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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患者的知情權[摘 要]隨著我國醫療制度的不斷革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臺,患者知情權日益受到社會的重視。但是在近些年來的司法實踐中發現,醫療損害案件在不斷遞增,醫療糾紛不斷。其中,因患者知情權引發的糾紛占有較大比例。不過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人民法院卻面臨著我國立法、制度和實踐層面的諸多難點。以至于引起法學界和醫學界的共同關注,并成為焦點問題——醫療法律問題。研究探討患者知情權的內容、侵犯患者知情權的情形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于有效保護患者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 患者 知情權 立法 保護
一、患者知情權的概念及其內容 (一)知情權的概念。知情權,又稱為知的權利、知悉權、資訊權、信息權或了解權,知情權作為政治民主化的一種必然要求和結果,首先是公法領域內的概念。在我國,憲法和憲法性法律并沒有關于知情權的明文規定,而是通過公民的參政權、表達自由權、監督權及國家機關政務公開的原則規定予以間接確認。[ 張濤,《論商業秘密與公眾知情權的沖突與解決》,《前沿》,2011年08期。]知情權具體分為政治知情權、司法知情權、社會知情權、個人信息知情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的患者知情權就屬于個人信息知情權的部分。 具體到醫療服務中,根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之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患者知情權是指患者對于自身的疾病、該疾病的治療方法、治療效果、不良反應以及對醫療爭議的處理程序等事宜所享有的知悉真實情況的權利。 (二)患者知情權的主要內容。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患者知情權可以分為直接知情權與間接知情權。直接知情權就是該《條例》明確規定的患者享有的知悉權利,包括:(1)醫療資料知情權。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對病歷資料享有知情權,醫療機構有提供的義務。可以復印的病歷包括門診、急診病歷,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手術同意書等記錄患者客觀情況的客觀病歷。(2)醫療行為知情權。患者對在醫療行為中關于自己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享有知情權,醫療機構有告知義務。(3)醫療事故知情權。患者對醫療事故、醫療過失行為等享有知情權,醫療機構在發現后有通報、解釋的義務;間接知情權就是該《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屬于患者的知情權,包括:(1)醫療費用知情權。患者在檢查、治療前有權知道收費標準,以便作出合理選擇;治療結束后,有權查閱醫療費用明細表。(2)病歷資料封存知情權。在發生醫療事故爭議后,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等應當在醫患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3)證據保全知情權。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與醫療機構共同封存現場實物、共同指定檢驗機構的權利。(4)醫療事故鑒定知情權。發生醫療事故爭議后,患者或其家屬及醫療機構可以從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可以要求鑒定專家回避。(5)尸檢知情權。患者死亡進行尸檢時,患者家屬有權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有權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有權知道檢驗后死者臟器的下落。這些屬于患者知情權的延伸。 二、患者行使知情權的立法狀況和現實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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