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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摘 要] 物權法是確立財產歸屬和財產利用關系的法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物權法應當堅持哪些基本原則,學者們的意見很不一致。從各國民法的物權法立法例來看,大多未對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作出明確、系統的規定。因此,一般所說的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多為民法學者根據物權原則和物權法規則所作的抽象概括。也正是基于此,學者間關于物權法應有的基本原則的見解并不是一致的。筆者認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和公示公信原則。[關鍵詞] 物權法 法定原則 一物一權 公示公信
一、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定原則又稱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統一確定,不允許依當事人意志自由創設。就是說,物權的種類及內容等,采用法律限定主義。物權法定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物權法的共同原則。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條規定:“物權,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規定者外,不得創設。”我國臺灣民法第757條亦規定:“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創設。”物權法之所以應當遵循物權法定原則,其主要理由系鑒于物權與社會經濟具有密切關系,任意創設物權種類,對所有權設種種限制和負擔,影響物的利用。以法律明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建立物權類型體系,有助于發揮物盡其用的經濟效率。物權具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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