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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婚姻法第四條的立法精神【摘 要】 新婚姻法頒布后,引起了激烈的討論,尤以對第四條為最。筆者試從我國婚姻現實及其發展趨勢闡述第四條的立法精神和現實意義,分析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的建議。【關鍵詞】 婚姻法第四條 婚姻道德 婚姻法 權利 義務前言 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正式頒布,但引起理論乃至司法實務中強烈爭議,其中對新增的第四條最為激烈。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又同時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這似是導致婚姻關系當事人喪失了以婚姻法第四條作為捍衛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的可能,即婚姻法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卻不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實則這是對法律化了的道德條款的歪曲理解。婚姻法第四條之立法必然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這是本次婚姻法增加的一個全新的內容。盡管關于夫妻忠實的要求規定在總則中,帶有很強的宣言性,但它毫無疑問是專門針對我國當前婚姻狀況和婚姻立法情況,而作出的對夫妻權利與義務的高度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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