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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問題 [摘要]:通過對人身保險合同實務的法理分析,探討了人身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約方投保人為承諾方的觀點;同時認為保險公司簽發保險憑證是完善合同形式的步驟而非對合同實質內容審查、修改的程序,投保人預交保險費實質上是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也是投保人的合同義務。總體認為:人身保險合同存在的效力問題不是個別問題,而是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其源于保險公司偏重自身利益的考慮,同時對法律規定欠缺操作性.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關鍵詞]:人身保險 合同 效力 問題 人身保險合同效力問題的提出 合同的效力,是指某一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是否發生效力或者是否被依法撤銷或確認無效的問題,我們所指的合同效力僅指某一具體合同的效力。一般情況下,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問題與上述合同的效力并無不同。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不是指某一具體合同的效力問題,而是指人身保險合同從何時生效的問題。因為人身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時間的不一致,已經不再是個別合同出現的效力問題,而是帶有普遍性、且嚴重影響到被保險人正當權益的問題。一個比較典型的問題是,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險費后,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之前,被保險人出了險,保險人是否應承擔賠付保險金額的責任?深圳的一起人身保險案糾紛引起各界廣泛關注。投保人購買某保險公司20萬人壽保險及20萬附加人身意外傷害險,在交付部分保險費及體檢合格后、保險人簽發保險單之前,不幸遇害身亡,保險人以合同未成立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一審判決原告敗訴。該案有許多問題值得思考和探討。從表面上看合同的確未成立,因《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在實踐中,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理解顯然是不一致的,但保險公司并未就此給投保人以足夠清楚的說明,由此導致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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