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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證人出庭作證[摘要]證人證言是我國人民法院審判各類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證人出庭作證是保證證人證言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本途徑。然而,在我國由于各種原因,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并不樂觀,證人沒有出庭和不愿出庭質證的情況普遍存在,必須加以糾正。本文借此談一點個人的認識和看法。[關鍵詞]證人出庭 原因 對策
一、證人出庭作證的重要性 1、證人出庭作證行為具有利他性 證人出庭作證行為的利他性,是指普通證人出庭作證,是為了解決有關案件事實的爭議,通過提供證言或者其他證據為司法裁判活動提供事實基礎,使得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證人作為訴訟參與人,對于案件結果而言,不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在刑事訴訟中并不需要對本案提出主張或進行抗辯,其參加訴訟活動的主要作用,在于為訴訟結果的產生創造條件。因此,證人的出庭作證行為具有利他性,有助于實現司法權的順利運作。當然,證人出庭作證行為的利他性不能籠統而言,例如在英美法系國家有關證據的法律規定中,證人是指“經過宣誓對案件有關事實作證的人”。“在他們的概念中證人有兩種:一是非專家證人,二是專家證人。證人可以是當事人自己,也可以是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因此對于當事人作為證人作證的行為,不能簡單地歸結為利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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