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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絡傳播權相關法律問題 【內容摘要】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著作權法》修訂后新增加的一項權利,也是我國《著作權法》進入網絡時代的標志,并且在互聯網日益普及的今天,網絡傳播也逐漸成為一種極為重要的方式,而且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成熟,有可能取代電視、廣播、報紙而成為最為重要的信息傳播方式。在這種情況下,著作權人是否有權控制其作品在互聯網的傳播以及如何控制其作品在互聯網上的傳播等與網絡傳播權相關的法律問題,是著作權法需要認真面對的一個新的挑戰,筆者也就此問題作一初步探討。【關鍵詞】網絡傳播 合理使用 法定許可 鏈接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定義及由來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2項的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個人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世界知識產權版權條約》第8條開一代風氣之先為權利人創設了一項控制作品在互聯網上傳播的重要權利。該權規定為:“在不損害《伯爾尼公約》賦予作者的各項傳播權的前提下,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當享有以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授權將其作品向公眾傳播的專有權,包括以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擇的地點和時間獲得作品”這一經典表述從此流傳世界,為各國所效仿。 我國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的《著作權法》在第十條和第五十八條也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網絡傳播權的特點 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傳統的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和廣播權等傳播權相比具有新的特點:信息網絡傳播權是傳統的復制權和傳播權的結合。 傳統的復制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以及出租權等,其特點是作品的使用滯后于作品的提供,人們先獲得作品的復制件,再學習、研究或欣賞。傳統的傳播類權利包括表演權、放映權、展覽權、廣播權等,其特點是作品的提供與作品的使用同時發生,而信息網絡傳播權則兼具兩種特點,用戶既可以將作品下載成為永久性復制品供日后使用,也可以在線欣賞作品,雖有暫時性復件在計算機內生成,但沒有永久性復件留存。信息網絡傳播權具有雙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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