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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婚前財產公證 [摘 要]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革,公民個人的財產日漸增多,財產范圍日漸擴大,人們之間的財產關系日益復雜。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夫或妻個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長期共同使用、消耗、變更財產,使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新姻法司法解釋(三),夫妻離婚后的婚前財產有了新的規定和解釋,這部司法解釋已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面對現代社會的婚姻特點及日益增加的財產訟爭,婚前財產公證對目前我國婚姻群體的意義和影響,我們應如何沖破傳統觀念的桎梏去接受法律理性的保護,這是擺在我們面前一個新鮮的話題。[關鍵詞] 婚前財產公證 夫妻財產制 感情 離婚 婚姻糾紛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這可視為狹義的婚前財產公證的概念;另一種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這可視為是廣義的婚前財產公證的概念。 夫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各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與廢止。 一、對我國婚前財產公證的認識 (一)我國婚前財產公證的概況 婚前財產公證在國外是一項成熟的婚姻法律制度,但在我國,由于受中國傳統倫理道德思想觀念的影響僅處于萌芽狀態,發展緩慢,公民對婚前財產公證認識不高,同時,婚前財產公證對于大多數中國人來說是相當敏感的話題。80年代初期,人們的收入不高,僅夠養家糊口,根本無剩余財產支配和利用,婚前財產公證思想在人們腦中幾乎空白。90年代以后,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社會的全面發展,人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個人財富日漸增多,自主意識普遍增強,開始對婚前財產公證有了認識,并慢慢接受。進入21世紀后,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婚前財產的增多和法律意識的增強使得人們對自己的財產權利更為重視,同時隨著我國離婚率的逐年上升,離婚案中涉及的夫妻財產分割成了最終聚集在法庭上的矛盾最尖銳點。因此,婚前財產公證被越來越多的人們理性的接受。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確立 過去,婚前財產公證對中國人來說難接受。新《婚姻法》出臺,這部法律規定,結婚前男女雙方應當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辦理“夫妻財產公證”,夫妻或未婚夫妻雙方要親自到公證處填寫申請表,并提交雙方的身份證明、夫妻財產協議書、財產的產權證明(如包括房產產權證、存單等),以及其他的有關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等),至此,婚前財產公證才在法律中被確立。當然,法律中規定的是“應當”而不是“必須”,所以,財產是否要公證還是要看夫妻或戀人的態度,純屬自愿,法律上沒有強迫之意。 二、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應注意的事項婚前財產公證在辦理中還需注意許多事項,首行要搞清我國婚前財產公證的人群。我國的婚前財產公證在辦理的當事人之中以再婚者居多。在經歷過感情波折的基礎上,他們在選擇伴侶時不僅要考慮到感情因素,也要顧慮到自身或其子女的利益,用公證的形式劃分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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