的發生,充分有效的利用司法資源,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并防止司法權對行政權的不當侵越,確保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職權,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即雖然行政爭議涉及到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但是并非所有爭議涉及主體都可用作為原告啟動行政訴訟程序,只有具備一定法律條件的主體才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向法院請求司法援濟”,[馬懷德:《行政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頁]這就是原告資格問題。雖然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對原告資格有所規定,但仍比較粗淺,在實務操作中出現問題較多。本文嘗試通過對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現狀的分析,進而提出筆者的主張,以期對我國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理論及實務的發展起到拋磚引玉之作用。 一、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涵義 (一)原告資格的概念 明確研究對象為何物是整個研究的第一步。因此,我們在研究行政訴訟原告資格之前必須準確掌握其涵義,這也是整個研究過程的起點。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是行政訴訟原告理論中的核心問題,但原告資格究竟如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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