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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能力證明力關系探析[摘 要] 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是證據法學中的兩個重要概念。傳統上把證據能力等同于證據的合法性,而把證明力等同于證據的客觀性和關聯性。然而,這樣的理集結定位是否正確,實在值得懷疑。事實上正是因為對這兩個概念認識不清,以至于無法正確處理兩者關系,使得兩者關系在理論上存在重大分歧。對兩者概念進行深入辨析,正確理解其內涵,可以為兩者關系的理集結分歧找到定紛止爭的“良方”。[關鍵詞] 證據能力 證明力 合法性 關聯性 客觀性 一、證據能力證明力關系的爭紛 訴論中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關系問題不僅是證據法學中的一個基本問題,即使在整個訴論中,其影響力也不容忽視。證據能力的正確認定是案件得以正確解決的前提,證據證明力則是證據規則運行的最終歸宿,兩者共同為案件的裁判提供充實的依據。然而,就目前來說,在訴論法學界訴論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關系仍然是眾說紛紜,難以開成統一的認識。主要來說,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1、證據能力優先說。該觀點認為,證據能力的存在是證據證明力存在的前提,先有證據能力而后才產生證據證明力。沒有證據能力就沒有證據證明力,有證據能力未必有證明力,但有證明力的證據一定有證據能力。我國臺灣學者論述說:“證據必須先有證據能力,即須為合格之證據必須先有證據能力,即須為合格之證據,或可受容許之證據,而后始生證據力(即證明力,下同)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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