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字數:6411
論民事訴訟審前程序的完善【內容提要】: 民事訴訟審前程序對民事訴訟程序的運轉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直接影響著民事審判的公正與效率。但是,由于觀念、設計等方面的種種原因,我國現行的民訴法只用了7 個條文的簡約的規定了“審判前的準備”活動,且存在條文粗糙、沒有形成系統、實踐可操作性差等問題。隨著社會的發展,法院案件數量急劇增長、司法資源相對不足,因此如何建立一個適合我國基本國情、且相對完善的審前準備程序,也就顯得尤為必要和緊迫。【關鍵詞】: 審前程序 價值 不足 完善 一、民事訴訟審前程序的價值 (一)、有利于保障訴訟公正 “審前準備程序設置是基于案件在當事人之間非經充分準備不進入法庭審理的構想,這點是各國審前程序共通性原則”。[1]通常認為審前程序的目標在于使當事人在庭審前對案件進行充分的準備 ,從而使庭審可以順利和有效率地進行。第一 ,有利于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實現平等對抗,因為通過審前準備程序階段,雙方當事人能夠充分了解對方的請求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從而避免訴訟突襲。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往往因為審前程序的缺失,使訴訟突襲成為一方當事人勝訴的訴訟技巧 ,對方當事人往往面對無準備的證據手足無措。訴訟失去理性的面孔 ,更象是訴訟技巧展示的舞臺,往往是律師強者獲勝而正義卻被淹沒。而在審前程序功能完備的情況下 ,當事人通過相關的訴訟程序完成證據的確定活動 , 能夠充分了解對方的請求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對對方當事人攻擊和防御的方法有了充分了解 ,從而使庭審真正成為平等對抗。 首先 ,整理和確定爭點。[2]事實上 ,無論一個具體民事案件是否真正經過了審前程序 ,由雙方當事人交換各自對案件爭點的認識 ,并通過一定步驟對爭點進行整理的這一過程都是不可避免的。只有這樣 ,才能使庭審中的爭點與當事人真正爭執的焦點同一。審前程序的功能之一就在于此。雖然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法官在爭點整理活動中參與程度不同 ,但各國都設計了相應的程序來實現這一功能。另外,由于在審前準備階段是當事人自己確定爭點,收集和提供證據,法官基本上不介入,僅僅負責、管理、主持、監督準備程序的進行。這不僅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發揮當事人保護自身利益,解決紛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而且也有效了確保了法官的中立地位,從而體現公平、公正。能夠防止法官先入為主,有利于防止腐敗發生。而我國傳統的審判方式帶有濃厚的職權主義色彩,許多法官為查清案情而在庭審前對案件進行調查了解,法官取證經常成為決定訴訟結果的關鍵證據,有可能導致裁判不公。另一方面,審前準備程序的設立使準備程序與審判程序分離,審判法官在庭審前不能接觸當事人,大大減少滋生腐敗的機會,體現了程序公正的價值取向。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www.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法律專業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