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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員會行政法地位探析 【摘要】:本文通過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村民委員會的行政主體地位和民委員會的法律思考和建議論述,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從而探析我國村民委員會的行政法地位。對我國村民委員會的現狀進行了概述。 【關鍵詞】:村民委員會 行政法 主體地位 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它向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在村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可以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討論決定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事項。在召開村民代表會議之前,村民委員會應將所討論的事項在村內公告。村民代表要在所代表的村民當中,廣泛征求意見。開會時,村民代表要將大家的意見和建議,客觀真實地加以反映,從而達到直接民主的目的。 一、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從法律的層而考慮,村民委員會兼有眾多社會職能是農村社會的一類重要主體,但其至今沒有一個清晰的法律人格,致使其盡職無能,盡責無力。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應同時具備:“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四個條件。就村民委員會而說,其“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沒有明晰來源,且與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界限不清,其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責任財產范圍不明確。其次,村民委員會的法人地位缺乏基本法上的根據。法人制度是私法上的基本制度,應由國家基本法律加以規定。由于村民委員會不具有《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要件,因而不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的范疇!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也未明確村民委員會具有法人資格。目前認為村民委員會屬于“其他法人”的規范性文件,僅見于國家統計局的《第一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法人單位及產業活動單位劃分規定》,該規定屬于部門規章,不具有確立村民委員會法人資格的效力。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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