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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環保法的完善[摘 要]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1989年12月26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的,目前有許多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形勢以及現實的需要,本文就《環境保護法》完善的必要性提出了建議。[關鍵詞]環保法 完善
環保法是多部門法發展的結果,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部門法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發展,不僅使其成為環境法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為環保法理論體系的重要支柱。我國是一個處于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的發展中國家,目前正面臨著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的雙重任務,隨著我國現代科技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并且隨著西部大開發的逐步深入開展,環境法治也顯得尤為迫切,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顯出來,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環保法體系中的一些內容因不適應當前的形勢而做出相應的改變。 一 、我國環境保護立法的歷史的發展1979年9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我國第一部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該法依據1978年憲法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并借鑒了國外環境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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